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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智海:CFO的双行线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20日 17:25  《首席财务官》

  伴随着北大千方借助资本力量迅速完成三级跳,第一次担任CFO的毛智海希望经营管理与资本管理能双行畅通。

  文/ 孔洁珉

  2009年7月17日,千方集团正式从纳斯达克全国市场升版至全球市场进行交易,股票代码为CTFO。 至此,千方集团完成了从OTC柜台场外交易转板纳斯达克全国市场,再到纳斯达克全球市场的三级跳。

  然而,千方却是交通信息行业名副其实的后来者。2000年成立后,北大千方一直致力于发展数字城市信息化产业,直至2006年才转向交通信息领域。

  转型之后寻求快速发展的千方转向资本市场寻求资金支撑。2007年5月,引入Pinnacle等基金1000万美元投资,并在美国OTCBB市场挂牌交易。一举打破交通行业以往银行贷款的主流融资方式。

  2008年7月18日,北大千方再次获得北京软银赛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1500万美元PIPE(上市后私募投资)投资。赛富合伙人通过旗下软银亚洲投资三期基金,以每股5.8美元收购千方259万股普通股方式完成,获得其11.66%股份。2008年7月31日,北大千方正式从场外交易板OTCBB转至纳斯达克主板。

  仅仅两年时间,北大千方便完成了从“游击队”到“正规军”的华丽转身,成为行业内惟一一家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这对于从2008年1月加入公司,主导了融资和上市历程的毛智海来说,其中的意义并不仅仅在于单纯的上市成功。

  游弋资本圈

  交织在交通和公安部门之间,蕴藏着难以预计的政府风险,加之垄断性的特点,交通信息行业毋庸置疑的是一个彻底的中国式的业务。如何将其包装成交通信息的朝阳产业,从而得到海外资本市场的青睐,本身就需要讲故事的高手。

  毛智海为北大千方承担了这样的角色。

  毛智海与资本市场的沟通能力可以先从他加入北大千方的故事说起。加入千方之前,毛智海在德勤做高级审计工作,能够到一家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担任CFO很罕见,就连毛智海也表示很幸运。面试当天,正值千方进行第一次路演的前期。毛智海对千方的业务侃侃而谈,并对董事长黄曙东表示,公司应该按照公路信息化、城市智能交通和交通信息服务三部分业务进行路演。后来路演果然很成功,投资者很认同,而毛智海也得到了公司的认同。

  2008年1月,毛智海正式加入北大千方,开始马不停蹄的与资本市场的对话,主导与美国证监会的沟通,使公司招股书在一个月之后即成功生效。

  “因为Navteq和Traffic.com (Navteq曾是全球两大电子地图巨头之一,Traffic.com是全美惟一的多城市实时交通信网站。2006年Navteq收购Traffic.com, 2007年Navteq被诺基亚全部收购),跟海外投资者沟通起来并不是特别难。” Navteq已经成了毛智海沟通时的“代言人”,但这远远不够,萧条的市场环境让投资者越来越挑剔,他们更倾向于得到与众不同的故事。“智能交通领头羊”是当仁不让的概念,加之先进的技术、诱人的发展前景,以及政府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研发能力、专业团队等概念都不失时机地成为故事的点缀。

  谙熟美国资本市场的毛智海,也更善于投其所好。对于华尔街投资者喜欢听中国概念的习惯,毛智海曾经把公司的数字媒体业务——掌城文化传媒主打到华尔街,虽然这部分业务仅占公司很少的份额。

  危机时代,万马齐喑,很多公司上市与资本市场一样选择了沉寂,很多公司甚至关闭了与投资者沟通的通道。“市场好的时候,可能少说一句多说一句无所谓,但是现在恰恰不行,”与一般公司不同的是,毛智海仍旧加大投资者关系的力度。“毫不夸张的说,我几乎成了纳斯达克上市公司中进行路演和接受媒体采访最多的CFO。”

  “路演体现了公司的信心,如果公司对自己都没有信心,又怎样寄希望投资者有信心呢。”对于毛智海的辛苦奔波,甚至有投资者询问他是不是股东。“我经常对我们的投资者关系公司CCG提出新要求,我希望每次都扩展到新的城市,每个地方都有千方的投资者和印象。”他计划下一步把路演的城市扩展到欧洲,并去香港进行路演。

  上市公司经常面对公司长期战略和投资者不买单之间的难题。2005年底,盛大由于家庭战略和采取免费模式,股价在几个月时间内暴跌60%。为此,陈天桥大为恼火,对外反驳“我们怎么可能按照根本不懂中国市场的那些人的想法来做事呢?”这成为一个经典案例。   

  毛智海坦承也经常面对这样的问题,“这时候怎样处理确实很为难。比如我们收购上海优途,因为可能会占用大量现金,投资者不赞同这项收购,虽然这对千方的长期发展非常重要。因此一方面我们需要不断说服投资者,另一方面就要压缩收购的价钱,争取最终达到双方融合,有一个双赢的结果。”

  对于小市值公司,美国投资者习惯于关注其CFO,这将很多CFO推向了资本市场的前台。“既然投资者希望我们是公司的窗口,我们就必须守护好这条通道。”

  不过,毛智海提醒上市公司一定要对资本市场持谨慎态度,尤其是对投资者和投资银行。“很多公司在上市时跟投行签署的协议都会有‘诉讼’的尾巴,这个时候就体现出CFO的职业敏感度。” 他表示千方当初也签过类似的协议。毛智海加入公司后第一时间发现了这些合同问题,开始“周旋”于和投行签署“豁免书”的谈判之中,“美国商业没有任何人情可讲,只认白纸黑字,谈判难度可想而知。”毛智海再次表现出了卓越的沟通能力,“现在想想已经解决了所有‘合同尾巴’,为公司省下的几百万美元,还是比较欣慰。”

  回归本位

  为了屏蔽风险和满足国内的监管要求,也许是当初上市之时的一个失误,但是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将毛智海推向了公司架构设计师的角色。

  2008年末,毛智海和公司管理层决定改变公司结构,采用新浪架构,通过合同绑定方式控制境内企业资产。所谓新浪架构,是指新浪在上市前,为了满足国内监管和公司海外上市的双重要求而找到的一套复杂的组织架构体系。自从新浪创建这种模式后,搜狐、网易、空中网、百度等互联网公司均采取此种方式,后来的阿里巴巴,以及分众、华视传媒等许多新媒体企业也都遵循这种海外上市架构。

  据悉,北大千方是惟一一家上市之后进行架构调整的公司。“我花了好几个月的时间跟投资者解释为什么进行调整。”

  调整有三大原因,“首先因为以后用户可以上网使用我们的实时交通信息,这就涉及到线上业务,而国家规定线上业务,外资控股不能超过50%;其次,出租车传媒属于媒体业务,国家对此要求外资控股的母公司在国外需要有2〜3年媒体运营经验,但是我们的母公司只是一个壳;第三,我们的业务涉及到与政府关系的交叉,比如交管局隶属于公安系统,而交管委在交通部之下。”

  “基于风险的总体考虑,我们必须改变以前直接控股的方式。”这一次架构调整,毛智海为公司的发展解决了后顾之忧。

  如果说2006年是千方在发展方向上的一个转折点,那么软银赛富的引入应该是千方实现快速发展的转折点,这也是主导人毛智海颇为自豪的一点。

  这是软银赛富第一次投资OTC转板的公司,而且是以比市价还高的价格(当时北大千方股价为每股5.6美元),赛富合伙人林和平称其是“中国交通信息化领域最具活力的公司”。北大千方也成了惟一一家受顶级基金推崇的小板块公司。

  当时公告称,此次融资资金将用于北大千方日常运营、现有业务领域的拓展及寻找可能的并购机会。

  以交通业信息化解决方案提供商和交通信息服务运营商为定位的北大千方,已在公路信息化、城市智能交通等多个领域占据重要地位,目前公司的产品已经涉足全国20多个省份。“随着项目的逐渐大规模化,一些小的公司就会淘汰,现在行业处于整合的阶段。” 这家市值1.25亿美元的公司希望用并购的手法奠定在行业中的龙头定位。毫无疑问的是,资本也更喜欢乘法。

  上市之后,北大千方接连进行了四次并购,较大的有三次:2008年5月13日,以650万元人民币收购北京中交兴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70%股份;2008年9月16日,以198万元人民币收购大连大建智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85%股份,这家公司拥有出租车收费读卡技术、大连出租车GPS数据服务和出租车媒体独家运营权;2008年9月28日,收购专业从事城市交通信息采集、应用及位置服务系统研究开发的高科技企业——上海优途信息科技公司,收购价格为880万元人民币加上2009年上海优途净利润2倍和2010年净利3倍的现金及股票奖励。

  通过四次并购,千方进一步巩固了在行业中的位置。收购优途使其成为实时路况业的领导者,而其他的一些收购,则丰富了现有的产品线和服务线,加强了与政府的关系。“这是我们收购的标准——一定要有价值。”

  “收购对象的资质很重要,管理人员更重要,因此战略型的收购一直坚持股票加现金的方式,达到激励的效果。” 毛智海表示今年下半年的动作会更大。

  除了非“常规”的发展方式,毛智海强调扎扎实实的夯实内功和经营管理才是重点。

  与竞争对手相比,北大千方最大的优势在技术方面。“传统的交通数据主要是依靠交通部门摄像头和地感线圈获得,北大千方发明了依靠浮动车(出租车)获取数据的方式,加之政府感应器,准确度得到大大提升,这在技术的最前端——数据的来源上,我们就远胜于竞争对手。”

  今年7月初,北大千方发布的新产品——TransPLE客流统计检测分析系统,不仅填补了该类产品在国内的空白,同时重点克服了国外类似产品在应用环境中对检测范围、客流密度等约束条件。据悉,这是国内首次提出这种解决方案,目前尚无同类产品生产。

  “我们在很多领域都没有竞争对手。”毛智海骄傲的表示,作为北大系的公司,北大千方沿承了技术领先和重视研发的传统,千方董事长(黄曙东)本身即技术的先行者——中国数字概念倡导者之一。

  中国交通信息化是一个阳光产业。在政府十多年耗巨资在全国进行道路基础设施建设之后,必将进入道路集中管理阶段,交通信息化是必备的一部分。毛智海比划着表示,“和邻国日本实时交通信息导航覆盖率达80%相比,中国的交通信息化还处于起步阶段。”

  前景很美好,毛智海却担心公司高速发展所带来的风险,在他看来,任何事物最终都要体现在财务上,CFO的重任责无旁贷。“CFO一定要对公司的长远发展有贡献。在积极参与公司业务发展的同时,把控各种流程风险。尤其是在扩展新的业务模块时,审核评估很重要,包括财务和资本市场的双重评估。”

  按照美国SEC的要求,毛智海正在集中精力建设内控,公司的各个阶层都在接受培训。他最大的愿望就是利用内控建设全面为公司把控风险。“目前中国海外上市公司中真正能达到标准的不多,内控的成功在于如何看待它的真实意义,作为CFO,我的职责就是引导公司上下认识到它的真实意义。”

  在资本市场和公司快速发展的双重期望下,毛智海俨然已经成了“多面手”。他的工作很繁忙,负责公司的财务、审计、法务和IR,每天工作16〜17个小时。“我们管理很开放,没有严格的限制财务和业务的关系。”实质上,现在千方很多大的业务都是毛智海去主导和谈判。

  “目前,能够兼顾资本市场和公司运营的CFO不多,我希望我能做到。”

  表1  海外路演一览表

  时间 会议

  2008年2月 参加美国罗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主办的投资人会议

  2008年7月 参加美国多城市路演

  2008年9月 参加美国海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主办的投资人北京会议

  2008年11月 参加美国罗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主办的投资人会议

  2009年5月 参加CCG举办的纽约会议,会见基金,并在美国9个城市路演

  2009年5月 参加拉斯维加斯的散户会议

  2009年9月  参加美国Rodman投行会议与美国多城市路演。进一步扩展到欧洲城市和香港进行路演,并参加美国海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主办的投资人北京会议

  CFO小传 >> 毛智海

  1975年出生于天津,1998年毕业于北京国际关系学院日语专业。美国注册会计师。

  美国华盛顿东南大学 计算机学硕士;美国北卡罗来纳大学商学院 会计学硕士。

  2002至2003年,曾受聘为北卡罗来纳大学国际健康培训项目的预算分析师;

  2003年加入德勤后,先后在德勤华盛顿和北京办事处担任过高级审计工作;

  2008年1月加入北大千方担任首席财务官。

  海外投资“法内行”

  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面临最大的问题其实是信息不对称,好的法律顾问能帮助企业在环境不熟悉、文化有差异、认知南辕北辙的情况下,从法律框架内将投资风险控制到最小。

  文/ 吕丹

  麦肯锡的一份研究显示,在过去20年里,全球大型的企业兼并案中取得预期效果的比例低于50%。具体到中国,则有67%的海外投资不成功。中国企业大规模出海还是最近10年的事情,企业常常拿国内投资的那一套思维模式套用海外投资,结果每每碰壁。 

  一家曾成功并购了美国当地企业的中国公司,不久前在美国输了一场官司,赔了几百万美元。缘于该公司早先在海外融资时与一家投行签订的合同,其中一条限制性条款就是“两年内独家聘用该投行”。当时负责证券业务的海外律师很自信地表示这个条款可以随时解约。然而随着该公司融资额的扩大,原投行已无法担当角色,法律纠纷也随之而来。在错失几次和解机会的同时,解约也并非如那名律师所言的轻松,原投行一纸诉状将该公司推到被告席。

  记者采访到该公司CFO,出于可以理解的原因,虽然他不愿公开姓名,但谈及那场“冤枉”的官司,仍深有感慨:“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面临最大的问题其实是信息不对称。在不熟悉的环境下,如何将风险控制到最小,有时真是吃一堑才能长一智。”时过境迁再来看这一过程更多的反思则在于:“公司当时没有意识到‘诉讼’的严重性,并且过于相信海外律师的判断,错过了多次和解的机会。所以一定要选择专业能力强和经验丰富的律师,虽然费用高,但胜负概率肯定更有优势。劣等的律师制造纠纷、优秀的律师解决纠纷,顶尖的律师预防纠纷。”

  事实上,上述个案让海外投资中对当地投行和律所的依赖程度等问题浮出水面。带着诸多海外投资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首席财务官》杂志特别专访了君合律师事务所负责境外投资的核心律师团队。

  储贺军表示,中国公司选择国外的投行或律师事务所,除非是自己特别熟悉的,否则最好是从中国律所开始切入,由国内律所推荐,这是中国的律师实实在在能给予帮助的。国内律所在长期的工作过程中,同许多海外投行和律所建立了稳定的业务关系,比较知根知底。国内律所早期介入项目,有利于在早期就发现、更正很多限制性条款,及时弄清楚,避免后面更大的法律风险。“君合是两大国际律师组织MULTILAW 及 LEX MUNDI中惟一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成员,帮助客户去选择一个值得信任的机构,对减少风险至关重要,我们起到了桥梁和沟通的作用。”

  同时储贺军认为,只有本国的律师最了解本国客户的真正需求。举例而言,某中国公司去海外购买一个例如叫“ABC”的商标,但这个商标不是卖家独自拥有的,而是与别人合用的。中国公司希望将来能再改造,比如注册一个叫做“ABC服装”的完整商标,令拥有“ABC”商标的人就不能再用“ABC服装”,这种想法是西方人难以理解的,然而中国律师则可以充分理解客户的需求,同时这也是中国律师在海外投资项目中的生存空间。

  上层建筑决定投资基础

  金融风暴未能阻挡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热情,一些企业把这次金融危机看作是到海外低价抄底的大好机会,把资金投入到了海外房地产或能源等领域。在此储贺军提示,企业的投资目的必须明确,不能盲目。尽管境外投资很重要,但绝不是赶时髦的事。他介绍,一般境外投资大体分以下几种类型:自然资源,如矿产的“争夺”、知识产权、海外营销网络和海外工程建设等。同时,海外投资概念也一定要区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二者法律体系健全程度差别较大。

  张涛特别强调,所有风险中,政治风险影响最大。一般来讲,在法律体系健全的国家进行投资风险相对较小,在经济落后、法律不健全的国家投资风险则较大。但如果投资到一个政局不稳定的地方,即便法律体系是完善的,仍然会存在巨大风险。

  以第一种投资类型为例,一些富矿集中地,如澳大利亚、巴西、印度等国的政局稳定、经济较发达,但是这些地区的矿产资源基本已经被国际、国内大型企业瓜分完毕,因此国内海外开矿有向非洲、南美、东南亚等地转移的趋势,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而这些地区恰恰政局不稳定,经济较为落后,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情况非常差,给中国企业开矿获利带来诸多不确定因素。比如,中国地质矿业总公司在科特迪瓦的锰矿,中石油、中石化在伊朗的油田都因政治因素而搁浅,钢铁企业面临同样的问题。目前已勘测西非蕴藏丰富的铁矿资源,成为中国钢企开矿的主要目标,在进入非洲开矿时,就必须好好考虑有可能存在的政治环境风险。

  除了政治环境,了解当地的其他环境也必不可少。李晓承接触海外投资项目多年后,最大的感触就是——差异无处不在。“公司文化、投资地域等区别很大”,她感叹。比如收购欧美地区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尽管工作量巨大,但相对非常程序化,境外有一套很明确的规则和步骤。但如果并购一些比较传统的行业,尤其是投资于发展中国家,他们不像金融市场那么外向型,法律因素占的比重小,其他因素较多,境外投资文化的差异巨大。李晓承有曾经代表中国一家能源公司投资发展中国家的体会,客户收购的资产所在地的法律体系很不明朗,涉及到当地贿赂等问题,但整个项目又需要在严格的伦敦市场进行融资,发行债券交易。“有时同一个项目会遇到很多不同的因素交织在一起,商务法律问题融合在一起,一切不确定性都要事先归集出来,与当地的律师沟通。”她表示。

  不同的国际环境、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文化,任何一个小的问题都有可能酿成巨大的危机。最终一个项目能够谈成,是双方妥协的结果。律师也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建议采用第三国家的实体法及/或程序法,用变通的方式来降低法律风险。

  相比于矿产投资,海外工程项目的法律风险则要小一些。在君合团队中,朱核律师在基础建设项目开发、融资及相关的并购方面有15年多的专业经验,尤其是在电力,水务和其他基础设施项目领域。据他介绍,在海外工程项目中,相对而言比较国际化、标准化,中国公司很有竞争力。“因为灵活性比较小,在标准化的流程下如何更好的保护客户利益,是律师应该做的,所以专业知识非常重要。”

  “工会革命”与环保隐患

  前不久双龙将破产的新闻再次首当其冲的呈现在各大新闻网站的显要位置。五年前上汽集团斥资5亿美元正式收购韩国双龙汽车51%股份,当年被视为“中国汽车业海外并购第一案”。但是后来上汽在处理双龙的强势工会和产品引进等一系列问题上都遇到了巨大的麻烦。“不能同舟共济,那就同归于尽。”西方社会的工会势力至为强大,上至首相、总统,下到各级政府部门都开罪不起。相比股权收购而言,工会才是跨国并购的真正难关。

  储贺军谈到,针对发达国家的境外投资,总避免不了一个问题——人力成本。中国在用人方面是低投入高产出,而并购对象的工资水平,比国内高很多。储贺军讲了一个具体的实例,国内一家很大的企业在南美收购一家钢厂,谈判时完全不知道国外的工会是怎么回事,完全按照国内工会的那套思路——工人阶级,一条战线。并且还请当地工会和本土工会交流经验,然后南美这家钢厂的工会就提了很多福利方面的要求。几年下来由于劳务成本太高,导致破产。

  在海外投资中,不能仅仅重视并购前的法律风险,并购后日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将是企业酿成灾难的祸首。其中,环境保护问题最为突出。

  “前段时间中国的一个玩具商,被查出玩偶的含铅量超标,其实玩偶本身的制作材料不含铅,但玩偶的眼眉必须用一种颜色来染,就是那种颜料的铅含量超标。”储贺军律师以此举例来说明美国的环保标准对具体的细节要求非常高。

  也有的企业潜在债务比资产还高。储贺军律师举例,曾经有一家企业购买了美国的厂房,几年后,美国环保局查处在建设厂房时那块地埋藏过危害物质。但在当时,并不是危害物质。只是后来被划作有害物质了。如果不拆除厂房,就面临巨额罚款。“所以起草法律条约时,要做担保与陈述,以前没干过什么,以后将由谁承担风险等等。”他建议说。

  在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中,有一个典型的案例一直被储贺军所称道。北京的一家公司并购了德国一家企业。他们并不是突然发现德国这个公司好,而是跟这家公司在20年前就开始做技术、产品等合作,后来德国公司由于经济危机面临倒闭,中国公司顺利接手将其并购。整合后的效果非常好,因为彼此对人员技术都很熟悉。

  “我们想传达的信息是海外投资要有战略,也许是五年、10年的规划,要慢慢的一点一点尝试,并购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商务、财务、法务,三思而后行。”储贺军更希望本土企业的海外并购能有一个“慢节奏”。

  进,而后平衡

  通过建立统一的网银支付系统,让国网内网通过一个系统就可以连接多家商业银行:一次登录、一个安全证书,实现对多家银行的转账支付业务。

  文/ 邢帆

  当下,越来越多的企业高管拥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他们穿梭在各种项目中指点江山、运筹帷幄。无论在任何一个领域他们都是行家里手,但与此并行的却可能是难以计算的担当与勇气。

  在《首席财务官》多年的采访中可以看到,由于财务信息系统的普及,以及ERP、网上银行等工具的普遍应用,信息流与资金流合一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很多企业的财务与信息化工作开始由一人统领。而通常情况下,企业的财务会计和信息技术是两个专业技术性很强、思考模式大不一样的职业范畴。用财务的脑袋指挥信息化,应该如何应对专业技能的挑战和思维模式的改变?又该如何有效推进企业信息化工作?带着这样的问题,本刊专程访问了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财”)总会计师岳义春的办公室。

  就岳义春的财务视角而言,信息化是一个“止,而后方能观;进,而后方能平衡”的系统工程。

  开放的心态

  “没错,企业的财务会计和信息化工作的确是两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思维方式也相距甚远。但我向来不喜欢一成不变的工作内容,赋予变化的信息化工作总是能让我兴奋。”岳义春一语道破选择中电财信息化工作的原因。总体说来,财务会计工作的规范性要强一些,国家层面的有法律、条例和部门规章方面的“硬约束”;行业层面有行业标准、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方面的“软要求”;企业层面的有战略规划、规章制度和企业文化方面的条条框框。虽然近些年来,新的会计准则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财会人员可以适度发挥自己的专业判断力,但在企业会计、税务等方面还是管理得比较严格。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的财会人员、包括总会计师在内,更多的是要依法、遵规、照章办事,要以谨慎的原则、风险的理念、缜密的思维来开展工作。

  企业的信息化工作则与这样的思维模式有所不同,甚至是对立之处。对此,岳义春表示赞同。他解释,企业的信息化工作,无论是信息技术的革新、企业外部环境的变迁,还是企业内部的变革,都需要企业信息化工作的不断创新。因此企业的信息化管理工作,则更需要管理者发散的思维、开拓的理念。谈起对专业技能的理解,岳义春的解释明显站在了更高的层次上,也更善于扬长避短。中电财大规模的信息化建设始于2005年,目前已经基本完成。中电财在岳义春加入之前已经有一位副总在负责主要的财务管理工作,2006年11月岳义春在公司分管信息化工作,对于角色定位,岳义春有自己的理解:信息化首先是管理意识上的改变,即承认信息化的重要性,由被动接受到主动学习。而IT人员则要通过信息技术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的双轮驱动、共同促进,充分发挥咨询和监理单位的优势,共同推进系统开发团队和系统运维团队的工作,实现公司信息系统化工作的目标。

  越财务越IT

  技术需要管理,而管理需要业务,这一闭环在岳义春的信息化工作道路上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他坚信,当信息化发展到一定程度时,那些繁琐的财务流程都将得到合理、有效的规范梳理。从今年二季度开始,国家电网公司陆续出台了以信息化支撑和加强资金集约化管理的战略意图和实施方案。中电财作为连接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和商业银行体系的桥梁和纽带,是资金集中管理和有效运作的重要载体,对公司应对海量数据运算、过程监控、信息的智能化挖掘、系统的应变能力和系统的深化应用等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对此岳义春所在的中电财也一直保持在使用先进解决方案的同时坚持自主开发。目前中电财华东公司已有一套成熟的银财接口系统作为试点投入使用,并逐步向集团推广。

  “资金管理上升到集团层面遇到的问题会更多。”岳义春提示,“集团公司集中管理的要求和下级单位资金分散占用现实的矛盾,已成为集团资金管理的重要问题。一是缺乏规范的账户体系,导致多头开户、资金管理失控;二是资金沉淀严重,无法形成集团资金池,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调查中发现,资金结算的传统模式是将结算工作由手工完成,每个财务人员面对厚达十几、二十厘米高的账户手工结算。或是使用不同银行的网银系统,分散结算。这样的情况必然导致资金结算效率低;对资金管理无法做到事前计划、事中控制和事后分析。对此,中电财的做法是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对所有账户在企业集团层面进行集中管理。岳义春说:“每个单位开了多少账户,每个账户的各种信息及记录都要在系统中一目了然。”具体分析起来,他认为在结算管理上,通过建立统一的网银支付系统,让国网内网通过一个系统就可以连接多家商业银行:一次登录、一个安全证书,实现对多家银行的转账支付业务。提供集团化的资金支持流程管理和资金支付安全控制;实现与账户监控、现金预算的联动,帮助集团企业实现安全支付和资金优化配置。”在中电财的资金管理解决方案中,总体内容包括一个平台、两个接口和四项服务。一个平台即电子交易平台;两个接口即与国网公司财务系统接口及中国电财业务运营系统接口;四项服务即账户管理、结算管理、现金预算和融资管理服务。

  与此同时,当企业完成信息化之后,就开始大量产生业务数据,然而海量的业务数据很少能够得到更为智能化的挖掘和分析,从而对业务改善产生更为直接的帮助。岳义春说:“这是我一段时间以来一直在思考、正在研究的课题。通过数据梳理,中电财目前的非结构化数据远远多于结构化数据。面对这些不能够利用ERP解决的数据,如何利用信息化管理工具管理并挖掘它们的深层作用,成为金融行业数据管理的要点。”换句话说,在金融业,谁能够利用信息化实现主营业务的有效支撑,谁就为企业间接创造了价值。目前中电财已在内部成立了专项课题研究小组,岳义春任组长,针对上述问题,就数据平台及分析等方面提出发展目标、行动规划、实施路径和措施保障。

  随着“中国萨班斯法案”的日渐完善,必将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产生较大的影响,企业内控也早已从懵懂的理解进入到实操阶段。对此岳义春表示,中电财作为企业集团内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遵循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是必不可少的。伴随企业对信息化依赖程度的逐步提高,公司通过规范化管理和制度化建设,建立了较完备的内控和风险管理体系,逐步形成了风险导向型的内控管理机制,在公司信息化系统中专门开发了风险管理模块以及通用的审计系统,经济法律系统和纪检监察系统,基本上覆盖了对公司的主营业务和管理范畴的在线监控,但目前还缺乏系统性,深度还不够。

  享受磨炼

  一专多能也好,身兼数职也罢。多面手是企业的稀缺资源,自然倍受重视。而与此同时,多面手们掌握多种技能的个中甘苦也只有他们才最清楚。

  “中电财公司目前没有明文设置CIO岗位,一切有关信息化的工作都是我在主持。虽然很多人认为本土企业对于信息的重视程度依然有待提高,但在我看来,企业信息化是真正的‘一把手’工程,作为一名从事财务工作20年的会计工作者,我有幸参与、并协助公司总经理分管公司的信息化工作,感到非常荣幸。”岳义春坚定地这样评价信息化工作。财政部会计司刘玉廷司长在《会计研究》2009年第6期发表的《论我国会计信息化发展战略》一文中,就会计信息化发展战略的行动计划中提出要打造“四个支撑”的其中之一,就是会计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刘司长指出:“在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的背景下,既懂会计、又懂计算机知识的复合型人才非常缺乏,也是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的一个瓶颈,培养复合型的信息化人才已是当务之急。”可见,信息化对于财务工作的渗透已经逐步加深,作为金融行业,离开信息化就是寸步难行。岳义春还向记者透露,由于意识到企业缺乏具有复合型技能的高级管理者。目前,他正在攻读信息管理方面的管理学博士学位,努力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并希望能在信息化实践中锻炼自己。在岳义春看来,信息化的管理科学就是要在不断地变化与进取中寻求平衡:寻求业务与系统的平衡;寻求管理科学与管理艺术的平衡。

  信息化的深层影响

  中电财身处金融行业中,信息化工作开展的比较早。通过对业务流程的进一步梳理,岳义春深刻地感受到信息化的触角已经伸向企业的各个业务部门,即便是每天跟数字打交道的财务工作也深受其影响。在向记者介绍信息化对财务工作的影响时,岳义春坦言提前做了功课:“一是企业信息化扩大了财会人员、会计核算的外延。企业信息化达到一定程度之后,特别是企业的全面预算管理实现信息化以后,企业的全体员工、包括仓库保管员和政工人员的日常工作,都会延伸到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工作中,因为全面预算执行的结果就是会计核算。例如企业员工进行的价值链作业,不论是收付款业务,还是物资入库操作等,都会同时在进行着会计核算,自动生成各种会计信息。二是企业信息化通过在线财务管理为企业财务控制和过程监督,甚至通过预算目标的设定,为实现财务管理的事中和事前管理提供了可能,使企业财务控制的关口不断前移。三是使企业的财会人员摆脱了会计核算的繁重工作,更多地关注于预算的目标管理、会计标准化建设和财务分析报告,为企业管理提供决策支持。”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是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的理事长单位,肩负着建设国家电网公司坚强资金管理平台和“一强三优”现代金融企业的责任。目前岳义春所带领的信息化团队已经达到100人以上,每年用在信息化上面的投入也有两三千万元,五年间累计已过亿元。因此,岳义春也在采访中多次强调,在这样的荣幸中深感压力重大,在奋力学习探索中享受工作的快乐,在公司信息化发展中体现自身的价值。

  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案例解析

  亏损弥补是一个老生常谈却又有恒久意义的话题,特别是新税法和新准则对亏损弥补的处理都进行了修订。为做好2008年的汇算清缴,对亏损弥补技巧的掌握对于企业来说将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文/ 秦文娇

  亏损的界定

  如果当年按会计准则计算的本年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亏损弥补的新旧税法处理

  新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新法对投资收益的免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免税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旧税法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文件则规定,新申报表在纳税调整时先不将投资收益还原,待纳税调整弥补亏损后,再加上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投资收益÷(1-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新旧税法差别

  新税法将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不再遵从国税发[2006]56号文的规定。

  原申报表根据税收政策,将免税所得列入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亏损后减除,将减免所得税额列入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后减除,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弥补亏损后,没有所得额的话将不再计算减除,不能扩大当年度亏损额。

  新申报表根据新所得税法规定则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直接计入纳税调减项目,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扣除。这样无论企业是否有利润和所得,这些项目都可以在当年作为税前扣除,直接减少所得额或扩大当年度亏损。

  对境外所得弥亏有别。新申报表在主表计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有一栏“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这说明,境外所得可以境内亏损,但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亏损弥补的新旧会计处理

  旧准则

  如果企业当年发生财务账面亏损,应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企业以后年度弥补亏损时作以上相反的分录。如果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而非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不再做其他分录。

  新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要求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应当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判断,如果不能企业则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新准则对“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判断只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就需要会计人员具有较强的职业判断能力。对于未来可以转回的应纳税额预计过高,可能无法转回,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要求,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弥补亏损的三种方式

  企业弥补亏损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延续弥补。  

  企业发生的亏损,五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这种方式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税法上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不能扣除亏损余额。

  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借记“盈余公积” 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案例分析】

  路源公司2007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当年适用税率为33%。经综合判断,该公司在五年内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假如路源公司2008年至2012年所得税率均为25%,无其他暂时性差异。

  2007年末,企业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  198万(600万元×33%)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98万

  2008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经复核预计未来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应纳税所得额。

  2008年末账务处理:

  1. 税率变化对递延所得资产的调整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48万(600×33%-600×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   48万

  2. 弥补2007年亏损,抵减2007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5万(100万元×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   25万

  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由于受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经复核预计未来五年内不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

  由于2009年无法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谨慎性原则,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不进行账务处理,只进行备查簿登记,并将年末递延所得税的账面价值全部转销。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万(198-48-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  125万

  2010年经济形势仍未好转,亏损继续加大,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经复核预计未来五年内不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

  按照谨慎性原则,2010年不进行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2011年经济形势好转,企业实现扭亏为盈,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经复核预计未来一年内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亏损的应纳税所得额。

  2011年末账务处理为:

  1. 转回2009年已经转销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价值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   125万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25万

  2. 弥补2007年亏损,抵减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5万(100万元×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   25万

  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经复核预计未来五年内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应纳税所得额。

  1. 弥补2007年亏损,抵减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00万(125-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   100万

  注:2011年6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2007年的亏损余额400万元(600-100-100)后,还剩余200万元(600-400)的应纳税所得额。

  至此2007年的亏损全部弥补,并且也享受完税法规定的弥亏期。

  2. 由于2012年预计未来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应确认2009年亏损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   37.5万(150万元×25%)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37.5万

  2012年弥补完2007年的亏损后,剩余的2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2009年150万元的亏损。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37.5万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  37.5万

  注:2011年剩余的2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2009年150万元的亏损后,还剩余5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用来弥补2010年的亏损。

  3. 计算2010年亏损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   75万(300万元×25%)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75万

  弥补2010年的亏损,抵减部分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2.5万 (50万元×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  12.5万

  至此,2010年的亏损余额为250万元(300-50)。

  首次执行日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指出,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首次执行日已经按上述准则规定将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那应税利润弥补亏损时所得税的处理即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转回处理。

  企业虚报亏损的账务处理

  虚报亏损的界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发布的《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

  按照新会计准则,具体账务处理如下:(一)调整永久性差异。如调增应纳税额,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二)调整时间性差异。如调增应纳税额,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三)查出的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上交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对于永久性差异或时间性差异而造成的虚报亏损,因其发生在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后,税务机关检查时,故不调“表”(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申报表),只作补税罚款的账务处理。

  虚报亏损调整后仍为亏损的财税处理。

  《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虚报亏损而被税务机关查处之后,剔除虚数,能实际缴税的,将按照实际缴税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理;实际仍然亏损,不能实际缴税的,处5万元以内罚款。

  【案例分析】

  鸿福公司2008年末“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为借方余额200万元,企业自行申报的亏损数亦为200万元,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企业将80万元租赁收入计入其他应付款中。税务部门的处理结果是企业调减亏损,并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以4万元罚款。根据检查及处理结果,公司应作如下账务调整。

  1. 调减亏损

  借:其他应付款 80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万

  2. 交纳罚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万

  贷:银行存款 4万

  3.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6万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6万

  虚报亏损调整后为盈利的财税处理。

  【案例分析】

  宏达公司2008年末“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为借方余额70万元,企业自行申报亏损70万元,经税务部门检查发现:超过税法规定的业务招待费未作纳税调整增加额处理,共计影响计税所得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税务机关处理结果是:按《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企业补缴所得税,并处偷税款额50%的罚款。公司应作如下账务调整:

  1. 补缴税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万[(100-70)×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5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5万

  贷:银行存款   7.5万

  2. 交纳罚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75万(7.5万×50%)

  贷:银行存款  3.75万

  3.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1.25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1.25万 

  专用财政资金涉税处理

  按照新规,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因此,企业需要准确把握其中的涉税细节。

  文/ 魏均伟   李伟毅

  财政性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财税[2009]87号)进一步明确。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从而取代了财税字[1995]81号《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新规定比旧规定进行了细化,更具有操作性。

  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方可不征税

  财税[2009]87号规定的三个条件是:(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只有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若缺少任意条件的不允许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尤其注意对该项资金单独进行核算,以备税务检查。

  拨付资金靠县级以上政府

  财税[2009]87号第一条规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这一条是指取得资金单位为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不能理解为批准部门。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这类收入必须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不能混作他用;批准级别是国务院,地方政府委托代行职能的专项资金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而应视为应税收入。

  看准执行起止日

  财税[2009]87号规定,起止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虽然文件发布在2009年6月,就是说,企业在2008年度符合该项免税的已经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退税;在2008年度企业做了不征税收入,但支出走了费用或形成的资产计提了折旧、摊销的要补税。执行截止日为2010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31日以后不再执行该不征税规定。

  遵循管理防范风险

  该项财政资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已经从所得额减除,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时,若再从纳税所得额扣除就会获得双重优惠,这是不允许的,根据财税[2009]87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是永久不纳税,注意五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要重新计入收入总额,根据财税[2009]87号规定,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五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两条若企业忽视了处理或处理不当,不但要补税,还面临50%,甚至5倍的罚款。

  不同类型正确处理

  1、国家投资,应当作为权益,计入并增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

  2、资金使用后要求返还的本金,会计处理应当作为负债,计入借款或其他应付款处理,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借款或其他应付款。

  3、企业取得的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财政资金,会计处理作为损益,原来有计入补贴收入的,现在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

  六大注意事项

  为准确把握“财政性资金”的内涵,应关注以下几方面:

  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资金都是财政性资金,不局限于财政拨款的单一形式;

  直接减免应并入应税收入的只有增值税,其他税种的直接减免额不并入应税收入;

  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属于税收优惠的具体形式,即由税务部门先足额征收,然后由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退还已征的全部或部分。只要是享有此类形式优惠的所有税种,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出口退税不并入收入总额,其退的是上一个环节的进项税,是企业购进货物已负担的部分,不是本环节实现的税收;

  某些地方政府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采取各种财政补贴等变相“减免税”形式给予企业优惠,均应计入企业当年的应税收入。

  “乱收费”项目不得税前扣除。

  【案例分析】

  湖北省某县振兴制造企业发生五种与财政性资金有关的业务:

  从地方政府借款1000万元,需要按期付息,并在五年后还本;

  企业取得的属于三废资源综合利用200万元增值税退税款;

  地方某职能部门要求支付10万元“集资建学费”,依据是县政府的文件;

  取得了地方政府用于帮助企业发展、购置固定资产、不需要偿还的财政支持资金280万元;

  取得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160万元。

  企业对这些与财政性资金有关的业务,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分析如下:

  政府借款不属于应税收入。《实施条例》规定的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拨付的财政资金,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通知》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的直接投资。而要求“资金使用后归还本金”应该是地方政府的行为,如果对是否支付利息不作明确,只要求本金一定归还,则属于借款行为。这种行为与收入无关,不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额。

  增值税退税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通知》强调,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投资和借款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据此该企业取得的三废资源综合利用200万元增值税退税款,取得的地方政府用于帮助企业发展、购置固定资产的财政支持资金280万元,都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关注以下几方面:1.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资金都是财政性资金,不局限于财政拨款的单一形式;2.直接减免应并入应税收入的只有增值税,其他税种的直接减免额不并入应税收入;3.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属于税收优惠的具体形式,只要是享有此类形式优惠的所有税种,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4.出口退税款不并入收入总额,因为出口退税退的是上一个环节的进项税,是企业购进货物已负担的部分,不是本环节实现的税收;5.某些地方政府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采取各种财政补贴等变相“减免税”形式给予企业优惠,均应计入企业当年的应税收入。

  “乱收费”项目不得税前扣除。《通知》指出,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很明显,该企业支付给地方某职能部门的10万元“集资建学费”,依据是县政府的文件,不属上述审批权限规定的范畴,而属于“乱收费”项目,所以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经批准的专项资金可视为不征税收入。财税[2009]87号要求,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据此该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160万元财政性资金应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这项规定是针对政府委托企业代办某些公益事业的款项,有专门的用途。应当注意以下几点:a。这类收入必须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不能混作他用;b。批准级别是国务院,地方政府委托代行职能的专项资金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而应视为应税收入;c。在作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同时,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月新税收政策速递

  近日,审计署公布的对16省区市国税部门税收征管情况审计调查发现,国税部门违规将71户企业的130.92亿元税款延期征收,占企业当期应缴税款的54%。审计署财政审计司负责人认为,目前税务部门自由裁量权太大,而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缺乏限制性条件。

  文/ 盛立中

  全国人大常委会

  表决废止八部法律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决定,废止八部法律。其中涉及税收的有:全国人大常委会1984年9月19日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和1992年9月4日通过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点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说明称,1984年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草案发布试行,再根据试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经研究认为,1985年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规定或者条例,后一授权决定已将前一授权决定覆盖。换言之,后一授权来得更为广泛和实惠。由于这样的原因,我们看到目前政府在变相开征新税、调整税率、税法释疑和制定实施办法上拥有几乎不受约束的权力——涉及其中的各项税收权几乎没有边界。

  国家发改委

  降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

  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出通知,从2009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电脑三联票、电脑六联票的销售价格分别由每份0.7元、1.1元降低为0.55元、0.9元;电脑二联、五联普通发票价格仍维持每份0.35元和0.7元不变。税务机关在发售增值税发票过程中,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中准价格由每户每年450元降低为370元。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情况,在上下10%的浮动幅度内制定技术维护的具体价格。

  点评:为落实国家发改委通知,国税总局近日专门就防止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工作中强行销售通用设备等问题专门下发了通知,要求税务机关必须明确告知每一户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需要购买的专用设备、通用设备以及收取技术维护费的情况及依据。据相关部门测算,此次专用发票售价的下调,年均可减轻纳税人负担1亿元;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中准价格降低,一年可减轻纳税人负担1.7亿元。

  财政部国税总局

  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对企业在2008年至2010年底从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企业将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五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点评: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来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有关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税总局

  未申报少缴税款不属于偷税

  国税总局日前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明确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的请示》时明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点评:上述批复是对《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一个补充规定。所谓“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理论上说,税款“无限期追征”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只是作为一种“威慑”存在才有意义。类似条款被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税法所采用。目前我国财会制度对各类涉税凭证、会计凭证的保存期限一般为15年。税法则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保存10年。我国《刑法》对各种犯罪的最长追诉时效为20年。超过这个期限,除法定最高刑无期徒刑、死刑,同时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核准必须追诉的以外,都不得再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标准税务确认条件

  国税总局日前就海南省国税局《关于海南永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偷税案中如何认定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问题的请示》作出批复: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其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时均应视为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以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所取得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完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点评: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

  明确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范围

  国税总局日前就陕西省国税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批复,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属于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所定义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

  点评:我国目前对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等实行征免增值税政策。单一大宗饲料是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添加其他成份的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等饲料产品,不符合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混合饲料的定义。

  提高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额度

  国税总局等相关部委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额度从现行的原则上不超过应得退税额的70%提高到90%。

  点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是银行为解决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款未能及时到账而出现短期资金困难,在对企业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账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上述政策的出台旨在缓解出口企业短期流动性资金困难。

  从六个方面为纳税人做好服务

  今年7月9日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会议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纳税服务工作主要侧重以下几个方面:(一)加强税法宣传。(二)强化纳税咨询。(三)改进办税服务。除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以外,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所需要的表证单书一律由税务部门免费提供。(四)严禁指定或强制代理,严肃查处参与税务代理串通谋利等问题。继续纠正和治理向纳税人乱摊派、拉赞助、推销商品、违规强行指定税控器具品牌产品等不正之风,着力解决信息技术运维中纳税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五)完善服务平台。(六)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点评:中国的纳税服务工作已经进入脱胎换骨的窗口期。上述会议是为贯彻李克强副总理最近对纳税服务工作的指示精神而召开的。另外,据国税总局办公厅日前发出的通知,今后税务机关颁发的税收文件和解读稿要同步起草、同步报批、同步发布。坚持“以解读为原则、不解读为例外”。“不解读”选项的文件,要说明不解读的原因,随文件一同报批。在国税总局发文首页设两类必选项,一是信息公开选项,二是是否解读选项。信息公开选项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是否解读选项分为“解读”和“不解读”两个选项。未确立上述两类选项的电子文件,将不能向以后程序流转。

  第三条道路

  职场之上,出人头地至少需要十余年的磨砺,对财务管理者而言,职能的单一可能限制了自身的发展,而工作的超负荷也往往让兼顾家庭成为难事。无论是进求职场进阶还是退守工作与家庭的平衡,都可以考虑独立财务咨询师这第三条道路。

  文/ 孔洁珉

  渐入中年的财务管理者常常会发现,自己已经与林语堂笔下中国人具有的从容、优雅、自信、不疾不徐、有条不紊的气质彻底绝缘,这一切远不如美国女企业家巴拉提纳在《一个小企业主的日记》中问自己的话来得更为真实——“我为什么如此难于在生活中得到补偿?”

  在我国工作压力的重点在于实现工作生活的平衡很艰难,对于财务管理者而言,每个月关账的那几天,永远是同样的煎熬。在每天工作16,甚至18个小时艰难实现价值的同时,却怎么也摆脱不了想过一种轻轻松松生活的念头。面对生活和职业两条冲击越来越严重的线,国外“干一阵,休息一阵”张弛有度的职业规划似乎看上去很美,的确比日复一日的朝九晚五显得更加惬意。

  目前,这种短期工作的方式已在国内悄然走热,已不鲜尝试的高端职业经理人。据一家猎头公司介绍,短期员工是现今快节奏商业环境下一种灵活且专业化的资源,中国的中高级财务人才短期派遣的市场状况正和美国十多年前一样,将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火热。

  不过,作为职业生涯连续性最强的技术官僚,通常财务人员,尤其是中高层在职业上的发展显得更加谨慎,与一贯稳妥的职业风格一样,因此相比较一般猎头等第三方中介机构所提供的机会,他们更希望能找到提供专业高端人才服务的财务咨询公司。

  荟才环球企业咨询公司就是这样一家聚拢独立财务咨询师的财务咨询公司。其创办于1996年,致力于专业人才服务,专门提供经验丰富的高素质专业人员帮助客户执行、推进和管理项目。2000年在纳斯达克上市,主要为客户提供财务会计、内控合规、供应链管理、信息管理、法律服务和人力资源六个方面的服务。荟才目前拥有4300多名专业人员,在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80多家办事机构。2006年进入中国后,成功完成多个案例,包括协助一家拥有近30家子公司的中国媒体集团公司整理年度及季度合并报表和明细表,增加损益相关明细表;帮助一家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制药企业进行SOX合规性项目;为一家美国上市的在中国从事快速消费品生产的集团公司提供协助,以确保其在时间期限内及时顺利地提供美国证监会所要求的相应文件和报告。

  看上去很美

  张先生加入荟才环球差不多两年了,之前一直在外资银行和外资投行工作。“当时我们是荟才的客户,通过接触,我感觉他们的工作很有意思。要知道财务工作很辛苦,每天基本上都是在超负荷运转。”

  张先生的苦衷很具代表性,很多加入荟才的人正是看中了这种更加灵活和自由的工作方式。

  到了一定年龄后,职业发展和生活之间的冲突越来越严重,在这一点上女性更为明显。曾经做过多年CFO的荟才环球(北京)董事总经理兰波表示,目前公司的员工以女性居多,约占70%左右。

  彭女士是这些女性代表之一,“能够兼顾职业发展和个人生活品质真的很难,尤其是当自己想更侧重家庭的时候。”彭女士是通过朋友介绍了解荟才的,“正好可以解决我面临的问题。”她表示跟她一样情况加入到荟才的人不在少数。“通过不同的项目,可以为自己争取到更多的休假时间和更丰富的职业体验。”

  目前荟才在中国有50多位咨询专员,大多都是工作经验集中在8〜15年左右的资深财务人士,这样算下来年龄应该在33〜40岁左右。张先生和彭女士都是介于这个年龄段的人,正面临着人生各方面的冲突。

  荟才的模式,恰好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如同美国总部一样,荟才在北京的办公室也是只有寥寥几张办公桌,他们的顾问都没有自己的办公桌,因为在一年的多数时间内,他们是客户的财务人员、项目主管或者律师,余下的时间,则是在度假或者做自己想做的事情。

  更深层次去看,之所以这种模式受中层财务管理人员的青睐,主要是因为为他们提供了一个“转型”的机会。这在时下企业雇主对候选人“相关行业若干年以上从业经验”的苛刻要求几乎断了中层职业经理人转型“后路”的情况下,转型机会显得弥足珍贵。

  伴随着管理咨询的产生而产生的财务管理咨询,已逐渐被认同,在职业发展多元化的今天,咨询行业已经能够承担起个人职业转型的重任。“如果一直在企业,我们的职业路径就是manager、controller,最后到CFO,很辛苦也很漫长,很多人也往往跨越不到最高级别。而且财务作为支持部门,很难接触到前台的东西。”但是现在改变了张先生的这种境况,“我现在可以接触到不同的项目,很多是之前在企业所不能涉及的。”在这一点上,张先生认为在这里可以得到职业的跨越。

  据悉,借助这种工作模式成功实现转型的情况在跨国公司并不罕见,国外通过这一渠道顺利实现转型的职业经理人不少于1/3。

  如果说张先生追求的是在职业发展上实现跨越的一条“捷径”,那么彭女士则是在冲突下选择的一种“中庸”。

  彭女士表示,这对自己更大程度上是一个中转站的概念。“因为家庭的原因,我希望休息几年,照顾一下家庭,但是又不想让职业出现空档。” 彭女士认为在荟才的工作类似四大,可以接触不同的企业和项目。可以继续为以后的发展积累经验。“同时我也会从不同企业的CFO那里学到很多东西,对我以后再回到企业也很有帮助。”

  彭女士的这种状态也代表了一批人的想法。据悉还有一部分刚刚从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出来的人员,想调节一下再进入企业。

  这种退让策略下的状态也让彭女士因此放弃了很多项目,她表示对自己而言可能对今后职业发展的积累并不会特别“激进”,更似“涓涓细流”。

  通常一个拥有高端职位的人,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经济支撑,短期的不确定性风险不仅是对他个人,而可能是整个家庭的。理所当然的,经济收入仍然是CFO接受这种工作方式的一个重要筹码。张先生和彭女士都表示“钱”不是问题。“项目是挺多的,只要自己愿意,可以不停地接项目。我们在收入上并不会出现怎样的波动。”针对不同资历的员工,单位时间的费用会不同,针对不同状态的员工,荟才也会采取不同的聘用形式。

  市场考验“过关”

  大多数受访的中层或接近高层的职业经理人对上述情况都表现出了极大兴趣。除了天生的理性和多数倾向保守的职业性格外,令高端经理人心存疑虑的重要因素就是大环境。毕竟,今天外表光鲜的职业经理人还远不能和他们的欧美同行一样从容有度的平衡工作和生活。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备程度决定了这些职业经理人接受短期风险的程度。

  几乎所有的受访者均表示,抛却眼前相对稳定的工作,选择以项目为主的生活方式是需要勇气的。另外荟才这类第三方机构的专业厚度和能否具备一定的稳定性是他们需要考察的重点。

  科锐国际日前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大环境的变化正变得令人欣喜——目前已有62%的被调查企业使用了项目咨询顾问或派遣员工,其中法律/财务咨询领域企业使用第三方派遣服务的比例已经达到56%。兰波表示,进入中国三年来,荟才也正逐渐被国内的企业接受,“目前客户主要集中在国际化的外企和准备或者已经在海外上市或发债的民企。”

  之所以能够得到客户端的认可,主要是因为荟才不仅仅为员工创造了一种自由的工作方式,也为客户提供了一个灵活的用人模式。

  与普通咨询公司不同,荟才的理念并不“中介”,虽然是第三方,但是公司要求每位派遣的员工通常是在客户的指示下工作的,这样客户在用这些人的时候,是把他们当成自己内部的员工。

  “这使得我们很容易受到青睐,因为我们和客户是一方的,等同于客户的内部资源,双方的融合度更好,而不会像一般中介机构那样多是从外部的角度去指导和建议。”张先生和彭女士目前都在项目上,因此只能在工作之外的时间接受采访,“这是我们的工作原则。”张先生正在帮助一家跨国公司审核中国公司的账目和合规性,“因为我一直是在外企工作,这对我来说非常游刃有余。”彭女士也在一家跨国公司进行合并报表,“四大和企业的经验让我很高效。虽然理论上我们都是在客户的指示下进行工作,但是由于合作中建立的信任,我们完全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而他们也往往会乐于听取和接受,因为他们知道我的确是站在他们的角度去思考的。”

  据本刊的观察,很多企业对传统的中介机构并不十分满意,往往认为他们并不能完全尽职尽责,把公司的项目当作自己的项目。

  因此,那些对传统咨询公司怀有更多更深层期待的企业,正逐渐对荟才产生兴趣,并越来越多地开展合作。

  另外一方面,企业为应对急剧变化的环境而不断的进行变革也为荟才催生了商机。“由此产生了大量临时性的工作。出于成本的考虑,设立新的部门或招聘新的永久性雇员都不是企业最优的选择,而我们这些高端的人才资源正好可以满足他们马上能用,做完就走的需求。”兰波强调,更为重要的是可以随时随地地将这些资源“借”给客户使用。

  “人才的确是我们的一大亮点,”据荟才人力资源经理胡莹介绍,每一个加入荟才的员工,都会经过严格的甄选,包括工作态度、沟通能力以及专业知识和相关经验。胡莹也表示,根据公司的地位,多数情况下,派去客户的专业顾问不会是一个几十个人的大团队,而是一位或者几位资深专家,“而且绝对不会存在有刚毕业的新员工的现象。”

  荟才的员工由两部分人员组成:一部分是在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多年的资深人士,既有对财务和内控的精深把握,也有对众多客户的广阔涉猎,可以把更深的见解和更广的见识与客户分享;另一部分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出身,了解企业内部运作,在财务、内控、供应链或信息管理等方面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融合能力较强。目前这两种员工的比例大约是7:3。

  “我们会根据具体的项目和客户的要求以及咨询顾问的经验和知识架构而决定哪些顾问最适合该项目。我们派出的咨询顾问或者团队都是具有非常丰富经验的行业专家,和企业内部的人共同组成项目小组,来完成常规工作、开展项目或实施战略。” 兰波如此表示。

  “我们当时正换审计师,需要重新审计之前四年的账目,时间非常紧迫,需要特别专业的人高效的协助我完成这个项目。因此聘请了荟才,他们派过来的人是之前四大的经理或以上级别的顾问,专业性很强。”已是荟才忠诚客户的飞鹤乳业CFO周嘉鸿表示之前在跨国公司时就一直用荟才环球,用起来很顺手,现在第二期的工作又开始了,之前项目团队中的两位顾问已经又过来和公司一起工作了。

  在张先生和彭女士看来,客户青睐自己很正常,“节省成本、专业强、磨合简单,除了这些优势,更重要的是客户可以自由选择,如果不满意的话可以调换顾问,为企业降低了风险。”

  张先生表示,自己在荟才接的第一个项目只签了两周,后来随着项目的深入,客户对张先生的工作非常满意,时间一直延长至半年。荟才也正是在这样一个不断被客户接受的过程中发展着。

  全球化的背景也给公司加分不少,张先生和彭女士都告诉记者,很多公司都喜欢global的公司,特别是跨国企业和谋求海外上市或并购的中国本土企业,因为全球化的资源支持和经验分享可以给他们带来更多的增值服务。而据本刊考证,根据中国的特点,已经落地北京和上海的荟才更强调服务向前延伸,从前期咨询的角度介入,跟客户一起构建想法和计划。

  见素抱朴话控制(上)

  削繁就简,见素抱朴,是很多修行意欲达到的共同境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亦悟此道。IASB正在进行的金融工具项目自是极力倡导简化,本篇所言的ED10更是体现抱元守一。

  文/ 党红

  2008年12月,IASB发布ED10《合并财务报表》,这份征求意见稿是IASB于2003年6月启动的“合并项目”的成果,同时也是IASB应对金融危机解决表外项目报告问题的举措之一。

  较之现行的IAS27《合并的和单独的财务报表》,ED10明晰了报告主体何时应将另一主体纳入合并范围,其变化主要包括:发布单一的合并准则以取代IAS27和SIC12《合并——特殊目的主体(SPE)》的合并要求;澄清控制的定义并解决应用问题;增加关于合并主体和未合并主体的披露要求。按照ED10,是否将某一主体(包括SPE)纳入报告主体的合并范围,将以“控制”概念作为惟一标准;“控制”定义中的权力(power)将由原来的“决定财务和经营政策”变为更为本原的“指挥活动(direct activities)”。于是,合并范围的二元判断标准得以实现一元回归,控制概念的外延缺陷得以实现周延普适。此番先来说说ED10关于合并范围判断模式和控制概念的变化,以及如何在除构造性主体(structured entity)以外的情境中运用控制概念来判断合并范围。至于构造性主体的涵义、应否纳入报告主体合并范围以及相关披露要求,则在下文书中再见分晓。

  IAS27将控制定义为“统驭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藉此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并以“控制”作为是否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标准。但是这一控制定义却很难用于是否应将SPE纳入合并范围的判定,因为正如SIC12所描述的那样,SPE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一个细化而定义明确的目标(比如租赁),而且SPE在何种情况下应采取何种行动往往已预先确定,报告主体无从统驭SPE的财务和经营决策。

  SIC12采用“风险与报酬”模式来确定是否应SPE纳入合并范围,即从经营活动、决策、利益和风险考虑SPE是否被报告主体所控制。这样基于不同合并模式的IAS27和SIC12必然产生不一致,而且国际会计准则并未明晰究竟哪些主体属于IAS27的范畴,哪些主体属于SIC12的范畴(比如何谓“细化而定义明确的目标”是留给报表编制者自己去判断的),这进一步降低了报表的可比性。ED10摒弃“风险与报酬”模式,明确“控制主体模式”是合并的唯一基础,于是一个适于所有主体的单一的控制定义就此破茧而出。

  控制定义应包含三个要素,权力(power)、报酬(return)以及二者之间的联系。ED10认为IAS27在这三个要素的界定上都存在问题。首先,“统驭财务和经营政策”只是“指挥”的手段之一,“指挥活动”才是权力的本质,报告主体可以通过其他合约安排达到“指挥”的目的;其次,“利益”容易使人理解为仅指正的报酬,而“报酬”则说明报告主体可能得到正的,也可能得到负的报酬;再者,IAS27没有解释权力和利益如何相联系而形成控制,ED10指出在评估控制时必须说明权力与报酬的关系,报告主体指挥被控制主体的活动是为了使其所获报酬最大化,但是报告主体所得报酬的份额不一定与权力的数量直接相关,简单地规定获得控制所需投票权或报酬的比例会导致教条主义或产生规避动机。

  于是,ED10给出如下控制定义——“当报告主体具有指挥另一主体活动的权力从而使该主体为报告主体产生报酬时,报告主体即控制这一主体,”并指出在评估控制时应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境。

  ED10在(a)部分中还考虑了期权和可转换工具以及代理协议的问题。IAS27将期权和可转换工具的“现时可行权”作为控制评估的一个必备标准,也就是把现时可行权的期权和可转换工具的潜在表决权作为现时投票权,这实际上是假定获得指挥权力的惟一方法是具有任命权力机构成员的能力。简单地说,期权和可转换工具总是赋予持有人以控制权或从来不会使持有人享有控制权都是片面的,一切需相机而定。当报告主体除自身持有的投票权外还以其他方代理人的身份享有表决权时,IASB决定将举证责任置于报告主体,即当难以确定报告主体的行为是为自身谋利还是为其他方谋利时,仅当报告主体能证明自己确是代表其他方行使表决权时才能将其作为代理人所持有的投票权在评估控制时予以剔除。

  未完待续,精彩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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