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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就业存在性别歧视违反劳动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5日 17:17 新华网

  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12月15日电 《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性别不同而受歧视。然而,随意翻开一些报纸的招聘广告,在招聘条件中,我们常常看到限制性别及年龄的字眼儿,一些女孩子因为怕影响工作而不敢谈恋爱,有的白领女性怕耽误发展而不敢生孩子。

  今年32岁的小谨以前在一家私企上班,生孩子期间,单位另找了一个人代替她的工 作
,等她回去时,老板让她干些零活,工资也少了一百多元,她便辞了职,在家带孩子。问她为何不再找份新的工作干,小谨摇摇头说:“现在的工作不好找,用人单位都有年龄限制,一填表,人家知道你结了婚,还有个孩子,哪个单位还会要啊。”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一些男性,让我们一起来听听他们的看法。

  吴先生:生育会分散女性的工作精力,在劳动力市场上,企业要理所当然地衡量成本与收益,优先选择素质较高、价格较低的劳动力,因此,无论从哪方面讲,招用男性比较划算,这不能说是“性别歧视”。

  张先生:由于男女生理上的差异和所承担的社会角色不同,女性在职场中的工作状态的确不如男性稳定。而企业首先考虑的是利益,女员工有生育问题,一休假多则半年,少则三个月,这些都可能导致招聘中的重男轻女。对这些问题,我的观点是应该更多地依靠法律的制约,更好地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刘先生:以前给我做秘书的是位女同志。若要再找秘书的话,我首选男性,最主要的是男性不用考虑生育问题。其次,在抚育小孩的过程中,女性承担的责任要多得多,有时在家庭与事业之间,很多女性会为了家庭而主动放弃事业,相比之下,男性能在工作中投入更多的精力。

  据青海省妇联权益部有关人员讲,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在女员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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