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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拷问品牌评选存在价值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2日 20:46 财经时报

  相晓冬

  事件 >>商务部暂停“名酒”评选

  “商务部今日宣布了暂停名酒评比活动,即便如此我们的诉讼仍将继续。”就状告商务部违法开展名酒评比活动一事,其诉讼代理律师周泽5月17日说。

  5月15日,贵州董酒、武汉黄鹤楼酒、河南宝丰酒等三家名酒生产企业起诉商务部评比名酒违法的诉状递交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周泽是这三家酒厂的诉讼代理律师,他向记者表示,根据行政讼诉的规定,法院应该在7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是否受理此案的决定。

  记者了解到,2006年9月28日和10月18日,商务部先后发出《商务部关于开展中国畅销名酒评定活动的通知》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国畅销名酒评定活动的补充通知》,在全国开展“中国畅销名酒”评定活动。

  然而,今年4月12日,商务部却公布了“第六届中国名酒初选名单”,并非以前通知所说的“中国畅销名酒”。此名单中,贵州董酒、河南宝丰酒等多种中国传统名酒不在其列,这也是三家酒厂状告商务部的缘起。

  据记者了解,名单公布后,河南宝丰酒业公司、贵州振业董酒公司、湖北黄鹤楼酒业公司、贵州茅台习酒公司、湖北白云边酒业公司、江苏今世缘酒业公司等全国6家酒厂联名向商务部提出了异议,要求撤销公布的第六届中国名酒初选名单。

  在中国名牌、驰名商标以及国家免检产品等称号已经覆盖了几乎所有行业的知名品牌之后,沿袭了50多年的“中国名酒”评选还有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这一问题被6家白酒企业联合提交的一份文件——《关于对商务部“第六届中国名酒初选名单”的异议》提了出来。

  这6家企业在对这次评选是否合规、评定依据、涉嫌向企业收费等7个方面进行了质疑之后,甚至建议商务部应从维护行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取消此次评定。在他们看来,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中国名酒评选与国家质检总局的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对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相矛盾——那些已经获得中国名牌以及驰名商标的酒品牌足以覆盖“中国名酒”的范围,并理所应当地被认定为“中国名酒”。

  难道已经被评为“中国名牌”的酒不算是“中国名酒”?商务部评选的“中国名酒”与质检总局评选的酒类中的“中国名牌”发生了冲突,这反映出我们国家在对企业的品牌评选方面长期存在的多头管理问题,撇开评选本身的存在价值不论,这6家酒企的质疑应该引起政府部门的反思——是否应该考虑对企业的诸多评选进行规范和整顿?

  一种解决问题的思路是,对于具有同等公信力的不同政府部门而言,他们之间的评选认定应该具有兼容性,能够被质检总局认定的中国名牌也应该得到商务部的认可,这种兼容机制既能维护整个国家政府的公信力,又不至于让企业陷入左右为难、重复认定的怪圈之中。

  而若将审视的目光深入到这种评选本身,则可以提出更为深刻的问题——评选标准是如何制定的?是应该通过广泛的公众参与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能够被企业界广泛接受并具有公信力的评价体系,还是由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制定评选办法?评选过程又如何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以确保公开和公正?显然,这一系列的追问不仅适用于“中国名酒”的评选,对于商务部已经并且仍将继续进行的老字号认定以及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等认定也同样适用。

  因此,对于政府部门而言,企业界对这种评选的担忧和质疑是一种警示的信号,本着服务的理念,政府部门应该反思并改进这种评选制度,使之更具有公信力和普适性,而如果听任相互矛盾的两种评选各行其是,双方的公信力都将受到损害。

  事实上,政府部门进行这种评选的主体资格已经受到质疑。从道理上讲,品牌是市场竞争的产物,其知名度、美誉度、市场份额等指标都有客观的数据和标准,政府应该做的只是把相关信息公开,评选工作完全可以交由行业协会等民间机构进行。

  正如世界500强是由《财富》杂志评选出来一样,国外的很多市场评价工作则是由民间机构进行,如何创品牌都是企业自己的事,国家不管。只有当产品质量问题损害消费者利益时,政府才会出面对企业进行处理。显然,政府部门帮助企业推广品牌的做法属于行政越位。

  而对于企业而言,也大可不必为此头疼,金碑银碑不如消费者的口碑,决定企业自身命运的不是哪个部门的评选认定,而是千千万万个消费者的总体评价,真正被消费者认可的品牌不必过于在意所谓的名牌认定。尽管那种认定所发放的证书和牌匾可以悬挂于厅堂之上,但也难逃“虚名”之嫌。

  (作者为《中国企业报》评论员)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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