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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是“李鬼”那么简单
“露露”和“露露集团”不同于“大大”和“大太”、“大犬”、“犬大”、“太大”,“雪碧”和“云碧”,“蒙牛”和“蒙古牛”,“光明”和“兴明”等等,后者们是对知名品牌商标的近似模仿,而前者至少从法律的角度上,双方都是合法的商标。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明文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露露集团于1995年10月5日注册了“露露”商标及其英文LOGO,2006年11月,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就开始计划收购“露露”商标相关无形资产,在公告中承德露露声明此举也正是为了控制相关无形资产的风险,这个收购的过程一直到2007年11月才彻底完成。
这期间,承德露露只能使用“露露”的标志,但最终归属权还是露露集团。因为和露露集团一直联系未果,记者无法揣测露露集团在2006年9月22日注册“露露集团”及其英文LOGO的动机,但却留下了一些令人猜测的疑点,露露集团在注册“露露集团”及其英文LOGO时难道是在为可能失去“露露”商标做起了准备?如果说“露露集团”仅仅是为了多注册一个商标,那为何还要授权给其他饮料生产公司生产其他产品?
还有,也是最关键的,从中国商标网的查询结果来看,“露露集团”的商标注册是2006年9月,而从2006年3月露露集团就开始和石家庄市某饮料生产公司合作,这又该如何理解呢?
“露露”的苦恼
之所以称品牌为无形资产,就是因为品牌是个不稳定的东西,对它的投入和伤害也许在短时期内看不到太大的影响,但长此以往,终归有一天会让问题升级。当记者问及承德露露是否会对“露露集团”,对“露露”品牌的影响做何反应时,承德露露表示如果消费者发现了问题,应该由消费者向相关的工商管理行政部门反映,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操作,而不是承德露露自己出面解决。
之后,记者又向相关专家进行咨询,他认为,“露露”和“露露集团”的商标都是合法注册的商标,问题的关键在于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和露露集团的合同所约定的条款。
记者对于“露露”品牌前景的担心并不是空穴来风,因为“露露”的品牌至少目前无法再从“露露集团”的品牌上获益。比如这家石家庄市的饮料生产企业,其生产的露露集团凉茶包装有十分明显的模仿王老吉凉茶的痕迹,而且上网搜索,这家公司也并不是第一次“作案”,在一篇名为《假“露露”横行兰州》的文章中,这家公司就曾生产模仿“露露”杏仁露的假冒伪劣商品,其质量问题引发了消费者的投诉和谴责。
难以想象“露露集团”把商标授权给许多村镇工厂之后,其产品质量能否保障,其品牌所带来的连锁反应很可能会带给“露露”较大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