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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九霖是个怎么样的人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5日 01:32  21世纪经济报道

  邓瑶

  一年多以前,曾因油品期权交易亏损入狱的他刑满出狱回国。

  一年多以后,他成为了葛洲坝国际公司的副总经理。

  他是谁?

  他是陈九霖,曾经的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陈久霖”。他的身份跳跃,在帮助他从谷底重返巅峰的同时,也引发了广泛争议。

  在外界看来,陈九霖复出,再次拷问了国资委的问责制度和央企高管任命方式。目前,国企高级管理人员在法律上缺乏明确界定。或许,陈的复出,对曾经犯过重大错误的国企负责人复出的条件、程序有借鉴作用,从而为完善国企人事方面的法制建设提供了案例。

  陈九霖究竟是个怎么样的人?

  7月初,陈九霖的博士生导师马俊驹主动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就陈的近况、复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复出的前因后果等问题,做出了相关解释。

  马俊驹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西南财经大学特聘教授,曾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主攻民法学、商法学和环境资源法学。

  从2003年起,陈九霖在马俊驹门下攻读民商法学的在职博士。因在新加坡服刑了1035天,陈在清华大学的学习计划曾被迫延期。目前,他已恢复学业,正在准备博士论文答辩。

  改名与复出无关

  《21世纪》:作为陈九霖的博导,你对陈九霖最近的动向是否了解?

  马俊驹:陈九霖是我的学生,我不能说不了解他,也不能说对他的切身事件没有看法。

  陈九霖回国后,仍然壮志未酬。组织上也基于他以往对国家的贡献,以及他所涉案的实际情况,任命他为央企葛洲坝集团某二级子公司的副总经理,这体现了国家有关领导爱惜人才的真情和实事求是的精神。

  《21世纪》:陈九霖在葛洲坝国际公司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马俊驹:他在那里分管海外投资和人力资源工作,目前正在国外出差,寻找投资机会。

  据我了解,陈九霖对葛洲坝集团和葛洲坝国际公司一直心存感激。我去过他的办公室,看到葛洲坝的领导和员工都很尊重他。

  《21世纪》:陈九霖原名是陈久霖,改名是否与他重新在央企任职有关?

  马俊驹:据我所知,陈九霖使用现名与其受聘葛洲坝没有任何关系。早在2005年,他在给我和他的同学发手机短信时,就使用到这个名字。

  这就是说,至少他自2005年就开始使用现名。至于其含义,属于其个人隐私,我不便于细问和评价。

  《21世纪》:有人说,从“陈久霖”到“陈九霖”,突破了中国官员当官实名制的禁区。虽然陈久霖不是官员,但中国国企的行事规则,大家不言自明。对此你怎么看?

  马俊驹:我国国企是授权管理,是否一定要对每个人(包括特殊人员)的任职进行公告和解释,我不愿做进一步的评价。

  以我的法律知识,陈九霖任职符合现行法律。相信用人单位在使用陈九霖之前也已经考虑到了合法性。

  《21世纪》:中航油事件后,陈九霖入狱,其在清华大学的学业也随之中断。现在他是否能完成学业?

  马俊驹:清华大学已经同意恢复他的学籍,他也在准备和完善博士论文。目前,他业已完成了民商法学的博士课程,一旦通过论文答辩,即可获得法学博士学位。

  新东家不是国有资本

  《21世纪》:也有很多人质疑,陈九霖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根据有关规定,应该终身不得担任国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马俊驹:其实,这些媒体并没有准确解读《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

  因此,虽然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是央企,但其投入中国葛洲坝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资本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企业资本,而不是国有资本。因此,陈九霖任职的新公司不是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也不是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故不适用《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21世纪》:也有人认为,陈九霖被判处刑罚不能重新任职。从法律角度看,陈九霖重新任职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马俊驹:《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有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自然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良好的品行;(二)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三)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可见,判断陈九霖重新任职是否合法的关键在于,他在新加坡被处刑罚又在国内重新任职是否违反了上述规定?这就要看陈九霖在新加坡被处刑罚在大陆中国的法律效力。关于我国公民在国外被处刑罚在国内的法律效力,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主权原则,新加坡法院根据其国内法对于陈九霖在新加坡的行为所做的判决,并不必然在中国直接产生效力。

  如此看来,陈在新加坡的行为没有经过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认定为犯罪,自然不能认定为构成了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因此,陈九霖的复出任职并不存在法律障碍,并没有违反《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上述规定。

  因此,以新加坡法院所做出的判决为根据认定陈九霖在中国复出任职有法律上缺陷,是不能成立的。

  在葛洲坝有发展空间

  《21世纪》:陈九霖还有可能回归石油行业吗?

  马俊驹:对于是否重回石油行业,要取决于组织上的安排、他本人的选择以及时机等多方面的因素。

  陈九霖告诉我,他回国后,一直有很多能源企业希望能聘请他。一些跨国大型石油企业高薪邀请他加盟。还有不少产业与民间资本希望帮助陈九霖建立石油能源基金。

  但依我看,他在葛洲坝也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据我了解,葛洲坝国际公司在海外6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海外投资又是其重点之一。这正好可以发挥陈九霖长期从事国际投资业务的专长。

  《21世纪》:2004年末,陈九霖被新加坡法院以欺骗罪判处四年徒刑,他个人坦承有委屈。对此,你怎么看?

  马俊驹:中航油事件,陈九霖作为公司总裁当然负有重要责任。但我知道,陈九霖并未涉及侵占、挪用财产和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等经济犯罪。他是在公司运营中出现的工作失误,并没有任何个人犯罪动机,不能构成犯罪。

  对新加坡法院的判决,我十分吃惊。作为一个中国的民法学者,我还没有足够的知识和水平去评论新加坡的法律和法院判决,但疑惑肯定是有的。

  比如,一次对德意志银行的口头陈述,能不能作为认定欺骗罪的证据?是否充分考虑了中国航油集团售股拯救公司是法人行为?同样,即使披露期权亏损,也需要得到董事会的全体同意。在这中间,陈九霖到底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较为适当?

  陈九霖已经坐满了四年牢,早已回到祖国,似乎再考虑这些问题已无意义,但对我们认识他的人格品质和评断他的功过得失是有意义的。

  《21世纪》:你怎么评价他?

  马俊驹:在读博期间,我发现陈九霖几次是乘坐六个小时飞机,从新加坡赶来上课的。他的学习成绩优良,并且很快选定了研究方向和课题。他是我最为满意的学生之一。

  陈九霖也是一个十分坚强和好学上进的人。他承受了许多常人难以忍受的痛苦,但仍然乐观正向。我每次见到他,都见他脸上堆满了笑容,没有任何抱怨,就好像从未发生过牢狱之灾一样。他出狱后不是到处申冤,而是将其对石油的思考,写成文字,以报效祖国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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