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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价买铺大肆贪污 扶贫老总吞千万资金获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 10:55 南方都市报

  “扶贫老总”侵吞千万获死刑

  办案人员称赃款中发现800多万元扶贫资金致薛长春死罪

  本报讯 (记者吴秀云 通讯员邬耀广李中原)昨天上午,广州中院对广东省扶贫经济开发总公司原总经理、广东省蓝天金卡发行中心原总经理薛长春作出一审宣判,以贪污、挪
用公款和国有公司负责人失职三罪并罚判处薛长春死刑。法院认定薛长春在任职期间贪污公款人民币共1098万余元,挪用公款人民币共312.5万余元,失职造成国有公司损失共计人民币750万元。宣判后,薛长春当庭提出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51岁的薛长春在担任广东省蓝天金卡发行中心法定代表人、主任期间,截留、拖欠本应上缴的发行蓝天金卡所获得的1035万余元资金,将其转移到个人控制的三家公司。

  薛长春利用职务之便,将到湖南等地的个人消费共计291698.15元在蓝天金卡发行中心报销,同时将个人公司的会议费、广告费等三笔费用共7638元在蓝天金卡发行中心报销。

  1997年11月,薛长春指使蓝天金卡中心职员使用公款为其购买两部手机,之后,薛长春将手机交给妻子和李某使用,并将购买手机款和该手机产生的费用共计4.4万余元向蓝天金卡中心报销。

  1996年6月至2000年7月,薛长春在担任广东省扶贫经济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蓝天金卡发行中心法定代表人、主任期间,指使财务人员将扶贫总公司和蓝天金卡发行中心312万元人民币供个人公司使用。

  在公司严重亏损的情况下,扶贫总公司于1996年10月为中山市维高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中山市阜康信用合作社借款300万元提供担保,又于1997年6月为中山市金悦工贸有限公司向阜康信用社借款450万元提供担保,致使法院查封了扶贫总公司和蓝天金卡发行中心的财产。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薛长春身为国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利用职务便利,大量侵吞国有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薛长春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薛长春在担任广东省扶贫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期限间,严重不负责任,以省扶贫总公司名义为其他公司提供贷款担保,造成国有公司财产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负责人失职罪,于是作出上述判决。

  罪行实录

  扶贫款项收归己有

  据法院审理查明,鑫瑞公司于1996年5月与其他两家公司合作,投资成立了湖南株洲电器城,其董事长亦由薛本人担任。同年6月,薛长春利用其在省扶贫总公司的职务便利,指使财务人员将省扶贫总公司的人民币250万元划到鑫瑞公司,再由鑫瑞公司将收到的款项转给当时尚未改名的湖南株洲电器城。1999年7月至2000年7月,薛长春还先后两次利用其在蓝天金卡中心的职务便利,分别将公款50万元和25531元提供给美嘉华公司和鑫瑞公司。

  虚价买铺大肆贪污

  2000年7月,薛长春以蓝天金卡中心的名义和天元建材大市场签订购买铺面合同。合同约定蓝天金卡中心以每平方米11980元的价格向天元建材大市场购买铺面56间,交易总额为2244万元。而法院调查发现,该市场的铺面同期销售价格仅为每平方米8800元,即薛长春将595万多元的差价收入囊中。由于天元建材大市场未能向国土局缴纳全部土地转让金,蓝天金卡中心至今未能得到产权证明。

  随意担保损失巨大

  1997年6月,中山市金悦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悦公司)、中山市维高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分别向中山市阜康城市信用合作社借款人民币450万元、3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薛长春在没有认真核查的情况下即以省扶贫总公司的名义为上述两公司借款进行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金悦公司、维高公司均无力清偿借款。2000年7月,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判决省扶贫公司向中山市阜康城市信用合作社履行保证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记者 吴秀云

  庭审直击

  大笑三声逞强 薛长春执意上诉

  本报讯 (记者吴秀云)宣判后,当法官问薛长春对判决有什么意见时,薛长春大笑着回答:“这个判决完全违背事实和法律”,他又大声笑了一声说,“我只想问法官一个问题,当年蓝天金卡公司为省、市扶贫办筹措了5800多万元的基金,成本是谁出的?”

  法官问他是否上诉,薛长春又大笑了一声:“肯定上诉,100%要上诉。”

  薛长春在之前的两次开庭和昨天的宣判中,表现得都特别强硬。那他平时是个什么样的人呢?宣判后,薛长春的妻子在法庭外面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薛长春是一个性格倔强、不肯服输的人。

  曾经参与侦办此案的一名办案人员则告诉记者,薛长春会受到死刑的一审判决,是因为他贪污挪用的公款中有800多万是扶贫资金,而扶贫资金是用来赈灾、扶贫的专项资金,不经特批是不能挪用的,挪用扶贫资金的后果特别严重,否则单是挪用公款,是不足以判处薛长春死刑的。

  据了解,薛长春案发前有两个职务:一是担任省扶贫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薛长春自1993年公司成立起即担任此职务,负责总公司和下属分公司的运作以及对省扶贫基金进行筹集、管理和使用;另一个职务是省蓝天金卡发行中心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该中心成立于1994年8月,原名为广东省蓝天消费优惠卡发行中心,以发行蓝天金卡的方式筹措公款。薛长春于1995年3月走马上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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