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老总李荣兴如何吃进公款350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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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 14:45 南方日报 | |||||||||
新华社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长、总裁李荣兴日前因贪污、受贿,被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案再一次说明,怎样加强对国企负责人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实是一个迫在眉睫的沉重话题。
精心导演 一口“吃”进3000多万元 2000年12月,福建商人黄敏成立了井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征用600多亩土地,其中建设项目占地550多亩,开发住宅项目。手续办完后,黄敏发现面临很大的资金缺口,井田公司无力单独开发这一项目。 经过北大EMBA班同学刘毅介绍,李荣兴接触到这一项目。李荣兴提出由大明公司控股,合并财务报表,井田公司成为大明公司的子公司。但黄敏提出合作双方持股比例各占50%的意见,当时没有达成协议。 2003年10月下旬,李荣兴让刘毅成立一个中介公司,刘毅当该项目介绍人,以中介费的名义往外运作,李荣兴并提出“运作”3500万元资金出来。在李荣兴的授意下,刘毅以妻子和岳母的名义在北京注册成立了华嘉兴咨询有限公司。 在谈判过程中,黄敏按照李荣兴的要求,把每亩土地的报价由35万元提高到45万元,后来以每亩44万元的价格成交。2003年底,大明公司通过下属的大明置业公司向井田公司支付了注册资金1150万元、投资款1.227亿元,共计1.34亿元。 为了向外运作资金,黄敏与刘毅的华嘉兴咨询公司签订了假《项目咨询协议》。黄敏以咨询费的名义将3500万元从井田公司提出,分5次将2500万元汇入华嘉兴公司账户。 另外,法院一审查明,1999年,李荣兴还伙同他人私分大明公司账外股票款198万多元,其中李荣兴两次分得106万多元。 权钱交易 一个“红包”上百万元 行贿受贿与权力总是如影随形,李荣兴任大明公司副董事长、总裁后,胃口就一天天膨胀起来。据法院一审查实,1994年10月至2004年3月,李荣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先后收受17个单位和个人所送现金、银行储蓄卡、美元、港币、高级组合音响等折合人民币483万多元。 李荣兴主持制定了资产经营责任状制度,下属部门如果效益好,责任人就可以领到高额的奖励。1997年初,大明公司与一个下属部门负责人签订责任状,规定超出500万元盈余后,按4%提成,奖金由责任人自主支配。1997年底,这位部门负责人从57万元兑现奖金中拿出15万元送给李荣兴。2000年初,大明公司与这位部门负责人再次签订责任状,规定超出2000万元利润后,按20%提成。结果当年这一部门在股市上赚了一个亿,李荣兴先后给这位负责人兑现了960多万元的奖励。为感谢李荣兴给其兑现奖金,这位部门负责人以李荣兴前妻的名字开户存入80万元,又以李荣兴女儿的名字开户存入20万元,并将两张存折交给了李荣兴的前妻。2001年7月,这位部门负责人又将一张100万元的存折送给了李荣兴。 国企监管 大案提出严肃话题 根据群众举报,中石化纪检组、监察局于2004年6月对李荣兴涉嫌经济问题进行初查核实,同年8月对其立案调查,2005年2月4日将此案移交山东省检察院立案侦查。2005年4月13日,检察机关在厦门将潜逃的黄敏抓获归案。 黄敏归案后,将其掌握的1000万元赃款主动上交,另外从华嘉兴咨询公司账上查获赃款2217万元,这笔巨款已经分别返还大明公司和上缴国库。 目前,李荣兴已经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同案犯黄敏、刘毅因犯贪污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分别被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40万元。 尽管此案还没有最后画上句号,但是,它又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据办案人员介绍,大明公司内部有许多规章制度,但是李荣兴仍然可以轻而易举地为贪污受贿行为打开方便之门。怎样加强对国企负责人的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实是一个迫在眉睫的沉重话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