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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IUS:美国门口的野蛮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03日 05:39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陈宜飚

  香港报道

  经过令人焦虑的等待之后,联想集团并没有及时从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得到令其并购IBM的PC业务顺利进行的答复。相反,CFIUS决定就联想集团此次收购展开为期45天
的全面调查,从而给这桩迄今为止最大的中国企业跨国并购案画上一个暂停符。

  CFIUS浮出台面

  此次交易让CFIUS这个原来并不为人所熟知的机构浮出水面。究竟CFIUS是何许机构?在标榜商业自由的美国,CFIUS扮演着什么角色?它为什么能成为左右中国企业收购美国公司的第三方势力?在美国还有哪些力量左右着跨国并购?

  据CFIUS自己的网站介绍,该委员会是于1975年根据《美国第11858号行政法》(Executivepuorg11858)成立,主要目的是评估和监督外国投资对美国的影响。1988年,当时的美国总统布什(现任总统小布什的父亲)根据《第12661号行政命令》,赋予CFIUS执行美国《1950年国防产品法规》第721条款(Section 721 of the Defense Production Act of 1950)的责任。

  而这第721条款,也被称作“Exon-Florio条款”,它规定,总统或其指派者(CFIUS)接受外国机构并购美国公司的书面通知。当CFIUS接到完整的通知后,将开始审批程序,有时候,可能需要进行延长性的审查或称“调查”。审批程序将在接到外国公司的并购通知后30天内进行,而延长性的审查或调查将在随后的45天内结束,当调查完成后,调查报告应当提交给总统,总统必须在15天内做出最后决定。这样,整个过程最长为90天。

  由于IBM是2004年12月29日向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递交的材料,也就是说,从现在来看,联想能否收购IBM的PC部门,最迟会在3月底前揭晓。

  在被赋予执行“Exon-Florio条款”的重任后,CFIUS事实上已经成为审核外国公司并购美国企业的最重要关卡。而它的组成也充分体现了这种重要性——1993年,在美国国会建议下,《美国第12860号行政命令》决定扩大CFIUS构成:扩大后的成员包括美国国家科技政策办公室主任、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和总统经济政策助理。2003年2月,又增加了国土安全部成员,从而使CFIUS成员发展至12名(其他成员包括国务卿、国防部长、商务部长、司法部长、行政管理和预算局长、美国贸易代表和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

  目前,CFIUS虽然隶属财政部,但作为一个跨部门的运作机构,它事实上并不由财政部主导工作。在接受记者问询时,CFIUS的女新闻发言Molly拒绝透露其跨部门的合作细节,“事关美国国家安全,我们不能告诉你更多信息,所有能公开的都已经在网站上。”她说。这多少增加了这个委员会的神秘感。

  据博彭社报道,CFIUS很少对跨国并购展开正式全面调查,去年CFIUS每50个交易申请中,只有1个被全面调查。资料还显示,其成立以来,审批了逾1500宗申请,当中只做了22次全面调查。有些情况下,是公司在被CFIUS调查的过程中,发觉到一些不可解决的问题,故主动撤销交易申请,例如当年和记黄埔收购美国环球电讯公司一案。不过翻查CFIUS的审批纪录,事实上前美国总统老布什是唯一的一位曾否决外资并购的美国总统(他于1990年否决了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对西雅图飞机零件制造商发起的并购)。

  “CFIUS并不是唯一的影响跨国并购的美国官方机构。”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宋国良告诉记者,“例如在美国,大型的跨国并购往往还会涉及反垄断问题,需要通过美国司法部和美国对外贸易委员会等机构的审批。”记者了解到,对外贸易委员会已经通过了对联想并购计划的反垄断审查。

  并购的“第三方势力”

  “联想的案例很有共性,值得推敲。”宋国良说,“这是中国企业第一次迈出如此巨大的步伐去收购一家全球前500强企业,有不少经验教训值得后来者学习。”他认为,跨国并购常常意味着更高的风险和更苛刻的管束条件,对于目前还不太熟悉国际并购惯例的国内企业而言,还有许多规则需要补习。

  一般而言,并购需要经过许多复杂的前期工作。首先是确定并购重组小组,这个小组的任务是要制定恰当的并购重组计划。随后则是选择收购对象与尽职调查。“这个过程中将会涉及到财务、法律等相关重大问题,一般应聘请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等专业机构参与。”宋国良说。他本人曾任中国律师事务中心国际融资部主任、日本日兴证券(日本四大证券之一)中国代表处首席代表助理、第一波士顿投资银行(全球四大投资银行之一)中国业务副总裁,经手过几十宗大型并购案件。

  从整个交易来看,除了并购与被并购方,还需要大量中介机构的参与,但政府监管部门和相关利益主体的作用也不可忽视。

  在尽职调查阶段,并购双方都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公司(投行)对有关的财务数据、报价以及合同的条款进行细致的审核,同时财务顾问公司需要承担总体规划和协调作用。拿联想和IBM这次并购来说,此次联想聘请的财务顾问公司是高盛,IBM方面聘请的是美林,两家都是全球最负盛名的投行,有着非常丰富的并购经验。

  外界曾一度怀疑高盛是否忽略了CFIUS审批这一环节,但高盛的一位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其实这早在高盛的预料之中,只是外界把这次的CFIUS审查事件过于夸大了。“这只不过是一个例行的审批过程。”这位负责人称。

  星展亚洲融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王国龙也认为,高盛、美林不太可能忽略这么重要的环节。这次并购成功的意义重大,而且对于很多财务顾问公司来说,如果并购案真的失败,联想与高盛的并购合约将会终止,高盛很可能拿不到顾问费。“不过,具体还得看合同约定以及最后的并购结果。”王说。

  就“相关利益主体”来说,一般大的重大资产重组肯定会涉及债权人(债权银行等)、工会组织、经销商、供应商等相关利益主体,在一定程度上要取得他们的配合,虽然许多问题在法律上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若遭到这些利益群体的抵制,也会导致并购重组的失败。

  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债务重组,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不得擅自做出重大调整。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以并购重组为名恶意逃废债务。

  此外,在欧美,许多并购事件的失败则是由于工会组织担心大量裁员而号召员工共同抵制的结果。“在海外,工会的力量是非常强大的。”宋国良说,“这些工会组织虽然不像政府那样有强制性措施,但是它们的影响力巨大,往往能够说服政府官员或是类似美国贸易委员会这样类似的机构,对一些可能危及雇员饭碗的并购进行否决。”

  他评价说:“80%的并购都会涉及裁员,但联想此次在对待IBM雇员方面采取的是比较保守、温和的做法,不但没有裁员,而且保证原IBM的雇员待遇不变。所以这次在这个方面,美国的反应显得比较风平浪静。”

  在“相关利益主体”中,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是经销商团体。宋国良说,“一般来说,经销商与供应商都有自己的利益,例如原有的供货协议、价格以及双方间的默契等;而一旦‘东家’改变,可能原有的供货渠道和销售渠道都会作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引起供货商的反弹,从而影响并购的效果,而且特殊的情况下,也会造成并购流产。前不久发生的台湾统一集团收购健力宝集团失败就是由于全体经销商‘造反’所致。”

  就联想这个案例来说,还存在一种说法,即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联想收购IBM事件,背后也许是多方利益集团的博弈。因为这宗价值17.5亿美元的收购,足以让联想成为全球第三大电脑集团,这是中国电脑制造业的巨大突破,但也意味着对全球电脑霸主惠普戴尔将构成重大威胁。正因如此,不少人认为交易受阻的背后很可能有联想的竞争对手在施加影响,但是这种说法目前尚无确凿证据。

  宋国良认为上述的相关利益主体以及政府监管部门对跨国并购的影响往往并不是事先能了解透彻的,这也是并购的风险之一。不过摩根大通的一位专家表示,事实上这几年,官方监管机构的角色已经逐年在下降。

  另外,有专家指出,在考虑并购的“第三方力量”风险因素时,也要看并购的行业情况以及规模,特别是对一个行业的影响大至某种程度时,到谈判的某个阶段就需要同政府监管部门进行进一步沟通,有时甚至可能需要修改原来的并购方案以获得官方的批准。

  记者从中国驻美经商处公布的有关信息了解到,美国除了“防御法案Exon-Florio修正案”外,还有保护机密情报的“工业安全计划”,使外国公司难以获取为实施涉及机密的合同而必须的安全许可。而在产业政策方面,对通讯领域(电话、电报、电台、电视)领域、航空(主要是为飞机营运目的进行的直接投资)、秘密政府合同(美国国防部限制外国与美国政府的秘密合同或其它公司参与此类项目)、沿海和内河航运、水电、土地、不动产等方面的投资都有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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