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违约金封顶引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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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6日 13:19 法制晚报 | |||||||||
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变脸” 违约金不高于毕业生第一年月薪 本报讯 综合《解放日报》报道,近日,2005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陆续发放到毕业生手中,协议书中一个变化引起各方关注:违约金金额首次做了限定,不高于毕业生第一年的月收入。上海市教委有关人士表示:对违约金条款的修订,主要限制少数用人单位的极端行为,以更好保护学生利益,但这一新规还是引起了不同单位的争议。
【正方观点】 学生利益应得到倾向性保护 许玫(复旦大学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主任): 违约金由用人单位和学生商定,虽然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但在就业压力背景下,违约金额大多由用人单位说了算,学生又没经济收入,在就业市场上实际处于弱势地位,理应得到一定程度的倾向性保护。把违约金额的高低与用人单位提供的月收入挂钩,能有效规范用人单位招聘行为,防止漫天要价。 【反方观点】 单方面保护助长违约行为 刘女士(某外贸企业人事部负责人): 目前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上,学生违约远多于用人单位违约。给违约金设定上限,是对学生利益的单方面保护,企业在招聘中将基本丧失“自我保护”能力。过去,我们的违约金一般开到5000元,仍不时有学生违约。 事实上,由此造成的工作衔接不上、重新招聘等,损失远不止5000元。按照现在工资行情,新规定下的违约金将降到两三千甚至更低,其实只剩下象征意义,不再对学生有约束力。 北京落点 北京暂不实行相关规定 本报讯 (记者 王茗辉) 记者今天上午采访了北京高校就业指导中心有关负责人,他表示,目前本市只在大学生就业协议中,规定如有违约承担相应责任,并没有对金额进行上限,本市暂时还没有考虑尝试这样上限的规定。 对于上海新出台的规定,他表示,尝试这样的举措,如果是从毕业生利益角度考虑会对毕业生起到积极的保护作用。这就要求毕业生及用人单位在签约时都要慎重,无论是哪一方违约都要按照双方事先认可的金额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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