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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主任涉贪32万公款引争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 07:20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李婧) 昨天,原海淀区政府原街道工作办公室主任王秀芝又走上市一中院法庭。在一审中,检方指控称王秀芝贪污公款34万元,但法院在判决中只认可了两万余元的贪污数额,判决生效后检方提起抗诉。如果认定贪污34万元,王秀芝的刑期可能会上升到10年!

  公诉人称,2003年10月,她使用虚假事由发票报销,贪污公款1.8万元,几天后又贪污
公款4776元购买了一部手机。此外,2002年至2003年间,王秀芝通过各种手段将单位公款65万余元掌控在个人手中,并将其中32万余元占为己有,其中在向本部门工作人员发放奖金过程中,侵吞12.45万元,在向各街道办事处干部发放奖金过程中,侵吞公款2.6万元,并将公款17万余元占有。

  王秀芝的辩护律师认为,检方的证据存在大量的一供一证,属于疑罪,其行为应该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一审法院采纳了王秀芝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该院一审判决王秀芝贪污公款两万余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七个月。

  检方不服法院判决,提起抗诉。检方认为,王秀芝在侦查阶段及庭审时的供述均承认其掌控在个人手中的公款有65万元,单位财务人员也证明了这一点,由于其不能证明32万元的去向,应该属贪污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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