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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案昨上午庭前示证 主要涉及三大罪名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15日 07:23  扬子晚报

  黄光裕案昨上午庭前示证

  主要涉及三大罪名,“黄金律师团”代理

  原国美电器董事局主席黄光裕案14日在北京二中院进行庭前示证。这是黄光裕被羁押近一年半后首次亮相法庭,其妻杜鹃、原中关村董事长许钟民也一并出庭。此次庭前示证未对媒体开放。

  “黄金律师团”代理,均曾代理国内重大刑案

  此次庭前示证不对媒体开放,安排在仅有10个旁听席位的第三法庭进行。这里是审理过多名著名贪官的法庭。控辩双方把所有的证据进行交换,确认无异议的证据。庭审中,双方只需要就有异议的证据进行质证。公开资料显示,黄光裕、杜鹃、许钟民的代理律师分别为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杨照东、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许昔龙、北京铭基律师事务所刘东根。三位律师均曾代理国内重大刑事案件,堪称组成了一个“黄金律师团”。

  据了解,这三位律师都向法院、检察院提交了保密承诺,从这个细节可以看出黄光裕案件的重大及其敏感。一般的案件少有律师出具这样的保密文件。

  检方指控三宗罪,行贿犯罪改成单位行贿罪

  检方指控,2007年,黄光裕利用国美电器,通过其他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采用人民币结算在境内、港币结算在境外的非法外汇交易方式,将8.22亿元人民币兑换成1.05亿美元,涉嫌非法经营罪。

  检方表示,黄光裕在得知上市公司中关村重组消息后,利用掌握的内幕消息,连同妻子杜鹃、原中关村董事长许钟民开设80多个股票账户,由杜鹃负责指挥操盘手,累计买进1亿余股中关村股票,成交额逾13亿元。黄光裕还通过关联公司买卖中关村股票,涉嫌内幕交易及泄露内幕信息罪。

  检方还指控,黄光裕旗下的国美电器、鹏润地产等企业曾分别向原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相怀珠、原北京市公安局经侦处靳红利、原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一处处长孙海亭等人行贿450余万元,涉嫌单位行贿罪。据知情人透露,从原来被指控的行贿犯罪被改成单位行贿罪之后,黄光裕的精神压力减少了许多。

  据悉,内幕交易罪是新刑法修改之后增加的新罪名,该罪最高刑期为10年;但如果个人行贿罪特别严重的,最高刑则是无期徒刑。

  法院巧遇金巧巧,诉宋祖德案同日开庭

  昨天上午9时许,黄光裕的辩护律师田文昌来到法院接待大厅,走上楼梯时,田文昌与明星金巧巧和其代理律师巧遇,金巧巧的律师上前与田文昌握手,并向金巧巧介绍说:“这就是田文昌律师”。

  巧合的是,亲自来法院打官司的金巧巧,其案子与黄光裕略有瓜葛:金巧巧因“大嘴”宋祖德的两篇博客文章——《中国首富黄光裕曾栽倒在金巧巧的石榴裙下!》、《金巧巧的另外一些破事!》提起名誉权诉讼,并获得一审胜诉。宋祖德后提起上诉,昨天此案二审也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

  在另一个法庭,金巧巧诉宋祖德案在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宋祖德被判删除两篇博文,赔偿金巧巧10万元。金巧巧此前说她根本不认识黄光裕。

  【名词解释】

  庭前示证制度:是指案件开庭前,控辩双方把所有的证据进行交换,确认无异议的证据。庭审中,双方只需要就有异议的证据进行质证。

  据中新、北晚、新京报等综合

  律师解读:行贿罪主体不同对黄光裕案的影响

  此前涉嫌行贿罪的国美负责人黄光裕,在检察机关正式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起诉书》中,变成了单位行贿罪。黄光裕也因此由个人被告变成了单位被告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对于涉嫌行贿罪的被告人,一旦罪名成立,按照刑法第390条的规定,将有可能受到五年以下、五到十年乃至十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的刑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仅从法条的规定分析,这样的罪刑幅度,即使相较于受贿罪死刑的最高法定刑而言,也是非常重的。

  而如果行贿行为系由单位实施,适用法律条款则是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据该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显然对于黄光裕而言,在此前的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其行为可能的惩罚将会高至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而按照目前的指控,则其行为的惩罚缩减至最高仅为五年的人身自由刑。

  然而,对于单位而言,情况则完全不同。就国美而言,身为上市公司,其操守与信誉至关重要,受没受过刑事处罚,绝非大而化之、可有可无的。过去,尽管黄光裕本人在国美的地位举足轻重,但面临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时候,国美依然可以通过与黄光裕的切割,来保全公司利益与信誉。毕竟依照罪责自负的刑罚原则,这种主张也属情有可原。

  现在不一样了,国美也成了被告,按惯例还将排在黄光裕前面受审,最终形成先判国美再判黄光裕的局面。同时如罪名成立,在最后判决中,国美还将被判处罚金。由于罚金数额和比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几乎不能就罚金问题展开有效辩护(因为你要是做无罪辩护,显然不涉及罚金数额这样的有罪问题;而要是你做有罪但是罚金应当较少的量刑辩护,反而会提醒法庭可以多判一些)。这样看来,国美的风险是巨大的。当然作为回报,如上所述,黄光裕个人的刑期将大大缩短,相关个人财产也可保全。

  不管怎么说,无论黄光裕还是国美,其实都已无选择余地。理论上说,刑事责任是国家主义的产物,个人再牛、单位再庞大,在作为国家机器的刑罚面前都是极其渺小的。如果案件的真相确实是所有的决策都通过公司的正常程序,行贿的款项也主要由公司财务来支出,最终获取的不正当利益也是沉淀在公司资产中,那么,即使黄光裕作为董事局主席处于决策和拍板的位置,构成的确实应当是单位行贿罪。除非,前面的这些程序都是正常的,但因行贿取得的利益由黄光裕独占了,依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构成的才是个人行贿罪。到底是怎么回事,我们只有等待庭审的到来。 (据第一财经日报 张培鸿 作者系上海翟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律协刑委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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