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刑事判决中的贪污罪;争议焦点为是否贪污法院公款
【《财经》记者 饶智 张有义】1月29日上午,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已委托其律师递交上诉状,正式提出上诉。
1月29日中午,黄松有辩护律师高子程告诉《财经》记者,当天上午,黄的另一辩护律师龙宗智已委托其助理向河北省高级法院递交了上诉状。高子程称,就一审判决的贪污罪以及最终量刑上,黄松有家人表示不服,在征得黄松有本人同意后决定上诉。
黄松有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因涉嫌贪腐被起诉的级别最高的司法官员。黄松有案经最高法院指定,由河北省廊坊中院管辖。1月14日,廊坊市中院借用廊坊经济开发区法院法庭,开庭审理黄松有涉嫌受贿、贪污一案,当日并未宣判。
1月19日上午,廊坊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松有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为黄松有提供辩护的是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子程、原西南政法大学校长龙宗智。宣判结束后,辩护律师高子程表示,“判得有点重了,跟之前预想的不太一样。”
一审后,高子程、龙宗智以及黄的家人曾会见黄松有。高子程透露,会见时,黄松有的家人坚持要上诉,黄本人征求了龙宗智的意见后,最终决定上诉。
高子程称,此次上诉主要涉及黄松有是否犯有“贪污罪”。黄松有不管是在庭审时还是一审宣判后,与辩护律师会面时均坚持自己没有贪污法院公款。
检方对黄松有的指控共有两项:受贿罪、贪污罪。庭审时,控辩双方曾针对黄松有涉嫌“一罪”(受贿罪)还是“两罪”(受贿罪和贪污罪)展开激烈辩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1997年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法院院长期间,黄松有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308万元,其个人分得120万元,被认为是贪污。
当时,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允许开公司、办企业,湛江中院也有个“三产”公司,专门承担法院的拍卖项目,由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员“承包经营”。 粤法拍卖公司和法建拍卖公司在湛江中美化工公司破产一案,通过关系找到黄松有,经黄批准,两公司共同对中美化工财产进行拍卖,约定佣金1540万元。拍卖之后,湛江中院分得一半的佣金。经湛江中院党组研究,将其中的308万元给“三产”公司,名义是“支持下属法院”。但这些钱实际上被黄松有和承包“三产”公司的法院工作人员等三人瓜分,其中黄松有获得120万元。
针对这贪污120万元的指控,黄松有称公诉人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是受贿罪,而不是贪污罪。黄松有的辩护律师则认为,这笔120万元应归以受贿罪论处,“那308万元都不是法院的,都是拍卖公司的,是拍卖公司给黄松有的‘好处费’,不构成贪污”。
此外,一审法院认定,黄松有身为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知法犯法,进行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贿赂,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高子程则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黄松有应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同等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