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世纪英才案后续 英才承认无中外办学资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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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9日 09:34 时代商报 | |||||||||
昨天上午,“美国博士”状告沈阳世纪英才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世纪英才”)案在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原、被告双方围绕学位证书的真伪和“世纪英才”学校是否具有办学资质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在双方不同意调解后,法院未当庭宣判。 原告:“世纪英才”发的证书是假的
在起诉状中“美国博士”李新称,2003年3月13日,她与“世纪英才”签订协议书,交纳学费、报名费共6万元,被告与美国普莱斯顿大学合作办学,为原告提供工商管理博士(简称DBA)课程的教学服务、博士学位。2003年8月30日,李新接到“世纪英才”颁发的普莱斯顿大学商业管理博士学位证书,但是证书上的论文题目与李新写的论文不符;成绩单上姓名和地址处的防伪水印模糊。李新认为证书是假的,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世纪英才”返还书费、报名费2200元,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学费,计115600元。 被告:证书真假普莱斯顿大学鉴别 被告说普莱斯顿大学证书是真的,李新的论文题目确实由于校方疏忽弄错了,校方已经更改了成绩单并发来了致歉信。被告提出,只有美国普莱斯顿大学才能证明证书的真实,应该追加普莱斯顿大学为本案的当事人。 争论焦点:“合同协议”是否有效 在法庭上举证时,原告说“世纪英才”根本就没有“中外合作办学”的资格,它与普莱斯顿大学的合作办学项目没有经过我国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是非法的。因为被告办学资质的欺诈所以与李新签订的“合同协议”是无效的。 被告则对“合作办学”给予否认,承认自己确实没有中外办学的资格,与普莱斯顿大学是“委托代理关系”,只是代理该大学东北地区的招生推广。然而,当庭原告出示的协议书中却有“沈阳世纪英才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与美国普莱斯顿大学合作办学”字样。 时代商报记者冯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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