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慈善十年(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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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 16:27 中国《新闻周刊》 | |
自律:慈善机构监督不可少的另一面 对慈善机构监督的另一重要方面,是慈善机构的自律。像中华慈善总会,设有监察委员会负责对本会进行内部审计和财务监督,此为内部审计。另外,中华慈善总会与上海慈善基金会都邀请国际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年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审计报告向社会公开,但目前国内大多数慈善组织不太可能做到这一点。 郑功成指出,目前国内大多数慈善组织主管单位多是官方机构,它们往往有干涉慈善机构的权力,包括负责人的推荐、任免甚至慈善项目的实施,政府与慈善机构的关系实质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与慈善机构作为一个独立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不相吻合,也无法实行自律。 “香港的做法很值得我们学习,他们的慈善机构通常借助外部力量来规范自身”,郑功成说,香港政府对慈善机构一直采取不干涉政策,香港的慈善机构在机构行政部门之外,还会设立各个专门的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一般由社会上有声望的、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的人士担任,他们不光参与,而且拥有相当大的决策权,而慈善机构的理事会通常扮演着秘书和执行者的角色,这种情形与内地一些慈善机构“形成小圈子,生怕外边的人分享其权力”的氛围有着巨大差别。 在香港,除了慈善机构自身的自律外,还有超越各个机构之上的集体自律,这主要通过团体联合会的形式进行。如香港社会服务联会、香港基督教播道会联会等团体均对其会员机构有具体的要求与指导,以保证各慈善机构以整体的公信形象立足于香港社会。 在美国,全国慈善信息局和公益咨询服务所每年都会向社会公布它们所作的关于各个慈善机构的调查,内容涉及基金会的捐赠额、财政资助以及项目运作费用百分比等方面。 而在中国,类似的公益组织评审机构还没有形成,慈善机构的财务公开机制也没有建立起来,很多慈善机构把自己的财务状况视为内部机密。 “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滞后,根本原因不在经济发展落后和慈善资源不足,而在于法制欠完备。” 在日前举行的首届国际慈善法律国际研讨会上,郑功成指出。 郑功成认为中国缺少一部完整的针对慈善组织的法律,为此,郑功成在首届国际慈善法律国际研讨会上建议,中国需要制定专门的慈善机构法,以确立慈善机构独立的法人地位,并明确慈善机构的性质、使命及其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和监督机制;同时,取消现行法制中要求慈善机构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让慈善机构真正独立承担起自己的民事责任;还应确立完善、统一的慈善税制,应取消企业所得税法规中对企业捐赠只能在年应纳税额3%以内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限制性规定。 2001年,社会保障体系改革方案在辽宁省试行,试行地区的个人和企业用于公益性捐赠,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2004年,试点范围扩展到东北三省。“接下来扩展到全国范围是必然的”,郑功成说。 今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其中一条为:对企事业单位、社团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赢利性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将鼓励社会慈善行为的政策措施写进社保体系试点方案,这在十几年的社保改革中还是第一次。郑功成认为,这意味着社会慈善事业已被政府视为整个社保体系的一个必要和有益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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