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是欠薪重灾区 7成上访罢工缘起欠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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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 13:14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 |||||||||
广东省人大正审议的相关条例要求建设承包工程发包单位对工资支付负管理责任 本报讯 记者 施建 实习生 胡娟 通讯员 任宣 报道:建筑工程承包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发包人将承担连带责任。记者昨天获悉,提请正在举行的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广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草案)》(下称《草案》)规定,建设承包工程发包单位应负管理责任,对工资支付进行监督,以从源头上遏制欠薪行为的发生。
七成上访罢工缘起欠薪 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反映,近年来,因工资标准、支付等方面问题引起的劳动争议逐步增多,2003年,全省30人以上集体上访、罢工事件共833宗,其中因拖欠工资引起的就有599宗,涉及职工9.1万人,占案件总数的71.9%,这种情况在2002年甚至高达91.2%。针对此问题,国务院和广东省政府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切实解决拖欠工资问题,2003年追回工资6.97亿元,涉及80.2万人。 据介绍,现行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1994年制定的,由于时间较早,解决不了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广东企业在组织形式、产权结构、投资主体上呈现多元化、各种所有制结构相互渗透的格局。这就决定了企业工资分配的多样化和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工资分配行为很不规范,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少数企业甚至从追求最大限度利润出发,把侵占的工资转为企业利润。 工程承包是欠薪重灾区 广东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育敬在该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中表示,近年来,企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现象颇为严重,相关纠纷、争议、上访不断增多,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工资支付法规,以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据了解,《草案》三十一条原规定:承租方如发生欠薪逃匿的,出租场地、厂房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垫付工资。省人大在调研中发现,关于这一条收集到的意见比较多,分歧较大,考虑到广东的实际情况,建议将其修改为:租用场地、厂房的用人单位经营者欠薪逃匿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处理垫付工资及追偿等事宜。 目前,承包经营问题较多,尤其是建设工程承包拖欠工资问题严重。一些单位层层转包,一些承包单位甚至没有法人资格,只是自然人承包;有些虽然有法人资格,但由于经营困难也难以支付工资。承包人拖欠工资时,发包方与承包方相互推诿,不愿承担欠薪责任,劳动者的工资难以追讨。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规定,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承包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欠薪责任由实行承包经营的用人单位和承包人共同承担。对于建设承包工程,发包单位应负管理责任,建筑工程承包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作为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草案》明确界定工资概念 据介绍,很多劳动争议就是由于对工资的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的。在计划经济时期,不论是工资形式概念,还是工资内容都很明确。改革开放后,工资由企业自主分配,收入结构越来越复杂,收入形式越来越多,名词越来越繁,有的是国家出台的如货币分房、住房公积金等,有的是企业自定的如午餐费、过年过节费、外出旅游费、股份分红、推销提成、经费包干节余等等。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关于《草案》的说明中表示,准确定义工资既是合法支付工资的基础,也是确认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依据。 为此,《草案》明确将工资定义为: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并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工资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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