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康保险公司经理挪款300万 被判刑4年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5日 10:07 新华网 | |||||||||
新华网济南3月25日(赵仁伟、徐志东)山东省淄博市一家保险公司营业部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欺骗手段,私自办理了一笔300万元的保险业务,并将这笔保险金收入私囊。近日,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4年。 被告人韩某,系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一营业部经理,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3月5日,被告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作为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淄博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并出具暂收保险费单据后,300万元即成为泰康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被告人韩某挪用资金后侵犯了公司的资金使用权,韩某的行为构成了挪用资金罪。案发前,韩某向单位领导交代了挪用资金的事实,此行为系自首,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