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危业员工责任险最低1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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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8日 07:08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陈萌 发自广州 记者2月25日从广东省保监局获悉,广东省保监局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联合下发《广东省高危行业企业投保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要求广东省内的矿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下称“高危行业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
该《指导意见》指出,矿工以及其他高危行业工人在工作期间如遇意外将获得不少于10万元的赔偿,其伤残损害赔偿标准参照社保工伤给付标准。广东保监局有关负责人指出,高危行业企业雇主为其从业人员投保雇主责任险时,建议每人责任限额不低于10万元,其伤残损害赔偿标准参照社保工伤给付标准。换句话说,广东境内矿工如发生意外将获赔至少10万元,同时还可依法获取工伤保险赔偿。 记者还了解,企业投保并不执行“一刀切”的统一费率,而是根据各类风险因素采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提倡保险公司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广东省保监局上述负责人表示,“安全评级高的企业,可享受按一定比例下浮保险费率的优惠;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可按一定比例提高保险费率,具体比例由保险公司制定。” “连日频发的矿难给政府带来了巨大的赔付风险,突显了煤矿等高危行业责任险的缺失。”中山大学保险系一位教授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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