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厂广告不能作裁定依据 商评委败诉两商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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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 13:55 法制晚报 | ||||||||
“七匹狼”未注册不受保护 本报讯 (记者 李奎) 昨日下午,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输掉两场行政官司,商评委之前做出的“与狼共舞及图”、“与狼共舞D.WOLVES及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复审裁定被法院判决撤销。
1999年2月,香港益安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上述两个商标。2002年12月,商标局做出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原因是龙岩卷烟厂自1995年至今一直在连续使用“七匹狼及狼图形”商标,在香烟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该卷烟厂使用的“与狼共舞,尽显英雄本色”的广告词也具有一定知名度。益安公司不能抢先注册龙岩卷烟厂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益安公司随后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以同样的理由裁定不予注册,益安公司只好提起行政诉讼。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因龙岩卷烟厂生产的“七匹狼”商标未经注册,不能受到法律保护。此外,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禁止为香烟做广告,因此商评委做出的裁定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