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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法院副院长受贿被判5年 没收赃款7.3万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31日 19:03 新华网

  新华网昆明5月31日电 (屈明光、李朦) 身为法官,却以身试法,最终受到法律制裁。5月31日,受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宝成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没收涉案赃款7.3万元。

  昆明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宝成系原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副院长兼执行局局长(正处级)。2003年5月,李宝成接受刘建昌请托,承诺其兄刘平昌案件到青羊区法院后快
审快判,收受刘建昌所送人民币3000元,并单独会见了刘平昌。刘平昌案件宣判后,李宝成以交纳罚金为名,向刘建昌索要人民币5万元。2004年2月,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向青羊区法院申请执行罗某房屋拆迁一案。被告李宝成以法院执行资金困难为由,于同年3月两次向申请执行人刘碧齐索要人民币共计2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宝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索要、收受他人贿赂共计7.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犯罪。2004年6月17日,李宝成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

  昆明中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法律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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