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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支付补偿金 也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4日 17:44 新民晚报
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日期的临近,一些用人单位纷纷推出“应对之策”,让许多劳动者产生了疑虑和担心。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 重签合同并非必须 读者周先生在一家制造业企业工作。日前,他和单位同事们都接到公司通知:《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公司决定根据新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所有员工都必须在一周内完成重签。周先生说,他与公司本来签订的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新法规定是否必须重签?重签会不会对自己不利?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重签合同并非贯彻新法所必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所以,用人单位完全没有必要赶在新法实施之前要求职工重签劳动合同。 当然,如果单位从与新法实施相衔接的角度考虑,根据新法规定修改合同文本,增加新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取消被新法禁止的约定条款等,然后要在坚持双方协商一致原则、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情况下,重签未尝不可。但切记做好职工工作,不可强令职工重签劳动合同。 这位负责人提醒,面对单位的重签要求,劳动者应看清楚合同文本,对于用人单位恶意变更用工主体、降低薪酬,甚至以解除劳动合同相威胁,迫使职工重签合同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做法,劳动者可依法拒绝和抵制,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不可误读无固定期限 吴先生是一家企业的老板,最近他遇到了一件烦心事:一部分员工在公司工作快要10年了,他们的劳动合同将于今年年底到期。吴老板听人说,如果不趁今年合同到期之机终止与他们的劳动关系,到了明年,公司就不得不与这些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吴老板舍不得这些老员工,又担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也无法解除不合格员工的劳动关系。 对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解释,吴先生的担心根本是不必要的,这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种误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表明劳动合同的终止是不确定的,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出现法定的解除情形,劳动合同还是可以解除的。 比如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却拒不改正等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再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给补偿不是解约理由 盛小姐是一家企业的销售员,2004年10月15日进公司,先后签过两份两年期的劳动合同。今年10月,公司领导怀疑她举报公司的违法行为,双方搞得很不愉快。领导多次旁敲侧击地要求盛小姐离职,她均未予理睬。日前,盛小姐突然接到公司通知,要求她三天内办理退工手续,公司承诺支付给她4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盛小姐接此通知后马上到人事部门提出质疑:自己的合同明年10月才到期,公司不能这样无故解约。她得到的答复是:《劳动合同法》还没实施,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只要公司按规定支付解约经济补偿金,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公司的说法显然是错误的。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单位都有意无意地存在这样的误解,认为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完全是误读法律。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只有出现法定解约理由,用人单位方可以提前通知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法定解约理由,用人单位就算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无权单方强行解除劳动合同。 新的《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分类及基本原则的规定,为防止用人单位违法解约,还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一般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报记者 潘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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