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郭京霞) 昨天下午,原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重大项目处干部、助理调研员陈晓佳被市一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15万元。身穿一身红运动衣的陈晓佳听到宣判后,表情平静地说要上诉。据悉,市一中院认定陈晓佳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共计132.9万元。
今年45岁的陈晓佳自2000年8月调至北京市建委重大项目处工作,负责重大工程项目
中水、煤、电、气、热及重大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查工作。这个“肥缺”给他带来的好处是外人想像不到的。
2000年9月至2004年5月间,陈晓佳接受他人的请托,为邴某销售石灰及为其承揽市政工程联系挂靠公司提供帮助,为此,陈晓佳收受邴某给予的贿赂人民币10万元,美元5000元,捷达牌轿车1辆,港币2.5万元及手机、高尔夫球杆等物;2002年4月至2003年初,陈晓佳接受他人承揽工程的请托,收受朱某给予的贿赂10万元,并向朱某索贿40万元及先驱牌300型呼吸机一台。陈晓佳给予朱某的回报是让他承接了两项污水工程和市政道路改造工程。如果没有陈晓佳,凭朱某公司的二级资质根本不可能在两个工程的竞标中中标。此外,2002年初陈晓佳为崔某承揽市政工程提供挂靠公司提供帮助,收受崔某给予的贿赂别克君威轿车1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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