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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力宝掌舵人张海庭上喊冤:我不是受益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3日 14:08 新闻晨报

  健力宝掌舵人张海一审被判15年案二审在广东佛山开庭

  曹晶晶

  据新快报报道,昨日,原健力宝集团总裁张海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二审开庭审理,广东省高院的法官专程到佛山中院的法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两名会计师和3名原健力宝公司人事管理人员出庭作证,两名会计师在庭上提供了有利于张海的证词。

  “我不是受益人,我是受害人。”张海否认自己曾经用健力宝集团的股权替正天科技还款,他在庭上喊冤。昨日庭审持续了一整天,今日还将继续开庭。

  案情回放去年2月12日,佛山中院对前健力宝集团总裁张海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张海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健力宝集团资金人民币12074.824208万元;挪用健力宝集团资金人民币8644.678685万元,据此判处张海有期徒刑15年。

  判决后,张海马上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事隔一年零两个月,该案的二审终于正式开庭。法院对庭审的整个过程录音录像。

  庭审实录张海称自己是受害人

  距离一审宣判已经一年零两个月,而眼前的张海却和一审时毫无二致。他依旧精神焕发,发言时头脑清晰。他针对一审的判决,详细地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祝维沙、张金富向法官提供的证言是虚假证言,法院不应该采信。“事实证明,他们说了99句假话。”

  随后,张海重点否认了自己曾经用健力宝集团的股权替正天科技公司还款。“法官大人,你们今天也看到了,我是个活泼的人,不会发这样古板的指令。”张海认为,公诉机关指定的职务侵占罪是有罪推定,没有事实根据,只有证人张金富的证词就判定他侵占健力宝公司财产是不成立的。

  一审判决认为张海是健力宝公司为正天科技公司还款的最终受益人。对此张海予以坚决否认。“事实上我在健力宝(集团)的权益大于在正天(科技公司)的权益,所以我反对用健力宝(集团)价值12040万的股权为正天(科技公司)还款,健力宝(集团)资金困难,我最着急。正是这个原因才导致了正天(科技公司)罢免了我任健力宝(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职务。我不是受益人,而是受害人。”

  张海认为,正天科技公司后来转卖,价格为两亿多元,公司的两位股东叶红汉和祝维沙各得到了一亿多元,但他却一分钱也没有得到。为什么承担罪责的只有他,而到了分享利益的时候却是另外两个股东。“虽然他们有的人来证明我有罪,但是我能够理解,我认为我们都没有罪。”

  其次,张海认为一审判决在事实和证据上认定向祝维沙的裕兴集团借款和还款人是正天科技公司,在结论上却认定是张海个人职务侵占或挪用,事实和结论自相矛盾。“要有责任也应该是正天科技(公司)的责任”。

  庭审焦点5百万买豪宅是否为公款?

  佛山市检察院对张海挪用资金的指控共四项,一审除一笔828万元的资金外,其余三项均被法院认定,总额86446786.85元。其中包括2002年8月,张海购买了位于广州市二沙岛的别墅,此后至2003年4月,张海挪用健力宝集团资金5181280元,经转款后用于支付其个人购买房产、家具及装修的费用。

  对此,张海的代理律师张民辩护称,购买房产的巨款,是因张海在健力宝集团下属的香港健力宝公司的个人薪金未领取,为便于行事而从健力宝集团划款,之后由健力宝集团与香港健力宝公司结算。张海认为,他每个月的工资是49万港元,而购买别墅的首付资金是600万元,这与他的年度工资也是相符的。因此,用于购房及房屋装修的这笔巨款其实就是他应得的工资,并不属挪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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