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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健力宝集团原总裁张海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3日 11:22 新快报

  新快报讯 (记者 曹晶晶 方钟 通讯员 佛法宣)昨日,健力宝集团原总裁兼健力宝足球俱乐部原董事长张海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一案在佛山看守所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张海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健力宝集团资金1.207亿元,挪用健力宝集团资金8644万元,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两项罪名判决张海有期徒刑15年。张海听判后表示不服,立即提出上诉。

  侵占1.207亿元挪用8644万

  根据法院的判决书,张海利用职务之便,共侵占健力宝集团资金1.207亿余元,挪用健力宝集团资金8644万余元。法院以张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

  根据判决书与起诉书的对比,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张海涉嫌侵占犯罪事实全部予以认定,对涉嫌挪用资金犯罪指控中的张海挪用

健力宝集团人民币828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一项则未予认定。

  辩称占用资金非个人行为

  张海及其辩护人提出,这是正天公司(张海、叶红汉和祝维沙用该公司与三水公投签约收购健力宝饮料厂股权)作为健力宝集团的大股东占用健力宝集团资金的行为,而不是张海的个人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正天公司是以虚假的验资报告申请登记成立,各股东均没有实际出资,正天公司作为法人,本身没有任何资产,因此,正天公司的债务应当由其股东出资偿还,而不应以健力宝集团的资产偿还。

  法院认为,张海在健力宝集团任职董事长、总裁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侵占、挪用的资金均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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