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长文先生
理律法律事务所执行长,台湾红十字总会会长
陈长文先生1967年台湾大学法律系毕业,1969年获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法学硕士,1970年、1972年分获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博士学位。 回台后参与创办“理律法律事务
所”,后为台湾“国防部”聘为律师,赴荷兰采购潜艇,得到“参谋总长”郝柏村的赏识,升任“国防部”法律总顾问,后并获“四等云麾勋章”。 1985年后任“行政院”经济革新委员会委员、“行政院”顾问,“中央银行”及“国防部”法律总顾问,“外交部”法律顾问,历任台湾“哈佛大学同学会”会长,台湾商务仲裁协会常务理事,台湾“亚洲专利代理人协会”理事,亚洲法学会理事,台北律师公会理事,台湾“医事法学会”监事,“中国航空事业发展基金会”董事。
1990年4月被聘为“国是会议”筹备委员、主席团主席。同年6月以红十字会秘书长身份访问大陆,9月与红十字会代表在金门会谈,达成海峡两岸遣返偷渡人员协议。11月,出任“海基会”副董事长,兼秘书长,现为“行政院”及“外交部”,“教育部”法律顾问,哈佛“中国同学会”会长。1992年2月辞去海基会秘书长职务,专任副董事长。今年3月,辞去海基会董事之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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