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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案:真实罪证的隐形链条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17日 12:32  中国经营报

  屈丽丽

  4月14日,黄光裕案进行庭前示证。此前,原定于上月进行的庭前示证曾两度延期。由于此次庭前示证不对媒体开放,因此现场并没有出现火爆的场景。

  过去十年对黄光裕来说,可谓明暗交织。而对于其庭审也几乎被定义于一场“世纪大审判”。黄光裕的轰然倒下,在本土民营商业群体中制造了巨大的地震效应,而判决走向也极具警示意义。

  多出的110万元贿赂金

  在郭京毅案尚未定案之际,被指与国美相关的这110万元行贿,到底是国美的单位行贿,还是黄兴裕的个人行贿仍不明朗。而这110万元是否在黄光裕公诉的“单位行贿罪”之456万元之中,也仍然存疑。

  2010年2月12日,也就是在黄光裕被拘留近500天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被告人黄光裕涉嫌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案其他被告人及相关被告单位亦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一并提起公诉。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黄光裕的妻子杜鹃被检察院以涉嫌内幕交易罪提起公诉,中关村(000931.SZ)董事、总裁许钟民被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单位行贿罪提起公诉。

  在黄光裕案的单位行贿罪项下,被提起公诉的除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国美电器”)外,还有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鹏润地产”)。

  对此,3月1日,国美电器(00493.HK)曾发布公告称,公司已于2月25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起诉书副本。据起诉书副本显示,公司及其原主席黄光裕涉嫌单位行贿罪,涉及金额456万元人民币。

  同时,该起诉书中表示,黄光裕附属公司涉嫌的单位行贿罪发生在2006年~2008年之间。而这样的时间节点,无疑会让人联想到行贿是否与国美电器初始借壳上市及此后收购永乐电器有关。

  黄光裕案,除了黄本人外,还牵涉了大批政府高层的落马,最典型的如商务部原巡视员郭京毅、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等。而案件本身判决,也对民营企业家极具借鉴意义。

  就在一个月前,同样是在二中院的第三法庭,郭京毅案正式开庭,郭被指控于5年间受贿844万余元。根据媒体公开的检方指控,其中110万元与国美电器有关。

  “2004年至2007年间,郭京毅还为某电器公司在股权变更、反垄断审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分两次给予的人民币110万元。而这期间,恰恰是国美借壳上市与收购永乐电器的重要时期。”

  在郭京毅案尚未定案之际,被指与国美相关的这110万元行贿,到底是国美的单位行贿,还是黄兴裕的个人行贿仍不明朗。而这110万元是否在黄光裕公诉的“单位行贿罪”的456万元之中,也仍然存疑。

  从之前媒体公开的部分起诉书内容显示:“黄光裕曾指使许钟民于2006年至2008年间,向相怀珠(时任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兼北京直属总队总队长)提出请托,要求相怀珠在对鹏润地产等国美有关案件办理中提供违法违规的帮助,并先后两次单独或者指使被告人许钟民给予相怀珠款物106万元人民币。”

  “同期,黄光裕指使许钟民通过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靳红利(另案处理),分别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原处长孙海亭以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梁丛林、凌伟(另案处理)提出请托,要求上述人员在国美电器涉税案件调查中提供违法违规的帮助,并先后单独或者指使许钟民给予靳红利共计人民币150万元、孙海亭100 万元,梁丛林、凌伟各50万元。”

  事实上,仅就上述起诉书提到贿赂金额,加起来正好是456万元,即公诉书中单位行贿罪金额,那么,与郭京毅案相关的110万元受贿金额又做何解释,其他大案要案的行受贿问题是否还会与黄案发生关联,对于饱受媒体关注一年有半的黄案来说,未来是否还会另有曲折,似乎仍然是一个谜。

  “内幕交易罪”认定悬疑

  据消息人士透露,目前与黄光裕案相关的单位行贿罪和内幕交易罪两项罪名基本证据确凿,而涉嫌非法经营罪是否证据确凿尚不得而知。

  而在内幕交易罪项下,曾经有三家上市公司惹来猜疑,其中包括ST金泰(600385.SH)、中关村及*ST三联(600898.SH)。

  ST金泰系黄光裕之兄黄俊钦控股,在2007年中国股市大幅震荡之际,曾经创下42个涨停7个跌停的神话。也由此创下了中国证券历史N个超级纪录:连续涨停板纪录最多;定向增发规模最大(80亿股);纸上财富额最大(黄俊钦财富直逼亚洲首富李嘉诚)。

  然而,黄光裕2008年11月17日晚被公安局带走的起因,即被认为与ST金泰的股价操纵有关。然而,在起诉书被公开的部分内容中,暂时还未看到ST金泰的身影。

  三联商社,其大股东由三联集团易手为国美下属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在2008年5月份前后,三联商社曾出现连续12个涨停板,随后受当年“5·30”股市大跌影响出现连续5个跌停板,股改停牌前又补上了两个涨停板。

  “在大股东股权拍卖易手这一阶段,三联商社股价剧烈变动,极可能就是黄光裕被稽查的导火索。”有人如此评断。

  事实上,这样的评断并不无道理,2008年11月28日,就在黄光裕涉案后的一个多月,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在回答关于国美电器董事长黄光裕案件提问时,明确表示黄光裕涉嫌三联商社、中关村股票异常交易案被稽查。

  “早在2008年3月28日和4月28日,证监会对三联商社和中关村这两只股票的异常交易即已进行立案调查。两家上市公司在重组、资产置换等重大事项过程中,黄光裕控制的北京鹏润投资有限公司(鹏润投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涉及金额巨大,证监会已依法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或者,三联商社同样会成为黄光裕案中的匆匆过客,而最终落在黄光裕内幕交易罪名之下的,可能仅仅是已经逃不掉的中关村?

  根据被公开的检方起诉书,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黄光裕指使曹楚娟、林家峰等79人的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科技股票1.04亿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13.22亿余元,至2008年5月7日公告日时,79个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6亿余元,这还不包括许钟民种自留地做老鼠仓的30个股票账户所获得的9021万余元的账面收益额。

  很显然,这是黄光裕与许钟民同陷内幕交易指控的原因,而检方能够言之凿凿的证据,也是黄光裕最终难逃内幕交易法网的篱墙。

  事实上,早在2009年12月10日,就有媒体称,“由于检方审查时限用尽,黄光裕案即将提起公诉。案件目前可以确定的罪名是内幕交易,指控事实只有一起,即黄光裕利用上市公司中关村重组进行内幕交易,黄光裕对此指控供认不讳。”

  据消息人士透露,在黄光裕被控的三项罪名中,单位行贿罪和内幕交易罪两项罪名基本证据确凿,而涉嫌非法经营罪是否证据确凿尚不得而知。

  不过,也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非法经营罪,就像当年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等罪一样,属于企业家经常不慎陷入的常规犯罪,比之首富赤裸裸犯罪来说,显得有些淡然无味。”

  虚掩难辨的辩护角度

  国美在辩护策略中必须做出抉择,是保护老东家,还是力求从此案中抽身?

  早在3月1日,对于黄光裕案中直指国美电器的单位行贿罪,国美电器即对此予以了否认,并表示已聘请资深刑辩律师作为辩护人,对其指控展开积极抗辩。

  在这场积极抗辩中,国美会采用什么样的辩护角度呢?是直接否认行贿行为本身,还是只单纯否认行贿行为与国美电器有关?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张玉成律师告诉记者,“如果检方要指控国美涉嫌单位行贿罪,那么应该至少同时提供三个关键事实的相关证据,其一,国美层面应该有(被指控为)行贿行为的决策活动与实施该决策的一系列公司行为;其二,公司财务层面应该有资金被挪用并用作行贿的事实;其三,国美应该有因其行贿行为而获得的收益,而这种收益必须体现在公司资金账户上或公司名下,即行贿的非法所得归公司所有。当然,上述几点,恐怕也将成为控辩双方就单位行贿罪进行质证和辩论的焦点问题。”

  不过,即使如此,这样的关键事实也颇值得推敲,首先任何公司都不会将行贿行为本身列入决策的书面程序,甚至单纯的口头公开;其次,对于一家坐拥数十亿财富的上市公司董事长来说,区区数百万资金的流出,很难说会是公司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最后,假如行贿真的与上市或收购有关,其收益也并不会直接反映在资金账户的往来上。

  国美在辩护策略中必须做出抉择,是保护老东家,还是力求从此案中抽身?

  众所周知,黄光裕案从最初被风传的“个人行贿罪”到最终的“单位行贿罪”的起诉,意味着黄光裕的罪行将大为减轻。“个人行贿罪黄最多可被判无期,而单位行贿罪最多只会被判5年,而通常很多都是判3缓5。而国美即使身染单位行贿,区区千万的罚金对国美的运营并不会造成怎样的影响。两相权衡中,国美将意欲何为,似乎会成为一件非常有意思的事情。这也将会直接关系到目前仍拥有国美电器34%股份的黄光裕对国美的控制力及影响力。”分析人士指出。

  当然也有人指出,“黄光裕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起诉,很可能与国美电器初始借壳上市及此后收购永乐电器有关,国美电器已难以撇清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国美电器是做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似乎就成了难题。

  “做有罪辩护吧,将与3月1日的公告相悖,惹来披露不实的非议;做无罪辩护吧,是否会再次将老东家置于窘境,如果确系如此,虽然法律上不无可能,但在道德领域却有可能遭受非难。”上述人士指出。

  “对于内幕交易罪,这项对于黄光裕的量刑可能高达10年的犯罪指控来说,辩护律师似乎很难从无罪角度寻找辩护支点,但是,对这种上市公司潜规则式的行为,拿哪个开刀或不拿哪个开刀似乎颇富主观性,这也使得不少人怀疑此罪量刑上的主观性。由此,辩护律师可考虑酌情增加情节的辩护。”

  此后,黄光裕案在公诉中的罪名,由“个人行贿罪”变为“单位行贿罪”,由“操纵股价”变为“内幕交易”,被指之罪责大为减轻。就像之前大多数的企业家犯罪一样,从充满杀气的给人以无限想象空间的指控开始,以一个人尽皆知的商场潜规则行为悄然落幕,在其背后,有着怎样的权力纠葛?对于本案,我们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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