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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社会的家族继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6日 18:28 《中国企业家》

  刘建强

  由于法律、社会环境和文化的不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家族企业在面临财产的继承上有很大的差异性

  中国大陆财富继承由于没有法律上(遗产税、赠予税)的限制,所以往往是家长意志贯
彻到底。台湾商人除了讲究“和为贵”外,也注意提前规划以避税。德国的家族企业一般善于在遵守法律和保全家族财富间寻找到平衡之道。

  中国内地版:分权而立

  2002年12月,浙江中宝集团董事长吴良定对《中国企业家》讲述了他是怎样安排自己20多个亿资产的继承的。

  作为一个家族企业,吴良定面对的是自己5个正在成年的孩子,当然,还有他的夫人。他把自己创办的中宝集团派生出了万丰奥特集团和日发集团,分别由夫人和大儿子担任董事长,他自己仍然担任中宝的董事长。老二是女儿,在中宝国际贸易部当老总,老三是儿子,在南航工作,老四在英国读书,将来可能是吴良定的接班人,老五还在上学。夫人、女儿、大儿子和老四都做了明确的安排,老三和老五都不在家族企业内上班,可以以给以部分股权的方式来继承部分财产。

  老吴家族的这三家集团公司业务各不相同,在产权上完全独立,互不控股,但家族的个人分别在三家公司里占有股份,三个人的股份加在一起能绝对控股其中的任何一家公司。以万丰奥特集团为例,吴的夫人陈爱莲担任董事长,占40%的股份,是第一大股东,吴良定占23%,大儿子吴捷占4%,女儿占百分之零点几的股份,其余股份为家族外的股东所占有。万丰集团下面的10家子公司,每家子公司都由集团公司控股65%,其余35%为家族外的人所有。

  这种分权而立的扁平结构让吴良定解决了多人财产的分配。吴良定说:“我把帽子戴在头上,把根子落在底下,你到工商局去查,这几家公司是互不关联的公司,你什么也查不出来,查到下面才会发现股东都是一家人,是一个家族在控股的。”

  台湾版:多层投资公司控制

  台湾首富、霖园集团创始人蔡万霖很早就在上百人的理财专家的谋划下,对自己46多亿美元的资产进行了继承上的安排,因为台湾要征缴遗产税和赠予税(最高达50%),所以蔡氏在设计方案时通过各种方式合理地对税收进行了规避(见前文《避税有道》)。

  蔡万霖生于1924年,育有四子三女,他在1983年创立霖园关系企业,范围涵盖国泰金融、地产、公益、资讯集团。他通过设立层层投资公司来转移资产和缩小自己的资产规模以合理避税。

  台湾媒体在分析蔡氏家族的财产继承时以国泰两大主要投资公司霖园投资、万宝开发为例分析说,蔡家儿女与母亲共同拥有股权,再按人头分配,其中蔡政达、蔡宏图、蔡镇宇三兄弟持股最多。国泰金控最大股东为霖园投资,持股16%,蔡宏图、蔡镇宇以霖园投资法人代表出任董事,加上其他兄弟姐妹的投资公司和个人持股,家族对国泰金控持股超过五成。在国泰建设上也是如此,国泰建设最大股东为万宝开发,持股9.4%,蔡政达与蔡贵如以万宝开发法人担任国泰建设董事,加上兄弟姐妹的投资公司与个人持股,蔡家对国泰建设持股也超过五成。

  另外,蔡家儿女名下还有各自的投资公司,他们通过这些投资公司对霖园集团旗下的各公司进行交叉持股,蔡家儿女名下的各个投资公司之间也交叉持股。通过眼花缭乱的持股安排,蔡万霖个人名下的资产已经很微薄了。

  德国版:共同承担责任

  德国人赫尔伯特·科万特(Herbert Quandt)在生命的最后几年里,把大部分的精力放在分割财产上,这是一个漫长而痛苦的过程。这位科万特家族的第三代传人因为20世纪50年代末买下50%多宝马汽车公司的股票和其他投资而积累下了显赫的财富。

  赫尔伯特要面对的是他一生中3次婚姻所产生的6个孩子,他当然不希望因为财产的分配而使自己创立的王国分崩瓦解。最终,赫尔伯特确立了共同承担责任的原则来分配财产。

  根据公开的报道,赫尔伯特的财产分配分成三步进行:第一步,第一次婚姻产生的女儿西尔维亚在20世纪70年代得到的是非企业性的财产,一大堆各种股票和相当可观的房地产;第二步,第二次婚姻产生的3个孩子——女儿宋娅和萨比娜、儿子斯文于1978年7月平均分得了著名的瓦尔塔电池股份公司100%的股份。

  赫尔伯特第三步是安排真正的财产继承者——第三次婚姻的三位:妻子约翰娜,女儿苏珊娜·克拉腾和儿子斯台凡。这三个人所分得与管理的财产也全然不同,不少是相互独立的,共同的是:他们三人都各得一份宝马集团的股份,总共占宝马股份的46%,约合110亿欧元。此外,女儿苏珊娜得到的还有制药公司阿尔塔纳(Altana)50.1%的股份,儿子斯台凡占有德尔通股份公司(Delton AG)100%的股权。

  另外,还有一些企业财产是这三人都共同拥有的,比如他们拥有美国Datacard公司100%的股份,三人拥有的份额完全平均。还有1993年参股20%的卢森堡Gemplus公司。这三人在巴德洪堡拥有一个共同的“家庭办公室”,这个办公室为这三位管理财产,作出三份完全不同的报告分交三人。

  赫尔伯特实践的这种无税分配实物和分割工业财产的模式,在20世纪90年代德国工业重组过程中成了一种广为仿效的模式。但这种模式只适用于资产庞大的家族公司,中小企业家们还是希望自己的企业一代一代完整地传下去。

  (本刊记者边杰采访整理)

  各国家(地区)遗产税比较(2003年12月以前)

  国家和地区赠予税继承/遗产税隔代转移税

  中国大陆无无无

  香港无5%-15%无

  台湾4%-50%2%-50%无

  日本10%-70%10%-70%20%附加税

  韩国10%-50%10%-50%30%附加税

  泰国无无无

  新加坡无5%-10%无

  美国18%-55%18%-55%49%

  新西兰5%-25%无无

  澳大利亚无无无

  资料来源:《中国企业家》根据相关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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