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6月22日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沈阳市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和经理谎称正在筹建养老院需要资金,给付高额回报,并承诺周周返本金和利息,以此方式在一个月时间非法集资288万余元。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认定此二人犯集资诈骗罪,各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至3月间,身为沈阳市谦政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赵维谦与该公司经理冯绍强预谋后,先是分别租用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上的金香山大厦和沈阳市铁西区东环国际花园6号楼的各一处房间,以虚构的中国·沈阳谦政商贸有限公司办公大楼的图片和谦政商贸生态养老院简介为主要内容,制作沈阳市谦政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画册向社会公众发放。随后,谎称公司正在筹建养老院需要资金,并制订市场销售方案,给付高回报,承诺周周返本金和利息为诱饵。
通过上述手段,赵维谦、冯绍强在一个月时间内共向被害人刘某等非法集资288万余元,到案发前仅返还66万余元,尚未归还220多万元。
2008年11月19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被告人赵维谦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冯绍强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一审宣判后,赵维谦、冯绍强不服,提出上诉。赵维谦的上诉理由是: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集资诈骗犯罪;冯绍强上诉称,自己系从犯,一审量刑过重。
辽宁高院认为,赵维谦、冯绍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两位上诉人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作用和地位相当。另外,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