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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明个体户张荣坤暴起暴落的警示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4日 04:08  证券日报

  领刑19年,罚没16亿

  2008年6月22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荣坤案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宣判。

  2008年4月7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荣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张荣坤犯单位行贿罪、对公司人员行贿罪、操纵证券市场罪、欺诈发行债券罪和抽逃出资罪,五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对其被扣押的13亿余元资产予以全部没收;对两被告单位——上海沸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各处罚金2.3亿元和0.5亿元。

  国家资本蛀虫

  一审宣判的吉林省松原市中院经审理查明并认定,沸点投资、福禧投资、张荣坤为谋取本单位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900余万元,犯单位行贿罪;2000年末至2006年7月,沸点投资、张荣坤与海欣集团总裁袁永林等人操纵海欣股份股票,行贿170万元,犯对公司人员行贿罪;与之对应,沸点投资、张荣坤犯有操纵证券市场罪;福禧投资2005年发行短期融资券,张荣坤作为公司法人代表,犯有欺诈发行债券罪;2003年,张荣坤拆借上海社保资金2亿元注入沸点投资,随后实施抽逃,犯有抽逃出资罪。

  福禧投资于2002年2月在上海成立,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后增资为10亿元人民币。至张荣坤事发前的2006年6月底,福禧投资号称总资产有136亿多元人民币,扣除负债后,净资产高达53亿多元。

  “张荣坤暴富得很奇怪,一不靠科技文化创新,二不靠办好实业企业,三不靠现代科学管理,总之他没有‘艰苦的原始资本积累’就直接地暴发了,其暴富速度让整个社会目瞪口呆。”上海一名干部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称。

  张荣坤一举成名,是在2002年3月:由他掌控的刚刚成立的福禧投资以32亿多元人民币报价,收购上海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持有的上海路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99.35%股权,后者拥有沪杭高速公路上海段30年经营权。

  据查,2002年到2005年间,上海社保局多次动用社保资金向上海沸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放贷款共34.5亿元。上海沸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获取资金后,从账外划给其关联企业上海福禧投资有限公司用于收购上海路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金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的股权以及房地产投资、证券投资等。

  到2005年6月底,福禧公司参与管理的公路里程已达200公里,张荣坤被称为“公路大王”,2005年升至《福布斯》中国富豪排行榜第16位。

  不过,真相大白时,人们才发现,这个“公路大王”完全是官商勾结、窃取国家资本而“制造”出来的。

  官商勾结牟取暴利的典型

  彼时,张荣坤案创下了中国刑事司法史上的两项纪录,那就是没收财产数额之最和罚金数额之最。张荣坤案中这两张前所未有的经济罚单,昭示了司法机关打击腐败,预防腐败的决心。

  我国反腐败司法实践中有一个怪现状,即腐败分子奉行“亏了我一个,幸福全家人”,或“蹲牢一阵子,享受一辈子”。这一怪现状的根源,便在于“没收财产”和“罚金”虽在《刑法》中被列为法定的“附加刑”,但事实上运用并不广泛。即便适用“没收财产”,在范围上也多限于被告人的“赃款赃物”,而立法对“赃款赃物”并未进行严禁限定,对被告人以涉案财物进行投资的赢利及其他收益,实践中也大多未予处理。再加之我国并无完善的个人征信系统,不论罚金还是没收财产,都难以因应被告人的实际财产状况,作出适当的判罚。贪污腐败分子在案发之后,转移财产几成实践中的惯例,司法机关在多数时候只能徒叹奈何。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专家孙万怀副教授认为,张荣坤案的判决,对有效震慑“官商勾结”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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