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正考虑扩大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 07:42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艾炜 实习记者 李赛男 发自北京 近日,在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中心组织的论坛上,司法部公证律师司的副司长李仁真表示,现行《律师法》的有些规定与实践不符,对律师执业权利和执业义务的配置需要调整。
这次《律师法》的修改始于2004年6月,并且专门成立了《律师法》修订领导小组,目前在各地已经召开了几十个立法座谈会。在今年的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提出将《律师法》修改稿要尽快提交国务院,力争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规划。 据李仁真副司长介绍,目前社会执业律师达到11万多人,律师事务所达到1万多家,其中合伙制律师事务所8000多家。律师每年代理的诉讼案件大约在150万件左右,每年的大宗非诉讼案件至少在80万件左右。在参政议政方面,有430名律师担任本届各级人大代表,有1226名律师担任各级政协委员,有1.6万多名律师担任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 现行的《律师法》将律师定位为“社会法律工作者”。德恒律师事务所的王丽主任提出,要强调律师的“独立性”,因为律师的入门、执业和承担责任方面都是独立的。北大法学院的陈兴良教授则认为律师的代理行为,实际是当事人权利的延伸,所以应该将律师定位于自由职业者。李仁真副司长表示,目前的律师定位,并不能将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纳入进来。 在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律师协会的管理定位上,李仁真认为律协的行业管理是个方向,但目前律师协会还不能完全承担起来。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和律师协会的惩戒权之间还需要协调,将在律师协会下成立专门的惩戒委员会,而这个惩戒委员会是开放性的,应该有各方面的代表参加。 在实践中,律师执业权利的落实并不是尽如人意,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领域,涉及到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得不到落实,律师的执业豁免权还没有相应的规定。德恒律师事务所的李贵方律师幽默地讲:“万一马加爵找我,我是打110,还是让他走,真不知道怎么办。” 李仁真司长表示,正在考虑扩大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在取证不能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依律师的申请收集调查证据。律师有权向司法机关收集证据,司法机关有义务给予支持。涉及在律师会见权方面,现行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律师“可以”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被告和犯罪嫌疑人,而不是“有权”会见,因此律师会见权大打折扣。而且什么时候会见、会见的次数都没有保证。将来的律师法也会在这方面加以明确。 陈兴良教授认为,去年北京地区律师惩办的刑事案件还不到人均1件。有相当多的被告是在没有律师出庭的情况下审判的,从事刑事诉讼的律师风险太大。 陈兴良教授在回答问题时说,《刑法》第30规定了在“引诱”当事人做伪证时,律师要承担刑事责任,实践中对这条进行了宽泛理解,有将律师绳之以法的情况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