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内部治安条例实施 隐患不改者罚1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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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1日 08:10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庞海英)企事业单位逾期不整改治安隐患,造成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的,对单位最高可罚10万元。 今天起,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9月27日签署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的国家性法规。
《条例》明确了“第一责任人”的作用,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对于单位逾期不整改治安隐患,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司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中不仅规定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保卫人员的职责,还明确规定,对企事业单位安全工作有监管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安机关在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公安部将要出台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具体释义,北京市公安局也将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拟定关于《条例》的具体细则。 相关新闻 《条例》宣传周启动 信报讯(记者庞海英 通讯员张永红)昨天上午9点30分,全市近200名企事业单位的保卫人员在北辰集团参加了由北京市公安局内保局举行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实施宣传周”启动仪式。 据悉,从即日起,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将利用一周的时间在全市各企事业单位进行《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各级公安内保民警将深入企事业单位,帮助保卫组织解决新机制建设中遇到的新情况。 内保局的工作人员还介绍,到2006年底,内保局将协调其他部门对全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分级轮番培训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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