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妈妈状告商务部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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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2日 06:49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北京4月21日电 (王巍 记者 王亦君) 今天上午,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对孕妇唐女士状告商务部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她属于商务部录用公务人员,该案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因此裁定驳回唐女士的起诉。(本版4月2日曾作报道) 去年刚大学毕业的唐女士2004年8月1日被商务部录用为人事教育劳动司公务员,并签订了公务员录用协议,约定试用1年。此后,在11月份的一次体检中,她被检查出已怀孕。
唐女士认为,商务部的这一做法,既不符合约定条件,也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她要求法院撤销商务部的取消录用资格的决定,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并索要1元钱精神损失费。 记者注意到,商务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没有人提出过要求唐女士要么离职,要么打胎。该负责人还说,唐女士怀孕时还在试用期,因此不存在“辞退”的说法,只是取消了她的公务员录用资格。唐女士被录用时在资料中填写的是“未婚”,怀孕后又向单位出示假结婚证,因此认定唐女士品质不可靠,才决定取消录用。 今天上午9时整,原告唐女士的代理律师出现在法庭,但商务部的代理人却没有出现,法庭缺席宣判,认定唐女士属于商务部录用公务人员,应向商务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不属法院受理范围。 庭审结束后,唐女士的代理律师表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唐女士先向人事部的申诉控告处申诉,但由于唐女士不是正式公务员而没有被受理;此后,唐女士又向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人事仲裁,仲裁委表示该案应由人事公正厅负责,但人事公正厅已被撤销;此后唐女士又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此次法院又提出唐女士应向商务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等于又将案件推回到最初的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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