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飞行员赔偿航空公司17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 07:23 人民网—华南新闻

  本报讯 记者励漪报道 飞行员王某辞职,航空公司提出千万索赔,而劳动仲裁的结果是王某须赔偿公司约170万元。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前公布了此例劳动争议案,并提醒说,飞行员跳槽要慎之又慎。

  上世纪90年代,王某从民航学院毕业后,进入某航空公司做飞行员,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10年后,公司任命其为机长。今年初,由于个人原因,王某提出辞职,公司不同意其辞职申请。双方由此产生争议。王某决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王某称,考虑到飞行员作为特种岗位的人员,公司确实为自己付出了一定的培训费,故愿意在合理的范围内承担培训费。但公司要为其办理退工手续。

  航空公司辩称,为了培养王某取得飞机驾驶执照,成为合格机长,公司付出了大量的经费和飞行资源。王某离职,将对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公司要求其支付院校培训费、养成培训费、飞行经历费等各种培训费用共1000多万元。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仲裁委合议庭在查实的基础上认为,王某根据《劳动法》提出辞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当为其办理退工手续。但是,王某在和公司存续劳动关系期间,接受了公司大量的出资培训,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国民航总局收费文件规定,公司要求王某支付在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发生的培训费71.5万元应予确认。公司要求王某承担养成期间的培训费,双方在庭上就培训事实和所支付的凭据计24万余元人民币和2万余美元没有异议。此外,王某应支付6次复训费用约13万余元。还有在国外及在其他各地的训练费用,王某也应一并承担。

  至于公司要求另支付约3000美元的模拟机培训费用,未能提供统一价目的价格和相关费用依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仲裁委无法支持其主张。另外,公司要求赔偿飞行经历费用,而王某认为飞行经历系劳动过程,无法认定为赔偿性质。仲裁委对王某的意见予以认可。

  飞行员能否跳槽?如跳槽应赔偿怎样数目的费用为合理赔偿?仲裁委有关专家分析,中国民航总局等部门于2005年发布的规范意见中明确:“飞行员辞职应提前提出解除合同申请,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飞行员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对飞行员招录培训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万—210万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这说明飞行员可以提出辞职,但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实际培训支付的费用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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