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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十个人才政策终结职称终身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31日 07:27 钱江晚报

  近日,省委、省政府推出了《实行浙江省特级专家制度暂行规定》等十个吸引人才的政策文件。其中除《浙江省实行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从明年3月1日起实施外,其余均从即日起实施。

  一次性推出十个人才政策,不仅在我省人才工作历史上是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也实属罕见。细细看来,这些人才政策,不仅数量上是个创新,而且亮点也特别多。

  亮点一:省级特级专家全国首创

  浙江省特级专家是我省设立的最高学术技术称号,仅次于国家的两院院士。据介绍,浙江省特级专家每三年评选一次,总人数控制在100名以内。参加评选的对象是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应用性基础研究领域、在工程科学技术领域、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取得重大成果或成就,学术技术处于国内领先的专家、学者。

  亮点二:经营管理人才走职业化

  目前,经营管理人才通常是比较固定地在一个企业,而不是流动的。我省准备通过3到5年的努力,形成全省统一的分级管理、功能健全、政策配套、资源共享的企业经理管理人才市场网络体系,促使高层次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配置市场化,企业有望通过市场配置获得更好的企业管理人才。

  亮点三:高层次人才3年引万名

  积极吸引人才,到2010年,使我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达到25万人。同时,实施浙江省万名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力争3年引进1万名以上各类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

  亮点四:国内外人才柔性流动

  省内外人才、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等在不转移原人事关系或不改变原户籍、国籍的情况下,可以各种方式来我省或省内其他地方工作、创业,他们的报酬和待遇与本人的业绩、贡献挂钩,灵活分配收入。

  亮点五:人事代理制人才社会化

  逐步推行人事代理制度,促进人才由“单位人”变成“社会人”,打破以往人才流动中的体制性障碍。改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可以实行全员人事代理。

  亮点六:非公经济人才同等待遇

  以前,在非公有制单位里的从业人员,常常会受到一些不平等“待遇”,比如因为人才流动,社会保险关系就得重新办理,比如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转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会有种种“障碍”。以后,非公有制单位里的人才可以享受与其他人才享受同等待遇了。比如,只要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业满一年,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才,到国家机关工作时,他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业的时间都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再比如,评选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浙江省特级专家时,对非公有制单位的人才都一视同仁。

  亮点七:专业技术资格破终身制

  创新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和使用,将实施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任、政府调控相结合的机制;单位用人自主聘任,采取内部竞争上岗、社会公开招聘等多种形式;专业技术资格评价逐步推行社会化。这意味着,人才的专业技术资格终身制、职务终身制被破除。

  亮点八:高技能人才提高待遇

  力争在未来的3-5年内,全省高级技工等高技能人才数量能以年均15%以上的幅度增长,到2010年达到150万人左右。

  对在全省性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优秀工人,授予“浙江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并可根据相应条件晋升为技师或优先破格晋升高级技师。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高技能人才特殊津贴、带薪休假、疗休养等制度。

  新闻链接

  十大人才新政策

  ●《实行浙江省特级专家制度暂行规定》:每年将评选出30名浙江省特级专家。被评为“浙江省特级专家”的,可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在使用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公务用车、工作助手等方面享有优先权和自主权。

  ●《关于加强高层次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建立浙江省高层次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在重点学科和优势产业领域中培养造就一批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

  ●《关于加快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程重点在机械制造医药、电子信息等领域。

  ●《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各地出台的包括落户、住房、子女入学等人才引进政策,要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同等对待。政府的人才培训资金、国内外人才培训项目等培训资源,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要同等享受。

  ●《关于加快欠发达地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鼓励人才通过挂职、任职、智力服务等形式到欠发达地区帮助工作。工作期间,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对口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生活补贴。

  ●《关于促进人才柔性流动的实施办法》:柔性流动人才可采取各类形式来浙江工作、服务、创业,其中浙江专业技术人才在与所在工作单位履行合同的基础上,可以从事兼职工作,尤其鼓励我省专业技术人才到本省欠发达地区从事兼职工作。

  ●《浙江省实行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可在浙江择业就业、投资创办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办理社会保险、职称评审,可参加本省组织的国家公务员招考录用。可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

  ●《关于积极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的若干意见》:改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可以实行全员人事代理,也可以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

  ●《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将不再受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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