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颁布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规划区内不低于2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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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 09:31 时代商报 | |||||||||
【本报讯 】(时代商报记者秦逸)针对全省征地补偿不规范、补偿标准不统一等情况,昨日,记者了解到,辽宁已下发通知规定,征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年产值省辖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得低于2000元等标准。 近日,辽宁省政府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通知》说,辽宁适当地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据了解,年产值的确定不得以单一的粮食产量计算,要以当地乡镇的综合“粮经比”计算。根据辽宁省当前的实际,现在重新规定为:耕地每亩年产值省辖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得低于2000元,县级城镇规划区内不得低于1500元,其他地区不得低于1000元。经济发达的地区还可以适当提高。另外,征用林地、草地等其他土地时,应参照调整后的征用耕地年产值标准适当调整。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市政府制定。 《通知》还说,在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时要实行听证制度。对拟定或者修改征地补偿标准、拟定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公开听证。另外,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发放、使用要专款专用。据悉,土地征用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不能从机动地中调整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的农民承包经营,应当将不少于80%的土地补偿金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的土地补偿金不得超过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0%。地上附物及青苗补偿付给其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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