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一位金融专家在工行的档案悬疑(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5日 13:15 《法人》

  工行回应:没有产生怎么撤出

  “朱庄虹的档案是全的,我们没有为他办过干部录用手续,根本就不存在什么干部录用表,没有产生怎么撤出?”在向工总行人事处魏处长核实此事时,魏处长态度非常明确。

  魏处长告诉《法人》,朱庄虹于1979年以高中毕业生的身份进入支行,在八几年时本来是应该要为其办理转干手续的(办理吸收录用干部表),但当时朱所在的支行行长说别办了,就没办。当时进去的一批人都没办,现在有的已经是局级干部,这些人在工行内部都视同为干部。在朱进入分行和总行时应该补办,但该行长又说别办了,所以一直都没办。

  当记者问及为何朱的档案中只有1993年以后的工作情况时(朱于1991年10月调入工总行),魏处长的解释是,朱在总行没有任何任职,只是调入,并非录用,调入时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更没有什么干部录用表。没有办理吸收干部录用表是当时支行行长的责任,现在没法追究。但朱坚持认为其1991年10月进入工总行,履行了包括体检、填表、划转粮食关系等手续,总行是一级独立的干部录用单位,与基层银行没关系,其所填写的干部录用表是被总行有意撤出的,导致其失去了干部身份。

  朱庄虹认为,最有力的证据应该是他手中工总行发的工作证。发证时间是1991年10月1日,编号:0000913,职务显示是科员。这与魏处长所说朱在总行中没有任职并且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说法显然存在不符之处。

  在朱庄虹提供给记者的北京市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中心给北京森文决策中心开出的限时证明信中表明,朱的档案中没有1991年10月工总行干部录用表的记载。这与工作证上面的记载也是有出入的。

  《法人》走访了与朱同时期由分行进入总行的一位人士。据该人士回忆,其进入总行时也办理了一整套手续,填了很多表。“因为从分行调总行相当于进入国家副部级机关,都有一套严格的交接手续,档案里应该有记录。”该人士告诉《法人》。

  此外,朱庄虹于1992年12月在工总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会通过了经济师的评定(有北京市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中心开出的限时证明信为证)。朱庄虹认为,按照国家人事部的规定,总行是任免干部的机关,不存在视同干部的情况。在没有被正式录用为干部的情况下,工总行不会审批通过一个人这样高的技术职称的。

  至于丢失的招工表,魏处长认为招工表只是文书档案,不属于档案材料,且在劳动局有备案,可以找回来。据了解,在发现自己的招工表丢失后,早在2001年8月16日,朱庄虹本人就找到工商银行原招工单位——东城支行(办事处)人事科开出招工表丢失证明交与新用人单位;2007年4月28日,朱又到东城档案局自费查找到招工表复印件,12年后才放入档案,其原先的黑身份档案,这时才只能被列入非干部身份收档。而招工表原件现在身在何处,不得而知。

  记者就本案咨询了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仲裁中心的赵处长。赵处长认为工总行拥有干部的任免权,从分行调入总行时应该要办理相关手续。招工表和干部指标的丢失导致档案不全,一般单位是不予正式接收的。

  同时记者也查阅了相关法规。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第9条第9款的规定,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包括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中 组部1991年3月29日也发了《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招工表、干部调配工作中形成的各类人员登记表显然都属于档案材料,即使朱庄虹进入工总行属于调动,在档案中也应该有所反映。

  值得一提的是,中 组部接到朱庄虹的投诉信后,又转回给了工总行。投诉信转了一圈又落到了被投诉者的手中。自去年5月份至今,工总行并没有对此事作出处理。工总行人事处的魏处长告诉记者:“(朱庄虹)要告就告去吧,原来的支行行长早就退休了,我们没有办法解决”。

  档案纠纷——员工的难言之痛

  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培训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的重要文件材料,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但对那些档案被企业遗失的员工来说,档案却成了他们一生的难言之痛。

  人事部的一位专家说,朱庄虹的遭遇并不罕见,工行口头承认其干部身份,但档案中却没有关键证明,如此使本来有着大好前途的有为青年干部,因为档案问题不能获得正常的事业发展。

  《工友》杂志维权律师李律师认为,目前施行的企业档案管理制度,仍在沿用计划经济时的管理体制。档案由各单位封闭式管理,怎样管均由单位说了算,而职工却不知道也无权知道档案里写了什么东西,于是单位出于自身利益,便可任意行事,在职工档案里做文章,有的单位扣压辞职职工档案;有的单位为逃避缴纳保险费,便“遗失”档案材料或“丢失”职工的全部档案。

  “档案管理社会化是解决档案问题的必由之路”,中央国家机关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员、北京法学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会常务理事郑尚元接受《法人》采访时表示,应尽快改革档案内容完全由用人单位单方操纵的旧制度,破除档案神秘,使档案成为一种信息,这种信息能够为需要的单位和个人所掌握。涉及到每个劳动者,除用人单位掌握该信息外,劳动者同样应掌握这种信息。人事档案应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备副本,而不是绝档。

[上一页] [1] [2]

【 新浪财经吧 】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诚招合作伙伴 ·邮箱大奖等你拿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