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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及代理人辩护意见不统一 律师及家属释疑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07日 21:07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金华4月7日电(记者陈国亮)东阳亿万富姐吴英案的二审即吴英集资诈骗(上诉)一案今天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庭审中,吴英的代理人、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照东、张雁峰继续为吴英作无罪辩护,不认同一审法院所判的“集资诈骗罪”。然而,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吴英在法庭上作自行辩护和法庭最后陈述时均表示自己犯“非法集资公众存款罪”。案件当事人和代理人在庭审中居然出现辩护意见不统一的情况。

  律师作无罪辩护

  东阳亿万富姐吴英案一审于2009年4月开庭。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在今天的二审中,吴英的代理人、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照东、张雁峰,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就一审中控辩双方争议的几个焦点问题再次进行了两轮辩护和辩论。律师坚持认为,吴英没有虚构事实、虚假宣传,也没有隐瞒真相骗取资金,没有肆意挥霍资金,也没有对社会造成巨大危害,所以不应构成集资诈骗罪,也不构成犯罪。

  吴英自己认同另一项罪名

  自2007年2月吴英被东阳市公安局刑拘,3月经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警方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逮捕。后来,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结束将相关材料移送法院时,吴英涉嫌罪名仍然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今天的庭审中,吴英在法庭上作自行辩护时表示,她认同自己犯了当初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所侦查认定的“非法集资公众存款罪”。在作法庭最后陈述时,吴英再一次认为,自己没有诈骗,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而构成“非法集资公众存款罪”。

  律师:刑事案中可以不一致

  吴英的代理人、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雁峰今天下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刑事案和民事案不一样,刑事案中案件当事人自己辩护时的意见可以与代理人的辩护意见不一致,这个不影响代理人即律师的辩护意见和效果。在今天的案件中,吴英自己承认犯的是另一项罪名“非法集资公众存款罪”,这不影响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的效果和作用。

  张雁峰还透露:此前他们两位律师到金华看守所与吴英沟通时,双方仍然议定为其做无罪辩护,意见是统一的。但今天开庭过程中,不知吴英是怎么想的,又突然改变了她自己的辩护意见。

  张雁峰解释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存在一定的量刑差异,后者最高可判死刑,而前者最高量刑是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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