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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文章 科研院所改制 (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9日 11:15 《上海国资》杂志
科研院所改制中的三大问题

  希望科研院所勇于实践,把政策用足、用好,甚至有创造性地加以实践。出现了新情况,有了需要解决的问题,可以不断地去协调、解决。

  文/国家科技部政策体改司政策处处长 李普

  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关键在于政策。没有政策,改革是不可想象的。但是,政策的关键在于落实,政策不落实,还不如没有政策。再往下一个层次,就是政策的实施涉及到如何定位的问题。按照三个层次倒过来讲,一个是定位,一个是政策实施落实,再一个就是政策的补充和完善。

  说到定位,转制研究所有各自的情况,要根据研究所所处的环境、行业来确定,很难一概而论。但是,当年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初衷绝对不是卸包袱,因为这些研究所汇集了国家科学研究的精华力量。而且,科技体制改革启动的年代是计划经济时代,当时就是为了能使各研究机构有一个更好的机制适应市场经济,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改革20年来,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越来越深刻,表述也越来越清楚。1999年之后,科技体制改革进入实质性阶段,由原来的量变进入到了质变,进行了结构性调整。其主要目的,是希望广大技术开发类院所能直接进入市场,成为市场经济中的创新主体,进一步为行业和区域技术创新发挥支撑作用。

  现在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已从研究阶段进入到了制定阶段。在制定规划时,专门讨论过科研院所转制的问题。从总体上说,这个规划是为了通过深化改革,使转制科研院所有一个更加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以更大的研发能力为行业和区域技术创新提供支持,这是它的最终定位。在这个定位之下,我们有了现在的目标,就是如何实现这个定位。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议提到,以往的科技体制改革,包括现在正在推进的改革,方向是正确的。所以从定位上来讲,国家已经明确了,但是面对市场经济,部分转制院所目前还没有将自身的定位定好,改革还没有彻底完成。当然,没有完全确定发展定位还有其他的原因,如政策环境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包括市场经济体制本身有待发展完善等。

  另一个应重视的问题是政策落实。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尽快定位,必须充分落实现有政策。两年前,我们和其他几个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实施了一个关于深化科研院所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也就是9号文,在落实这项政策中,上海走得比较妥稳,上海电科所就推出了一套务实的方案。其实,对大家来讲,在推进相关工作时还可以有更大的创造空间。

  实施9号文要抓住若干要点,其中有一个要点绝对不可忽视,就是所谓的48号文的有关规定,48号文是两年前制定的关于在高新技术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若干规定。这个规定的内容之一就是可以拿出近三年净资产增值部分的35%的股份,激励科技骨干和管理骨干。激励大致分两种形式,一种是奖励,但不能超过35%中的一半,还有一半可以买,买的价钱可以打折。各个院所不妨也探索一下这方面的政策。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企业内部别乱。实施股权激励,给谁不给谁,给谁多少,如果引起攀比的话,恐怕就很难实施下去,如果再退回来,那可能就不好办了。

  对48号文我们曾经搞过几个试点,感到实际做起来职工也是理解的。当然,内部业绩考核办法和分配方案是很重要的,但根据我们的经验来看,只要方案定得合理,职工会认可的,也能起到激励作用。你干得好,就给你,干得不好,可以走人,这个政府要给予撑腰,转制方案包括奖励方案要经过政府的批准,企业的实施方案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

  9号文还有一个要点,就是可以拿出一定比例的净资产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希望各院所勇于实践,把政策用足、用好,甚至有创造性地加以实践。出现了新情况,有了需要解决的问题,可以不断地去协调、解决。

  目前科研体制改革方面的政策包括了导向性政策、扶持性政策、激励性政策和规范性政策等。激励性政策是针对个人的,实际上还有一类政策是鼓励单位的,就是2002年年初出台的有关政策,将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任务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给明确了。方方面面政策可以归结为这么几类,可以系统研究、灵活运用。

  对于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如果是中央单位,执行中央事业单位的政策,如果是地方的,应执行当地的政策。地方有生活补贴,中央单位究竟怎么办,在现行政策中目前还没有明确,据了解,类似的问题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一并给予解决。

  目前,有关的新政策正在协调之中,从今年4月开始,科技部联合有关部门进行了调研,理出了一系列需要协调的政策问题,主要涉及税收扶持、创新能力建设等方面。经过近半年的研究协商,有关部门已经在某些方面初步达成一致性认识。当然,这些政策最终是一个什么样子,还需要一定时间的才能确定。总之,国家寄希望转制院所在行业和区域创新活动中发挥更大作用,在发展和改革中逐步确定自身定位,成为国家创新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

  (这是李普在“国有科研院所改革与发展论坛”上的发言,本刊略作修改)

  链接

  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的政策

  《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

  2、近3年来,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占企业当年销售额5%以上,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高新技术主业突出。

  3、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企业净资产总额的30%以上。

  4、建立了规范的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内部财务核算制度,财务会计报告真实,近3年没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5、企业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明确,经专家论证具有高成长性,发展前景好。

  股权激励的对象是对试点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试点企业股权激励方式包括奖励股权(份)、股权(份)出售、技术折股。

  《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单位合作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单位应当连续3至5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可以对在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实施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的报酬或者奖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1999年国务院转发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指出“民营科技企业是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一支新生力量,在我国经济和科技发展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在部分高新技术企业中进行试点,从近年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有贡献的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允许民营科技企业采用股份期权等形式,调动有创新能力的科技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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