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安置费不得从净资产中抵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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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 10:0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北京4月14日讯(记者张敏)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这是今天国资委、财政部正式出台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规定的关于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时,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 《暂行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对管理层出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条件、范围等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责任。
《暂行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规定的规范性条件是,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等重大事项应当由有管理职权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不得以各种名义压低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资产时,应当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 《暂行规定》规定,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同时规定,管理层存在五种情况的,不得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这五种情况是: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故意转移标的企业资产或在转让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在转让过程中采取各种方式弄虚作假压低资产评估结果的;违规参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重大事项决策的;无法提供受让资金相关来源证明的。 针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范围,《暂行规定》规定,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可以向管理层转让,而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暂不向管理层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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