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岳:朝着和谐公平的社会前进(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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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 19:35 《商务周刊》杂志 | ||||||||
潘岳:世界环保事业的最初推动力量来自于公众,没有公众参与就没有环境运动。目前中国有越来越多的人和非政府组织开始关注环保,但与国外比公众参与环保的程度仍然太低。
中国环境保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公众参与的民主法治机制不足是其长期落后的重要原因。中央早在1978年就明确规定:对于那些严重污染环境,长期不改的,要停产治理,并追究领导责任,实行经济处罚,严重的给予法律制裁。但20多年下来,有多少官员因污染环境而受到法律制裁的呢?又有多少因发展不当而破坏生态的错误政策得以根本性纠正呢?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央从1992年就开始提出,我们究竟做到了没有?经常有人说,中国人生活水平太低,当务之急是先集中力量搞好经济,环保是下一步的事。其实,任何国家都可以这么说,惟独中国不成。因为中国的人口太多、资源太少、环境容量太小,可持续发展模式已变成中国人不得不选择的惟一发展模式。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出台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政策法规,动员全社会各界人士扩大环保的公众参与,强化民主法治的监督约束机制。否则,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将只是口号。 日本在上世纪中叶工业化进程中,也曾经历过一系列严重的环境污染公害事件。从20世纪60年代起,日本的环境污染受害市民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律诉讼,媒体也参加进来追踪报道有关污染事故,日本许多地区还成立了反对环境污染的民间组织,对污染企业展开了斗争。1970年,日本反对只发展经济不考虑环境保护的市民人数第一次以45%对33%的比例占据社会主流。自民党的选票为此从58%降至48%。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广泛参与,使自民党与日本国会也开始专门讨论环境公害问题。1967年日本颁布《公害对策基本法》,1974年日本颁布《公害健康赔偿法》,以后更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环保法规。特别是《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用环境文化理念去促进国民自觉的环保意识与道德素质,用强制性手段推进新能源的使用,控制自然资源的消耗,既要降低废弃物的产生,也要提高废弃物的循环利用,还要对无法再利用的废弃物进行安全处置。经过10年努力,日本形成了一个人口、资源、环境、文化相互协调的循环型社会,实现了环境与经济的“双赢”。这个例子说明,真正治理好环境污染,不仅要靠政府的高效率,也要靠国民的高素质,公众参与的民主法治机制更为重要。 《商务周刊》:那么,在中国,如何推进公众参与环保行动呢? 潘岳:好的政治理念必须依靠公众来响应,必须依靠公众参与来落实,必须依靠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来贯彻。环境保护也是如此。在中国,推进公众参与环保我觉得以下几点很重要: 要转变思想观念。要明确认识到公众参与环保是群众的权利,而这样的权利和权益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政府和部门有义务来回应和保护。让公众参与不是施舍,也不是过去那种以政府为主体动员组织群众运动的老观念。这种在环保方面保护群众参与公共事务权利的新观念,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有益尝试。 要环境信息公开化。环境信息公开,是一种全新的环境管理手段,它承认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和批评权,通过公布相关信息,借用公众舆论和公众监督,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制造者施加压力。我国政府为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已做了诸多努力,但存在的问题是,公众个人要求政府和企业提供环境方面的相关资料相当困难。公众向谁要?谁会给?谁应该给?我们缺少公众与政府部门间的信息互动。公众的知情权关键在于要实行信息法治,我们应开始研究保障环境信息透明化的相关法规。 环境决策要民主化。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意义十分深远,它规定,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该规划审批前,通过举行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在“参与”的具体条件、具体方式、具体程序上,还缺少明确细致的法律规定。 最后,要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由于环境权益不仅属于私人权益,更属于社会公益,所以在欧美各国的环境法中,都普遍采用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由于环境诉讼涉及到许多十分专业的技术问题,为减轻公众在环境诉讼中的成本,弥补其专业知识,各国都为公众环境诉讼创造了便利的司法条件。在我国,为加大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惩治力度,司法应当逐步扩大环境诉讼的主体范围,从环境问题的直接受害者扩大到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扩大到具有专业资质的其他环保组织,再扩大到更广阔的公众主体,将公众日趋增长的环境权益要求,纳入规范有序的管理。 [上一页]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