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串联起2006年黄光裕兄弟首次被查风波、中关村股票内幕交易,以及其与公海赌王连卓钊的洗钱生意
【《财经》记者 饶智】作为北京嘉林花园70号别墅的女主人,38岁的杜鹃虽然仍居于此,但已不再有14个月前的自由——她至今仍处在监视居住中。
她的丈夫、曾三度加冕内地首富的国美电器(00493.HK)控制人黄光裕,却没有这份幸运,现被羁押在解放军总参政治部看守所,等待着即将来临的审判。
2月24日,黄光裕案由北京市二中院正式受理。《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应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知情人士称,黄光裕案将于3月中下旬一审开庭。
自2008年11月 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到2010年2月12日被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正式提起公诉,黄光裕至今已失去自由15个月。
据黄光裕案起诉书,其同案被诉者还有其妻杜鹃、中关村(000931.sz)原董事长许钟民。其中杜鹃于2008年12月21日被刑拘,一个月后被捕,2009年12月17日改为家中监视居住。
过去一年多里,黄光裕究竟涉嫌几宗罪,刑期多久?消息不断,却一再反复,如今200余本卷宗却浓缩于薄薄的七页起诉书当中。
据起诉书,黄案被告单位为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为国美电器董事局原主席黄光裕、妻子杜鹃,以及黄的同乡许钟民。黄光裕被控以涉嫌内幕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单位行贿罪三宗,杜鹃被控内幕交易罪,许忠民被控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
只言片语的起诉书,串联起2006年黄光裕首次被查风波、中关村股票内幕交易,以及其与港澳公海赌王连卓钊(另名连超)的洗钱生意。
“中关村”导火索
黄光裕案相关卷宗指出,其2008年再度遭遇警方调查,缘自中关村重组过程中的内幕交易线索。
黄光裕别名黄俊烈,1965年5月9日生,系广东省汕头市人,初中文化。被捕前任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鹏润地产)法定代表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关村)董事等职务。
2008年11月18日,黄光裕因涉嫌内幕交易罪被北京市公安局监视居住,次年1月23日被刑拘,3月2日被正式逮捕。因涉嫌单位行贿罪,2009年12月17日被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据《财经》记者了解,早在2008年4月28日,证监会就对中关村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立案调查。调查中发现,在涉及上市公司重组、资产置换等活动中,黄光裕及其控制的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涉及金额巨大,相关证据被证监会移交公安部门。
1999年6月2日成立的中关村,曾是北京主打科技的上市公司。2000年因CDMA网络投资陷入31.2亿元贷款担保。2006年4月4日,黄光裕旗下的北京鹏泰投资有限公司受让中关村29.58%的股份,每股作价0.78元,比2005年每股净资产0.74元略有溢价。
从黄光裕入股中关村起,该股票股价从最初的2.50元左右,到2007年9月28日,股价大涨至14.76元,之后长时间停牌。在复牌前一天,中关村公布了地产注资计划——以每股14.67元向鹏泰投资及一致行动人非公开发行12.27亿股(总计180亿元),用于收购鹏润地产。2008年5月8日复牌后,中关村股价最高达到17.80元,较之最初,涨幅六倍。
据起诉书透露,黄光裕在此过程中分两阶段进行内幕交易。
第一次是2007年 4月27日至6月27日间,黄光裕作为中关村实际控制人、董事,在拟将中关村与鹏泰投资进行资产置换事项中,决定并指令他人使用其实际控制交易的龙燕、王振树等六人的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976万余股,成交额9310万余元。至6月28日公告上述事宜时,六个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84万余元。
第二次是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在拟以中关村收购鹏润地产全部股权进行重组事项中,黄决定并指令杜鹃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曹楚娟、林家锋等79人的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13.22亿余元。至2008年5月7日公告日时,79个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6亿余元。
检方称,杜鹃接受黄光裕的指令后,协助管理上述79个股票账户的开户、交易、资金等事项,并向杜薇、杜非、谢淼(均另案处理)等下达交易指令。79个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13.22亿余元。
《财经》记者获知,谢淼、曹楚娟、林家锋等人均为国美员工,杜薇、杜非系杜鹃堂妹。
中关村原董事长许钟民系黄光裕潮汕同乡。许钟民接受黄光裕的指令调拨资金,并指使许伟铭(另案处理)在广东开立30个账户,并在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累计购入316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4.14亿余元。至2008年5月7日公告日时,30个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9021万余元。
洗钱与行贿
黄光裕另一项被指控的罪名为非法经营罪,即与洗钱有关。
起诉书称,黄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间,违反国家规定,采用人民币结算在境内、港币结算在境外的非法外汇交易方式,将人民币8亿元直接或通过北京恒益祥商业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恒益祥)转入深圳市盛丰源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通过郑晓微(另案处理)等人私自兑购并在香港得到港币8.22亿余元(折合美元1.05亿余元)。
据《财经》记者调查,郑晓微为连卓钊的外甥女,现年30余岁,为连卓钊兄弟在国内地下钱庄总代理人。郑的另一姐姐郑晓婷,亦曾代持连氏兄弟多处深圳房产。
连卓钊系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人,黄光裕同乡。其早年仅是香港黑帮小社团“利群”的一名打手,通过走私及向警方通信赚到第一桶金。连的产业布局分明,通过二弟连棹锋实际控制海王集团(00070.HK);通过三弟连卓明控制新治实业(深圳)有限公司、香港浩业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等,连卓明同时还是深圳潮汕商会副会长。
据上市公司公开信息,连棹锋持有海王集团3.75亿股,持股比例为15.58%。该公司前身是歌手陈冠希之父陈泽民名下的骏雷国际。早在2005年,陈泽民因财困卖壳给连氏兄弟,后者将公海赌船“海王星号”注入上市公司并更名为海王集团。
黄光裕即是连超赌船上的常客,双方还合作“洗钱”。检方指控涉及的恒益祥公司于2004年7月12日在通州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出资人为孙秋明、李器陶,孙秋明兼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设址于通州区潞城镇新城工业区一区13号,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相邻。
恒益祥唯一一名监事为曾婵贞,系黄光裕母亲。该公司年检报告显示,2008年资产总额从上一年的974.11万元激增至3.59亿元,公司却从无任何销售收入,纳税额也为零。
成立于2004年3月的深圳市盛丰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杰明,注册资金102万元,地址是福田区深南中路田面花园4栋1单元7A室。因未年检,该公司营业执照已于2008年4月15日被吊销。
据《财经》记者获悉,黄光裕所持巨额外汇资金以及在证券市场的频繁操作,一度引起监管者的注意,亦是其案发的导火索之一。
权钱交易
在此次被提起公诉之前,黄光裕案已累计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罪名屡有变化。
黄光裕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黄光裕、杜鹃涉嫌内幕交易罪、非法经营罪,许钟民涉嫌内幕交易罪、泄漏内幕信息罪、非法经营罪向北京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北京市检察院侦查终结后,以被告单位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黄光裕、许钟民涉嫌单位行贿罪移送审查起诉。
2009年5月31日,检察院审查结束,被告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罪罚明了之时,同年7月和10月,黄光裕案却两次被检察院退回公安部门补充侦查。
2009年12月24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通报称,该院在审查中发现黄光裕等人还涉嫌其他新的犯罪事实,故而移送相关部门继续审查。此后黄光裕被再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10年1月6日审查结束,黄光裕新增单位行贿罪,而同案嫌犯许钟民减少了非法经营罪。
起诉书称,2006年至2008年,黄光裕指使许钟民请托原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兼北京直属总队总队长相怀珠,要其在对鹏润地产、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有关案件办理中提供违法违规的帮助,并先后两次单独或指使被告人许钟民给予相怀珠款、物共计人民币106万余元。
除了直接送钱外,黄光裕、许忠民还将中关村重组的内幕信息泄露给相怀珠及其妻子李善娟(均另案处理)等人。2007年9月21日至25日,李善娟使用其个人股票账户分七笔买入12万余股,成交额181万余元。
另一项被指控涉嫌单位行贿罪的事实,即是2006年至2008年间,黄光裕通过原北京市公安局经侦处的靳红利(另案处理)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一处处长孙海亭行贿100万元,向北京市国税局稽查局检查科科长梁丛林及其同事凌伟各行贿50万元。
正是这一指控串联起2006年黄光裕兄弟首次被查风波。
2006年国庆前,北京市公安局根据审计署审计材料,对黄俊钦的“新恒基系”和黄光裕的“鹏润系”立案调查,查封其全部资产。国家税务总局的调查方向之一,就是“两系”房地产公司涉嫌偷税漏税一事。
《财经》记者获悉,黄光裕的代理律师分别为杨照东、李默,杜鹃的代理律师为许昔龙,许钟民的代理律师为赵国华、刘东根。
据检方指控,黄光裕被控三宗罪中,非法经营罪“情节非常严重”;内幕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黄光裕为主犯,杜鹃、许忠民系从犯;行贿者“情节严重”。因无认定的立功表现,这位前内地首富或将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两家被告单位或被处以高额罚金。■
黄光裕三宗罪
内幕交易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非法经营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行贿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