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机管理考验三菱 质量诉讼一审了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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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9日 11:04 《财经时报》 | |||||||||
本报记者 徐滨 就在三菱汽车公司宣布其在欧洲生产的5门型Colt,获得Alex Springer AG公司出版的“星期日画报”评选的“金方向盘”奖不到一个月,一场拖了3年之久的三菱汽车质量诉讼
12月3日,记者在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二楼第三审判庭,旁听了一起对三菱汽车质量的诉讼案。北京二中院做出一审判决,三菱汽车公司一审胜诉,原告西安磊鑫科贸有限公司经理刘文红表示不服,并当庭表示将继续上诉。 这起诉讼案给企业带来了什么,管理者应该如何面对旷日持久的诉讼,又应该如何处理好突如其来意外之事? 三菱遇质量诉讼 2000年8月25日,原告刘文红于天津港保税区购买一辆三菱公司生产的帕杰罗V73越野车,并于当日和司机陈平驾驶该车连夜返回西安。刘文红诉称,他们次日凌晨行至开洛高速公路152KM+300M处时,驾驶员陈平突然发现前方路面有一障碍物,立即刹车欲减速绕行,此时汽车制动系统突然发生故障,致使汽车失控冲出护栏翻入路边十几米的深沟内,造成车内4人严重受伤,车辆严重毁损。经河南巩义交警大队勘察,认定事故系陈平疲劳驾驶且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所致。 事故后,刘文红和陈平认为交警责任认定有误,将车运回西安,经三菱同意,委托西安汽车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车辆制动性能进行检测。西安的鉴定结论为,该车制动系统出现故障,制动力台架试验未达国家标准。 三菱称,经核实,该车辆确系三菱汽车公司的V73越野车。该车于2000年8月22日进口到中国,并于事故发生当日刚刚接受了国家商品检验检疫局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检测结果为制动力合格。该结论足以证明事故发生当时车辆制动系统良好,西安检验站的检验报告也未认定事故车制动系统存在缺陷,刘文红等以检验报告作为事故车制动系统未达中国国家标准而存在缺陷的根据属使用证据不当。 2000年8月26日,河南省公安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直属支队郑州巩义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等。认定事故原因系驾驶员陈平疲劳驾驶,且采取措施不当。 仍未尘埃落定 北京二中院在长达10页的判决书中,详细列举了双方的争议焦点,并就双方争论的焦点展开了调查。 12月3日,北京二中院称,关于刘文红要求对方双倍赔偿车辆价款的诉讼请求,由于经审理并未得出事故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故对其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北京二中院做了如下判决:一、被告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于本案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刘文红人民币两万元。二、驳回原告刘文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将继续上诉。三菱质量诉讼一案仍未尘埃落定。 记者就此事采访有关法律专家时称,从判决结果看案件很简单,任何企业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纠纷,但不管是谁输谁赢总有一方会受到一些伤害,这是大家都不愿看到的。该专业人士认为,脱离案件本身看,作为企业公民遇到这样的危机管理,一定要谨慎处理。与此同时,这起诉讼最本质的是给所有企业提出了一个新的管理课题,企业如何面对危机。 【版权声明】本文为(媒体名称)授权刊登之作品,其他网站不得转载本文全部或部分内容,除非经和讯网-《财经时报》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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