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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案一审判决:两罪并罚15年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3日 09:07 21世纪经济报道
广州报道 本报记者 朱宗文 “被告人张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2月12日17时30分,张海在佛山市看守所被佛山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 在佛山检方对张海的近十项指控中,最终只有公诉机关指控张海挪用健力宝集团资金828万 人民币用于符秉三的欠款一项不予认定,其余的均被认定。 宣判后,张海情绪低落。“前几天我们在看守所会见张海时,张海还跟我打赌说不可能判刑。”2月12日,张海律师徐玉发告诉本报。 张海的律师则当庭表示会在十天之内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挪用资金获刑十年 根据佛山市检察院的指控,张海在任职健力宝集团董事长、总裁期间,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人民币1.2亿余元。 公诉人提供的佛检刑诉[2006]165号起诉书显示,张海所犯的职务侵占罪主要包括以下几件事项:2001年底,张海以上海东方时代公司的名义委托浙江国投收购健力宝饮料厂(后更名为健力宝健康产业)股权75%股权,当时谈定股权转让金为38300万,随后张海在2002年1月入主健力宝就任董事长、总裁。在此期间,张海以健力宝负责人的身份让时任执行总裁的张金富从健力宝集团划走2000万元,经多次转账后转入三水公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 佛山市检察院同样指控,2002年5月,张海联手祝维沙、叶红汉成立三水正天公司,其中张海占股份40%、祝维沙占28%、叶红汉占32%,以此公司为平台继续了对健力宝的收购。在成功完成收购不久,张海又于2002年6月以订购白砂糖为由,让张金富划走5000万又经多次转账后给三水公投。当年12月,张又以类似方式,将健力宝集团的1600万转给三水公投以支付股权收购价。 据起诉书介绍,当初由于北大方正的退出,使得支付三水公投用以收购健力宝股权的资金变得吃紧,于是张海向祝维沙借款15800万元以完成收购。但是此后祝维沙多次催要,于是张海分别于2003年1月和6月等分批分次将共计3474万元,由健力宝集团划出转至祝维沙及其关联公司手中。 以上种种便构成了张海被指控的职务侵占12074万元。 但在近4个月的庭审中,张海及其律师张民和徐玉发对以上证据都进行了否定,他们认为:所有证据均无法将操作的主体与张海本人挂上钩,因为多数证人虽然证实他们是受张海之命将相关款项进行违规操作,但并无直接的证据证明这些以三水正天名义进行的资金流转是张海个人的行为,而实施的主体均为“三水正天科技”。 经过佛山市中院的调查,判决书中做了如下解释: “经查,在正天公司与张海收购健康产业所持有的健力宝集团股权、股利过程中,为支付转让款,以正天公司的名义向他人借贷的款项,以及正天公司的其它借款,均应由正天公司的自有资产偿还,由于正天公司是以虚假的验资报告申请登记成立,无论在武汉市还是迁址到佛山市三水区,各股东均没有实际出资,正天公司作为法人,本身没有任何资产,因此,正天公司的债务应当由其股东出资偿还,而不应以健力宝集团的资产偿还,部分股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在健力宝集团所任职务的便利,擅自动用健力宝集团的资产偿还自身的债务,则对公司财产权和其他股东财产权的侵犯,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被告人张海及其辩护人以侵占健力宝集团资金的行为是正天公司的单位行为,张海个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职务侵占获刑七年 而在对张海涉嫌挪用资金罪的指控中,主要由四部分组成: 在2002年至2003年的一年间,张海挪用健力宝资金约4176万元转入祝维沙及其关联公司;2003年7月间,张海、祝维沙、叶红汉收购了CASA ASIA公司,三人的比例同样是40∶28∶32,而张海再次通过多次挪用健力宝3950万的方式,使该公司购得健力宝集团32.8%股权;2003年1月张海因偿还一笔并不存在的借款,从健力宝集团挪用828万元;2003年间,张海为支付其在广州二沙岛购买的别墅从集团挪用约500万元。 以上款项合计便构成了张海挪用资金的9472万元。 缘于张海辩护人的申请,2007年1月18日,佛山中院对张海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专门针对其中一项涉及828万元的“挪用”指控提出新的证人证言。 根据起诉书,2003年4月,张海因欠符秉三100万美元,指令上海健力宝有限公司以代健力宝集团支付保证金的名义,向符指定的账户划款828万元人民币。张海对符秉三的这笔欠款,是以其私人控股的河南心智实业有限公司名义所借。 早在1996年11月,张海和他人发起成立河南心智。同年,张海又与他人改组了深圳凯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此以凯地投资联手河南心智展开一系列收购。2000年4月,凯地投资联手河南心智,收购了深圳东方时代投资有限公司。 在张海案首次开庭时,检方出具的原健力宝集团董事郭泳、张金富的证言称,二人对张海从健力宝划款828万元偿债一事毫不知情。检方以此指控,此举系张海私自挪用行为,而非健力宝集团的公司行为。 第二次开庭时,辩方律师请出证人曹庭武。这名原任健力宝集团投资管理部负责人出庭时称,2004年初,健力宝集团公司曾召开总裁办公会,针对郭泳所负责的部分子公司进行核查,参会者包括集团公司高管张海、叶红汉和纪治等人。会议针对上海健力宝公司占用方正科技、东方时代公司的资产问题进行了讨论。其中,上海健力宝公司占用方正科技资产超过1000万元。 最终法院对这项指控不予认定,判决书做出如下表述: “经查,张海决定健力宝集团代河南心智公司支付人民币828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对符秉三的欠款是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债权债务置换,既非张海个人挪用行为,也并非将资金挪为个人使用,不属于挪用资金行为。” 除了这笔828万元的挪用资金款项没有认定,法院认为:“部分股东利用其在健力宝集团所任职务的便利,挪用健力宝集团的资金,偿还实际上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债务,谋取个人利益,其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被告人张海及其辩护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海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健力宝集团资金人民币120748242.08元,挪用健力宝集团资金人民币86446786.85元。”法院在判决书中最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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