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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首席掮客为其辩白 称吴英不是骗子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25日 17:47  中国经营网

  吴英的第一大债主义乌人林卫平曾表示,他相信吴英不是骗子,希望吴英能够好好活下去。

  【中国经营网综合报道】4月20日,吴英案由最高院发回重审,吴英暂时逃过死刑,但是她最终能否逃脱死刑仍不得而知。值得关注的是,吴英的第一大债主义乌人林卫平曾表示,他相信吴英不是骗子,希望吴英能够好好活下去。

  吴英案首席掮客为其辩白称吴英不是骗子

  林卫平:吴英不是骗子

  据调查,在吴英的借贷金字塔体系中,处于塔腰的是11名“直接受害人”,而塔基则是向这11人提供资金的上百名“下线”。而塔腰上最大的一块“巨石”,则是11人中的首席“掮客”林卫平。

  据西部网报道,当年,吴英被捕后没几天,第二个被捕的就是林卫平。2009年1月,他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前年假释,他个人的汽车、别墅和现金资产至今仍被冻结。

  他和她本无瓜葛,但自从他被她的“踏实能干”折服后,他便接连不断地把成捆的资金砸向这位年轻姑娘,直到最后不能自拔。

  吴英和林卫平相识的路径转了两个弯:2005年,吴英先通过义乌人杨军认识了骆华梅,骆又将自己的表哥林卫平介绍给吴英。刚一认识,吴英就熟络地跟着骆华梅管林卫平叫“表哥”。

  后来的事实表明,“表哥”在义乌资金市场的江湖地位非同一般。在吴英案发之前,林卫平在义乌当地专做“资金生意”,一直信誉良好,义乌的老板们都愿意将手头的闲钱放到他那里去放贷。“谁需要借给谁,赚取中间的利差,相当于一个不合法的银行。”林卫平曾对人说。

  2009年时法庭认定林卫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涉案金额是8.6亿。而在吴英案中,林卫平是吴英的第一大债主,他先后借给吴英的资金4.7亿元。

  据一位近期接触过林卫平的知情人士描述,“表哥”40多岁,不胖不瘦,留着板寸头,戴着眼镜,身着一件休闲西装,显得斯文而腼腆,看不出一点落魄的样子,也不像是个很强势的人,更没有一点江湖气。“你无法把他的形象和一个手里经常流转着数亿元资金的生意人联系在一起。”

  吴英的第一大债主义乌人林卫平曾表示,他相信吴英不是骗子,希望吴英能够好好活下去。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称,2006年3月至2007年1月,吴英以集资为名从林卫平处非法集资人民币47441万元,已归还本金9855万元,支付利息5001万元,实际集资诈骗32585万元。

  林卫平没能追讨回来的这3.2亿元,占吴英3.8亿元总债务的绝大部分。而二审判决中估算的吴英剩余财产仅为1.7亿元。

  吴英如何判决,对于林卫平意义不是很大。“但他说,希望吴英能够好好活下去。他最关心的是案子早点判,早点把钱拿回来,这也是对他自己的债权人的一个交代。”前述知情人士转述林卫平的话说。

  据法院认定,吴英非法集资的对象,除11名直接受害人外,还包括向林卫平等人提供资金的100多名“下线”,以及俞亚素等数十名直接向吴英提供资金,但因先后归还或有房产等抵押,未按诈骗对象认定的人。

  林卫平也不认为吴英诈骗了他。“比如我是个卖杯子的,一个人没给钱先把杯子拿走,回家途中打碎了,后来也没给我钱,我总不能说人家就是骗我的吧。”在最高院审核吴英案期间,林卫平曾对前述知情人士作此表示。

  吴英案社会效应

  4月20日,吴英案由最高院发回重审,最高院的判决书称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吴英案峰回路转使许多人悬着的心落了地,开始纷纷赞扬舆论的胜利,对许多尚未解决的问题也不再关心。我们不仅要关注吴英的生死,还要关心此案给社会带来的效应。

  据环球时报报道,我们应对以下两个问题取得共识,才能使吴英案不会被复制。第一个问题是,吴英犯案并非当前中国信贷体制所逼。吴英也不是检测法制不完善的英雄人物。第二个问题是,吴英犯案不属于对民间借贷困难进行的突破式尝试,不是对当前民间借贷政策的有益补充和改革尝试。吴英案只有教训可汲取,缺乏经验可借鉴。

  尽管我国信贷和金融体制有许多亟待改进的地方,但中国在过去20年成功抗击了亚洲金融危机和始于美国的金融风暴,这两次成功都不能简单说成是单纯的幸运,而是说明我国当前的金融体制是相对安全的。它虽然有些保守,却能把金融危机有效阻击在境外,既让中国安然绕过一个个险滩、保持增长,也令许多国际金融机构和银行家对中国的信贷体制、监管措施充满好奇。吴英犯案与金融体制无关,而是滥用了人们对她的信任,企图绕过金融监管自行其是,其失败和翻船在哪个金融体制下都是必然的。

  吴英的第一大债主义乌人林卫平曾表示,他相信吴英不是骗子,希望吴英能够好好活下去。

  有人说,中小企业在中国融资太难,但这并不是中国独有的现象,多数发达国家也是这样。原因很简单,“有借有还,再借不难”,而我们面临的问题恰恰就在于谁能保证还钱?无抵押、无担保的借贷关系是不可靠、不可提倡的。我国的小微企业多如牛毛,不少企业度日如年,每天都在生死之间徘徊,但由于这些企业没有担保和抵押,日子再苦银行也不敢提供贷款。因为银行也承受着严厉的监管压力,贷出的钱收不回来,有关人员轻则丢职失业,重则受罚被控。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人就利用银行放贷严格的审批程序,和部分企业迫不及待的借贷需求,用超高利润忽悠一些投资者,把他们的钱圈进口袋,再伺机用高利方式贷出去,从中获取回报。这种行为不能被看成是融资的衍生品,只是冒险加投机的胆大妄为之举。这种地下钱庄盛行、高利贷猖獗的现象也曾在19世纪末的工业大发展时期的美国出现过,但是很快被美国政府的财政政策压制下去,没有让其泛滥成灾,没有对美国经济造成致命打击。可见,法律不保护这样的融资行为就是在保护更多人的利益。

  因此,要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不仅要考虑金融体制改革问题,也要下力气研究中国小微企业,从中找到病源,对症下药。中国的工业化刚刚开始,很多小微企业实际上处于没有产品、客户、交易,甚至没有经营的“四无”状态,既缺乏技术专长,也没有根据自身能力和特长定位发展方向。我们应当反思中国小微企业的这种发展模式是否对头。

  最近笔者和一位瑞士银行界高管谈到小微企业时,该人士说,让瑞士繁荣的不仅是发达的银行业,遍地的小微企业也是瑞士生生不息的基石。依照中国的标准,瑞士的小微企业有数十万之多。他们的特点是:有专长、定位明确、安分守己,不贪大求全、急功近利,而是细水长流、经年不变。由于有实体、有产品、有市场,融资也就不是难题,企业和银行共同成为推动瑞士经济发展的双发动机。

  因此,我们不能只盯着银行金融业的改革,同时也要关注中国小微企业的成长基因,扶持那些健康、有成长前景、积极进取精神的企业。政府尤其不能强制银行向那些不合格企业提供贷款,以免对经济发展造成新的伤害。现在有一些舆论要求银行压低收益,其实这也是危险的,会伤及中国的金融基本面的稳定。

  吴英的第一大债主义乌人林卫平曾表示,他相信吴英不是骗子,希望吴英能够好好活下去。

  吴英案给我们的最大启示是:金融业有它自身的发展规律和模式,仅靠忽悠不能创造真正的财富。如果今后的法律规定:用超高利润忽悠旁人的做法与诈骗同罪时,相信吴英们不会铤而走险。吴英谈不上金融改革的试验品,更谈不上是民间借贷政策不完善的牺牲品。她的案例本身无论从司法角度,或是从融资角度都没有可正面评价的地方。吴英案的审判才刚刚开始,我们有理由相信,吴英案的审理会有助于人们正确理解我们所面临的金融改革的复杂性。

  吴英案给我们的最大教训是,冒险和投机是发展金融事业的最危险因素。尤其在当今国际金融行业大变革之际,冒险和投机关系金融秩序和社会的安定,必须加以防范和严格监管。

  【吴英案简介】

  2003年

  吴英成立新贵族美体沙龙掘到第一桶金

  2006年2月

  吴英相继在浙江诸暨、湖北荆门成立两家信义投资担保公司开始介入民间借贷、铜期货等交易

  2006年4月

  本色版图铺开,吴英旗下本色商贸、本色洗业、本色酒店、本色物流等公司相继成立

  2006年10月10日

  本色控股集团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本色版图达到极致

  2006年12月21日至28日

  因债务纠纷,吴英被义乌市的杨志昂、杨卫陵的杨氏家族成员软禁。吴英及其家属称之为“绑架”

  2007年2月

  吴英被东阳公安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拘

  2008年

  浙江省金华市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起诉吴英,2009年金华市中院一审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

  吴英不服判决上诉

  2011年4月

  二审开庭时,吴英主动承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继续否认集资诈骗罪

  货币政策从紧、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大环境下,民间借贷自然异常活跃。严格来看,民间借贷的高利率确实超越了监管上限,但其对于实体经济资金的补充作用也着实不容小觑。恰是民间借贷的这种灰色身份使得监管层对其爱恨交加、若即若离。

  吴英案挑动的就是监管层的这根神经,对于民间借贷是开闸疏导,还是一棍子打死?吴英会否成为民间借贷的祭品?吴英在等,市场也在等。

  吴英的第一大债主义乌人林卫平曾表示,他相信吴英不是骗子,希望吴英能够好好活下去。

  看守所中,吴英在平静地等待;看守所外,吴英案仍在激起一波波涟漪:

  吴英二审代理律师称,吴英检举7名官员

  8月24日,知情人士透露,至少有3名官员参与写联名信,要求一审法院判处吴英死刑

  8月25日,东阳市政府宣传部门负责人回应本报称,被举报官员名单尚未公布

  2012年1月18号下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二审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吴英犯集资诈骗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二审裁定,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吴英的死刑判决。

  2012年4月20日

  吴英案由最高院发回重审,最高院裁决书称,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案件发回浙江高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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