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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规定细化就业公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9日 07:24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刘畅)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保障部有关人士表示,颁布这一规定是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的需要。

  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对“就业服务和管理”和“就业援助”提出了明确要求,而2000年12月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与之已不能适应,需要尽快作出调整。因此,劳动保障部根据《就业促进法》的表述,重新制定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据介绍,这一规定对“公平就业”进行了细化。如要求用人单位的招工简章、招聘广告以及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都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明确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与“城镇劳动者”具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同时,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

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否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在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职业危害、劳动报酬等情况。

  在就业服务方面,明确要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等。

  在失业登记方面,针对当前全国劳动力大规模流动的实际情况,改变了过去仅对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失业登记的方式,将失业登记对象界定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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