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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实控股前董事陆大镛涉嫌走私案香港开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2日 21:44 《财经》杂志网络版

  被控受贿,向走私集团供应“红双喜”香烟到内地销售,辩方律师质疑廉署偷拍搜证违法

  【网络版专稿/《财经》杂志实习记者 苏勇鹏】三年多前因涉嫌走私“红双喜”香烟被拘的上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代码:0363,下称上实控股)前执行董事及常务副总裁陆大镛案,自10月22日起于香港区域法院开审。

  陆被控收受利益,并串谋诈骗上实控股全资附属公司南洋兄弟烟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洋兄弟公司),聆讯持续了十天,目前仍待裁决。

  与陆大镛共同涉案的还有另外两名被告,分别为陆大镛的私人控股公司恒骏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恒骏贸易)37岁董事高洁(女),以及36岁营业经理陈继新。

  控方于庭上宣读的案情指,案发时身为南洋兄弟公司主席的陆大镛,对公司隐瞒其在恒骏贸易公司的权益,并于2002年12月至2004年2月串谋其余两名被告收受利益,通过恒骏贸易向金叶(香港)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供应南洋兄弟公司旗下品牌“红双喜”香烟,并将香烟辗转经澳洲、菲律宾等地走私回内地出售。

  现年60岁的陆大镛有30多年的烟草业经验,毕业于上海市党校工业企业管理专业。被控贪污前,他一直是上实控股的重要负责人之一,亦是该集团于上海地区总部的董事长,上海汇众汽车制造、上海万众汽车零部件及上海交通电器副董事长。陆事发后,上实集团已停止其所有职务。另一被告高洁则被认为是陆大镛的“亲密朋友”。

  此案是由香港廉政公署于2004年侦破。据负责案件的廉署首席调查主任曹渭仁供称,廉署于2003年底接获相关线报,遂派出三名卧底探员,通过应聘秘书、接待员和信差之职,混入恒骏贸易,并于告高洁的办公室内安装微型窃听器和镜头,拍下逾660小时目标人物的对话纪录,以搜集犯罪证据。

  廉署于2004年2月采取行动,拘捕了包括陆大镛在内的20人,其后宣布,这些人涉嫌走私香烟,案值1.16亿港元。 当时廉署的调查指称,陆大镛从2003年12月开始,涉嫌通过多人,按每个香烟集装箱收取1.8万港元到15万港元的价钱,收受至少六个走私集团的贿赂,共计1140万港元,涉及走私香烟116个集装箱。陆大镛等人为此成立了多家公司用来收取贿款,以掩人耳目。

  时隔三年零八个月之后,陆大镛案方才开庭审理,对其指控与最初宣称有所不同。陆大镛当庭否认两项收受利益罪名,庭审过程显得神情落寞。高洁和陈继新二人也一同否认串谋诈骗,

  代表辩方的资深大律师清洪和黄敏杰于庭上指,廉署的窃听行动是违宪,并违反《基本法》第30条和39条有关保障港人有通讯自由,以及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的条文,要求法院剔除相关录像带作为呈堂证供。

  不过,曹渭仁于庭上反驳,在执行任务前,他已向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征询法律意见,对方表示装置偷录器并不违法。再者,廉署调查员并非以“勾线”方式(即透过电讯商的协助,直接截听电话交谈内容)窃听高洁的电话交谈内容,故无需事先向特首申请,完全合符香港法规。

  另外,辩方又指出,高洁于被起诉后,于办公室与律师会面讨论案情,偷拍摄录机把过程全程拍下,其后廉署5至10名调查员多次翻看该时段的录像带。此举侵害了高的“法律保密权利”,即任何人士皆有单独寻求法律意见的权利。辩方认为在此前提下,被告将难以获得公平审讯,故藉此向法院申请永久终止聆讯,现正待区域法院法官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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