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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校方只准收学费宿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 08:28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张瑾)昨天,《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在国家发改委网站(www.sdpc.gov.cn)公示,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本次活动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该《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施行。

  根据该《办法》,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除学费(或培训费
)和住宿费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办法》还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其中,小学、初中、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按学期收取;高等学校按学年或学期收取。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办法》同时规定,民办学校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并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学校取得的合法收费,同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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