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记者 魏曦)“试用期工资500元,迟到1小时就被罚款400元”,前日,当事人陈华磊向本报投诉:企业对员工的罚款,是否太重了点?
小陈刚于元月份应聘到天河机场客货服务公司客运服务部担任服务员。2月23日那天,他没能搭上到机场的班车,迟到1小时。随后,公司对他作出了扣罚400元的决定。
该公司客运服务部章春敏经理称,服务员的职责是接送航班,无故缺岗可能影响飞行安全。公司奖惩细则规定:每发现一人次不在岗扣1分,脱岗时间超过30分钟,扣3分。每分分值为200元。
章经理还称,当天小陈没赶上班车,也没立即打电话请假,公司措手不及,一位怀孕8个多月的员工不得不临时顶岗。公司认为小陈缺乏敬业精神,所以对他作出扣罚2分的决定。
对此,武汉市劳动保障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彭燕娥称,1982年国务院出台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6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该条例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不过,她也称,内部管理制度是用人单位的一项经营自主权,目前还难以规范。
读者朋友,您有没有遇到类似的经历?对各单位的类似规定,您有何看法,可于今日致电本报电话86791644(9∶0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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