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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何艺人与经纪公司从笑脸签约到反目成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 15:34 《经纪人》

  文/本刊记者 吴伟红

  当记者就明星与签约公司之间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问及张峥律师时,曾做过九年大学教师的张律师像在课堂上一样,滔滔不绝地讲解起来。

  一块法律空白

  记者:艺人与经纪公司的法律纠纷已屡见不鲜,您能否从法律角度谈谈这一现象?

  张峥:我认为,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出现矛盾是正常的,不正常的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方式。从国内已出现的事例看,艺人与经纪公司的矛盾出现后,其解决的方式多为单方面解约。而单方面解约又会使双方矛盾升级,从而导致矛盾激化。这就是演艺经纪与其它经纪行业的不同之处。所以,分析艺人与经纪公司的矛盾,必须从分析“单方面解约”这一表象开始。

  记者:依您所说,“单方面解约”似乎是艺人经纪的一个重要的特点?

  张峥:是的。一般说来,合同纠纷会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也就是说违约情况是多种多样的,但艺人与经纪公司的纠纷,往往是单方面解约。如黄圣依与周星驰公司的纠纷、华谊和一些明星的纠纷等等,都是表现为单方面解约,这是一个很难避免的结果。

  记者:为什么会这样呢?

  张峥:最根本的原因目前这里有一块法律空白。根据目前法律的规定,经纪公司与艺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属于委托关系,而委托的一方是随时可以解除合同的,在合同约定的委托时间范围内解约,无疑会给经纪公司造成损失,而经纪公司是不甘心有这样损失的。

  记者:您能举几个具体的例子吗?

  张峥:最近,我手边有一个案例,是关于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公司与赵田原发生纠纷的。

  案子是这样的:2002年9月,赵田原与现代天空公司签订了三份合同,约定现代天空公司作为赵田原的唯一代理人,全权代理其包括电影、电视演出、舞台、现场表演在内的所有演艺事业。并且,赵田原不得以个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参加演艺活动并取得报酬。然而,2004年,赵田原曾起诉要求解除演艺代理合同书等三份合同,当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定,三份合同属于复合合同,其中有关委托性质的合同内容,赵田原有权随时解除,是否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现代天空公司可以采取案外协商、提起反诉或另案提起违约赔偿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

  法院的判决当然有它的道理,可这样一个结果却令经纪公司不满意,觉得十分不公。

  记者:您是说作为签约人的艺人,随时有权解除委托性质的合同?

  张峥:是这样的。在这种情况下,演艺公司的风险非常之大。因为法律没有办法强制艺人遵守合约,现在所有的此类合约都是授权性质的委托合同。而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约定,由受委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委托合同随时可以解除,只要发一个律师函,合约就可以解除了。这就是我说的一块法律空白。

  巨额“违约”赔偿

  记者:这岂不是一个非常可怕的现象?那如何来保障经纪公司的利益呢?

  张峥:在这种情况之下,经纪公司往往是通过收取高额违约金来部分地挽救损失。因为站在经纪公司的角度看,法院认为艺人随时可以解约,那艺人一旦提出解约,经纪公司在不能阻挡的情况下,只好以所谓的违约金来减少损失,或者说争取艺人留下。这是经纪公司保护自己的一种无奈的措施。

  记者:那就没有别的办法吗?

  张峥:目前是这样的。台湾有一个禁制令制度,我们应该可以借鉴,它规定如果艺人不遵守合约,那么经纪公司有权提请法院对此艺人实行禁演。而我们没有这样的法令。

  记者:如此说来,经纪公司只能靠违约赔偿了?

  张峥:是这样的。我所见过的巨额违约金,最极端的一个例子是我在北京电影学院做法律顾问的时候,一个表演系一年级学生拿给我的一份合同。该合同的经纪公司一方是曾成功包装了国内某著名武打明星的台湾公司,它要求电影学院的学生的签约时间是10年,并且列举了大量的违约情形,甚至约定没有公司的知情和允许,签约人不得随意与朋友外出吃饭及交际等,否则按违约处理。如果违约了,艺人需交纳的违约金高达300万!这是一个极端的例子,虽然这家公司的做法看起来很不近人情,但是这也正说明了它的无奈,因为没有其他的办法来维护自身的权益。经纪公司养大了猫成虎以后,就随时有可能被弃之一隅,所有的付出都成了泡影。

  记者:现在违约金一般有多高?

  张峥:多少都有,比较常见的是100万或200万元,还有的是公司投入的若干倍。当然,合同法规定,如果设立的违约金畸高,法院可以下调,但这个“畸高”本身就没有明确的界定。

  三点真诚建议

  记者:听到这里,我很希望您对现在的不公平、不合理状况提出一些建议。

  张峥:第一,演艺经纪公司要以人为本,实行人性化管理,尤其是对待一些大腕。有时候人情大于理,所以要善待签约艺人,和艺人建立相互支持相互信任的关系。这样,即使艺人想要违约,也会拍着良心考虑一下的。

  第二,除了人性化管理之外,要在法律层面上未雨绸缪。如果出现艺人违约或想解约的情况,经纪公司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演艺经纪公司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注意:比如签约期限,一般应该在1~3年为宜,并且要综合考虑公司的投入和产出;向那些使用尚在别的公司签约期限内的艺人的公司主张自己的权利。

  第三,演艺经纪公司之间可以形成联盟,共同主张整个行业的权利。特别是一些有品味有追求的大公司,绝对不应该为了眼前的一点利益做那种今日损人明日害己的事情。要在全行业形成遵守合约的舆论氛围,集体谴责那些不遵守合约的艺人,以及破坏他人合约的不道德的演艺经纪公司。我觉得《经纪人》杂志就可以运用其影响力形成这样一个平台,利用舆论,扶正压邪。

  记者:作为律师,您认为在遇到这种事情时,应该如何诉讼?

  张峥:尽管我是一个律师,但并不希望看到双方因为这样的事情走上法庭。双方都应该慎重诉讼。因为诉讼程序中有很多不确定因素,也就无法保证某一方一定会获胜,倒是极有可能两败俱伤。所以,对于珍视自身荣誉、名誉的艺人和经纪公司,还是谨慎对待诉讼。前面已经讲过,在我们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港、台经纪公司常用的“雪藏”艺人的做法,对于我们并不太适用。从我处理过的业务来看,艺人的成功“转会”,或是很自然的到期不续约,其实都是好合好散的途径。发生“大地震”之类的事情对双方都没有益处。

  链接

  纵览:明星与经纪公司反目

  黄圣依提出单方面解除和经纪公司星辉之间的合约。

  华谊兄弟旗下的一线明星如陈道明、夏雨、胡军、李冰冰、范冰冰、佟大为以及杨紫琼、关之琳、刘嘉玲、吴君如等都将跟随原华谊兄弟总裁王京花转投一家日本经纪公司。

  周迅与合作多年的经纪人李小婉和平分手,但李小婉一通“管不了也无法管的情况下,本已谈妥的新经纪约也就算了”的暧昧言论,让人难免要质疑其“和平”掩盖下的真相。

  牵涉人数最多的则是“超级女声”,据说前20名必须与主办方天娱公司签约,一签就是8年,提前解约须赔偿500万,有不少小女生已开始后悔签下这“卖身契”,但为时已晚。

  刚当上孩子妈的贾静雯虽然还未炒掉经纪人、换夫家亲舅舅上阵,但与经纪人不和的传言已在媒体上曝光。

  当红影视明星黄晓明的签约公司状告黄晓明违约。

  早前倪睿思的提前解约官司,最终以“倪睿思败诉,赔偿唱片公司18万”的判决结果收场,已经身心俱疲的倪睿思,把解约看成了“解放”。2004年,倪睿思自己作主,把自己签到新索唱片,之后才有了第一张专辑《倪主角》。

  两年前,F4成员之一的言承旭曾经向媒体控诉“经纪人是吸血鬼”,说他工作量太大,不眠不休,快要崩溃。

  1998年,歌手蔡依林被前经纪人看中并迅速推出首张专辑,市场反响非常好,但不久她就遭到公司雪藏。据蔡依林说,当时的合同要求她每半年就发行一张专辑。她觉得音乐才华被迅速掏空,无法承受,于是和经纪人以及公司的关系恶化。后来,蔡依林签了新索音乐才咸鱼翻身。

  网络歌手唐磊和经纪公司普新纪元之间的矛盾也是一个例子。经纪公司说唐磊违背了由公司全权安排代理其演出活动的条约,决定停止唐磊的一切演出活动,并另选新人演唱《丁香花》。而唐磊回应说,公司与他签约后并没有履行合同约定,还严重欺瞒他的版税、演出所得。

  满文军、金海心、陈明、陆毅等内地歌手都曾表达过对自己原来或者现在的经纪公司新索唱片的不满,合约到期之后先后离开,歌手陈明与其签约东家索尼音像的不和浮出水面。

  被经纪公司“奴役”的明星何止一个两个,就像大红大紫如谢霆锋那般,也因为父亲欠下巨额债务而尚未成年便被签约英皇,至今入行八年连唱再演累出一身病,欠的钱还是没还完。

  而人见人爱、风光无限的S·H·E,也曾被经纪公司安排的连轴转演出逼得无法承受,三个小女生在化妆间里抱头痛哭。

  花儿乐队与新蜂音乐的纠纷,由于双方经历这一场纠纷,产生过一些不快,因此为避免日后合作出现问题,新蜂音乐同意解除双方合作,同时花儿乐队也向新蜂音乐支付了违约金40余万元……

  张峥简介:北京市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经纪人》杂志法律顾问,担任过保利演艺经纪公司、概念玖芭模特经纪公司、八一电影制片厂、东方神龙影业公司、北京电影学院等演艺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处理过许多一线影视明星、歌星、国际

名模的法律事务,对演艺经纪合同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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