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明确表示农民工享有法定节假日等休假权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 17:40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北京11月9日电 (记者 刘声) 记者今天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获悉,该部法制司近日组织编写的《农民工维权手册》中明确指出:“农民工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等休假权利。” 据《农民工维权手册》说,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3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说,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如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等,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据全总《2003年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显示,我国多数企业没有完全执行国家法定每周工作40小时工时制,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农民工工作时间较长,其中私营企业每周平均为50.05小时,完全执行工时规定的仅占15.8%,外商投资企业也大大超过法定工作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