单位新规殃及离职者 公司要收回房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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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4日 10:01 南方都市报 | |||||||||
单位新规“殃及”离职者 称其在公司工作未满12年,应按少1年补1万付房改房余款,7人不服诉至中院 本报讯 (记者吴秀云 刘佳)林先生当年“幸运”地赶上了房改房的末班车,但他离开公司两个月后,该公司制定规定:要求购公司房者工作时间为12年以上。由于林先生不符
和林类似情况的还有其他6名原同事。昨日,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合并审理了相关案件。 据了解,1995年7月,林先生到这家科学器材公司工作,1998年,公司分配其住在越秀北路的公司房内,该房面积约45平方米。1999年,林赶上了房改房的末班车,购买了其当时住宿的公司房,费用为41834.22元。同时按照有关约定第七条,林必须遵照执行由产权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定的售房规定。 2000年4月,林离开了公司。2000年6月,该公司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关于公司公有住房出售的规定》,规定公司员工购买公司房屋,从员工调入公司之日起必须连续为公司服务12年以上,才能享受相关待遇。不够年限的,每少1年按1万元补交给公司作为购房款。 该公司称,林等7人在公司的服务期均未超过12年,多次要求其补交购房款,均置之不理。随后,公司也未为7人办理房产证,且7人还住在有争议的房内,遂将7人告上了法庭。 越秀法院一审判决7人搬出争议房,公司退还林等人之前缴纳的房款。但林先生等7人认为,公司的规定是在他们离职两个月后制定的,这能用来约束一个已离开公司的人吗?而且,“国家所有房改政策中,都没提到服务期限,可见,任何工龄的人都可买房。”该公司原职工吴女士说。7人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昨日,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公司方认为,1999年双方签订购房协议时已值房改房政策实施末期,时间紧张,为让员工赶上末班车,当时未能及时制定该规定。2000年6月制定的规定约束之前已离职的7人,具备合理性。 昨日,市中院未当庭判决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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